南興集團進一步延遲寄發有關涉及發行可換股票據之可能主要交易之通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刊發有關主要收購之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向本公司股東寄發有關上述收購之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詞匯與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由於需要更多時間落實通函及編制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能規定之有關其他資料,故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進一步由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延遲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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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A條而作出。
謹此提述(1)南興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刊發之公告,內容有關收購目標公司之9.9%股本權益之主要收購(「收購事項」);及(2)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寄發通函。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詞匯與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進一步延遲寄發通函
監於本公司之會計師需要更多時間及資源落實通函及編制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能規定之有關其他資料,故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由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延遲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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