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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立法規管不良營商手法 最高罰款50萬囚5年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10-07-16 14:15


港府發表諮詢文件,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立法建議徵詢公眾意見,諮詢期由即日起至 10 月底,冀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當局建議擴大《商品說明條例》的監管範圍,並加入新刑事懲處,禁止包括誤導性遺漏、高壓式及餌誘式等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又建議對旅遊會籍及上門推銷服務設立不少於 7 個工作日的冷靜期,如消費者取消交易,商戶需於 30 日內退款。不過,金融服務、物業交易及已有特定機構規管的專業服務,包括醫生、律師等則不受新法例監管。

香港《文匯報》報導,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政策目標是加強保障消費者合理權益,同時維護及保持有利營商的環境,讓企業在市場自由競爭,諮詢期直至 10 月 31 日,社交網站 facebook 亦設專頁供市民發表意見,期望在 2010/2011 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她重申香港購物天堂美譽得來不易,不良營商手法必須加以遏止,日後若有商戶違法,將沿用現行《商品說明條例》罰則,最高罰款 50 萬港元及入獄 5 年。


港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擴闊現行的《商品說明條例》,規管的層面由目前禁止商戶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延伸至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失實商品說明;當局亦建議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誘餌式手法,以及在預繳消費中,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等的不良營商手法;為免殷實企業誤墮法網,當局建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抗辯。

新法例的刑事執法工作日後將由海關負責,當局亦同時建議,賦予電訊局及廣管局與海關有相同的執法權力,對有關界別的營銷進行執法。對產品及服務不滿的消費者日後有權向涉嫌違例商戶作出民事訴訟,若指控成立,法庭可命令商戶向受影響人士作出合理賠償。

市民最關注的合約冷靜期方面,港府建議在時光共享使用權,即長期度假產品,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的上門推銷,期間所訂立的交易,實施不少於7天的冷靜期,一旦消費者決定取消合約,商戶需在30日內退款,至於商戶是否可收取行政費、消費者可否縮短冷靜期等問題,當局未有決定,邀請市民提供意見。

不過,最多市民投訴的健身中心、瑜伽中心及美客服務合約卻不設冷靜期,劉吳惠蘭解釋,預繳式消費是營商策略,商戶只要貨真價實提供服務就沒問題,若將所有服務都設冷靜期,會增加營商成本,如商戶只招客卻沒能力提供服務,條例中已作規管。她又稱,建議設立冷靜期的行業是新興行業,而且投訴趨增,當中上門推銷是在消費者沒有心理準備下消費,而且弱勢和長者在此情況最受影響,故需設立冷靜期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另外,諮詢文件中建議金融服務、物業交易,以及由法例成立的機構規管的專業界別,包括醫生及律師,不會被納入《商品說明條例》擴闊後所涵蓋的範圍,劉吳惠蘭表示,醫生及律師等行業本身已有專業團體負責規管,最嚴重可以被除牌,相信已有足夠阻嚇力;另外,條例不適用於物業交易,劉吳惠蘭重申曾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多次商討,會繼續留意情況,評估當局推出 9 招 12 式的行政措施是否有效,不排除有需要時納入《商品說明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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