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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是目前的熱門話題之一。保險業服務低碳經濟,當然有許多文章可作。有人提出,保險業除自身盡量減少資源消耗外(如紙張消耗),還可以運用商業保險機制的調控作用,促進產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升級。其設想包括:對高碳行業實施環保強制責任保險,根據企業的碳排放量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在交強險中對高碳排量車型實施較高的保險費率等等。
以前,在國家出臺某種政策的時候,也有人主張保險費率要體現政策導向,即對于需要支持、鼓勵發展的行業,適當降低保險費率,對于需要限制的行業或企業,提高保險費率。其實,這種主張也是把保險費率作為經濟調控的手段。
這就提出一個命題:能否把商業保險作為經濟調控的手段?比如對需要限制的行業實行強制保險、提高保險費率。
我的意見是:商業保險不應當、不能夠承擔經濟調控的職能,不能作為經濟調控的手段。
第一,不能把強制保險作為限制某個行業發展的手段。強制保險的險種,主要是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發點,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于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以保護的是社會公眾利益。如交通事故每天都有發生,肇事車主可能無力賠償受害人損失,如果車輛投保了責任保險,就能由保險公司賠償。所以,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保險,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限制、減少機動車的保有量。強制高碳行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雖然增加其成本,但也使其獲得了保障。投保企業發生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并不能達到限制高碳行業的目的。對于高耗能、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應當采用征收稅、費的手段加以限制,或者不批準新建項目,甚至可用行政手段強行關閉已有的企業。
第二,保險費率是風險的價格,即投保人轉移風險支付的代價、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收取的代價。保險費率的高低,取決于保險標的風險的大小,風險增大,保險費率應當相應提高;風險減小,保險費率應當相應降低。如果把保險費率作為經濟調控手段,有關政府機構就要按照產業政策隨時調整保險費率,但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訂,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后施行,也就是說,保監會等政府部門不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直接制定保險費率、主動調整保險費率。機動車輛保險,對于曾經出險的車輛提高保險費率,對于未出險的車輛降低保險費率,是因為出險車輛被推定為風險較高,未出險車輛被推定為風險較低,體現的仍是等價交換的商業性原則,并非是體現調控手段。至于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國家對保費給予補貼,是因為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不是一般商業保險。
第三,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對需要限制的行業提高保險費率呢?我認為不妥。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是一種民事活動,保險公司制定保險費率、收取保費行使的是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屬于私權利,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碳排放量高的企業和車輛,損害的是環境、損害的是公共利益,若對其施行較高的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增加利潤。碳排放量高的企業和車輛的存在,使公眾利益受損,使保險公司受益,這顯然是一個奇怪的邏輯。而財政、稅收部門行使的是公權力,若對碳排放量高的企業和車輛提高稅率或行政性收費,多征的稅、費屬于國家,用于公共利益。所以如果需要增加某些行業的成本,以對其限制的話,也不應該用提高這些行業保險費率的手段,而應該使用提高這些行業稅率、增加行政性收費的手段。
總之,國家調控經濟,主要使用財政政策(稅率等),貨幣政策(貨幣發行量、利率、匯率等)和產業政策(項目審批等),商業保險難以承擔經濟調控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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