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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宜潰壩事件:紫金礦業被訴賠償195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10月17日晚,紫金礦業公告稱,廣東信宜政府起訴紫金礦業公司全資子公司信宜紫金和寶源礦業財產一案已被法院受理,信宜政府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950萬元。

信宜政府表示,錫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事故給信宜市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請求法院判令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950萬元,超出該金額的損失待全部核定后另行增加訴訟請求。

紫金礦業稱,上述子公司已于16日收到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目前本次事故仍在調查認定中。兩子公司將依法向法庭提交高旗嶺尾礦庫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和“凡亞比”環流、雨量等相關證據資料,并根據法院審理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紫金礦業曾于10月7日晚間公告,因公司旗下紫金山金銅礦濕法廠先后兩次滲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故公司被福建省環保廳行政處罰款956.3130萬元。


信宜潰壩事件回顧

9月21日10時許,“凡亞比”帶來的大暴雨導致信宜紫金礦業銀巖錫礦尾礦庫發生潰壩。

據人民日報9月28日報道,事故造成28人死亡或失蹤。經環保部門調查,發生潰壩的礦山下游為錢排河,經30公里左右匯入黃華江。截至到9月27日,黃華河流域死亡的魚已經累計達9.4萬公斤,目前死亡原因尚未查明。

此外,事故發生地雙合村村民稱紫金礦業尾礦庫潰壩系本次災害的主要原因。村民李大叔說,上游除了紫金礦業銀巖錫礦尾礦庫之外還有一個水電站,而這次正是這兩個的堤壩都被大水沖垮了,才導致雙合村整條村被淹沒。而之前,村民反對紫金礦業和發電站在上游興建。

“紫金礦業在上游開采礦產時,對植被的破壞很大,這次很多泥沙都是從那沖下來的。”村民李大玉表示,村里的田地都被大水浸泡過,所有農作物都淹死。更難以接受的是,被水浸泡過的土地,至少50年都不能耕作。

很多村民表示,這不是天災而是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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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污染門曝中國治污之困:企業得利政府埋單

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發生三個月后,有了初步處理結果。日前,福建省環保廳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礦業”)開出了近千萬元的罰單,這是自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兩年多以來,行政處罰數額最高的一張罰單。

然而,處罰結果一出,紫金礦業(SH.601899)就直接封至漲停,顯然,這一罰款在投資者看來,不值一提。據紫金礦業年報顯示,2009年該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09.55億元,利潤50.19億元。目前的罰款金額還不到該公司2009年總利潤的1/500、2009年營業收入的1/2000。

行政處罰是否意味著作為事故責任人的紫金礦業從此無責?污染受害者該如何賠償?誰來為受損的生態環境付費?

在法律專家們看來,盡管國內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已近30部,然而,對紫金礦業污染的事故處理方式再次暴露出中國式治污的法律困局:企業得利、百姓受害、政府埋單。

漁民索賠障礙重重

對于上杭縣下都鄉璜溪村村民楊波來說,紫金礦業污染帶給他們的傷害還未了結。

“歡迎致電璜溪村,璜溪村是上杭縣最大的水產網箱養殖基地……”以前,這則手機彩鈴是一張有聲名片,向來電者展示此地的特色產業;現在,這則手機彩鈴變成了一首懷舊的老歌,向來電者展示此地昨日的輝煌。

璜溪村是上杭縣網箱養殖最主要的區域。村里一共176戶人家,其中以養魚為業的75戶,從事水產加工銷售、魚飼料銷售的有10多戶,大部分人以漁業為生。

污染事故爆發后,上杭縣政府拿出了一個賠償方案,按每平方米網箱43斤魚的賠償標準計算。此外,政府還以每平方米40元的補貼,要求漁民拆除網箱逐漸轉產。

然而,這一方案讓漁民們難以接受。“政府的賠償標準太低了,每平方米怎么可能只有43斤魚?根據這么多年的養魚經驗,每平方米至少有130斤以上!”楊波說,40元/平方米的拆除網箱補貼低得離譜,連網箱的成本都不夠。

為了爭取合理的補償,7月底,璜溪村的幾位村民前往福州上訪。村民向福建省信訪辦公室遞交了信訪材料,要求提高賠償標準。上訪的村民回到璜溪村后不到一周的時間,下都鄉的最終賠償出臺方案。每平方米網箱不足43斤的按照43斤賠,超過43斤魚的就按照既有數字賠。

《中國經營報》記者致電紫金礦業,該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賠償的事情是由政府來安排的,我們不知情。”

就此事,記者致函上杭縣委宣傳部要求采訪,然而截至本報發稿時未獲回復。

政府不應該是賠償的責任主體

對于楊波和村民們面臨的索賠困境,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教授鼓勵他們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此次污染事故中,真正的賠償義務人是紫金礦業。如果漁民對政府賠償方案不滿,可以依法起訴紫金礦業。”王燦發說。

對于此前政府進行的賠償,王燦發認為,從法律角度上看,政府不是賠償的責任主體,其出資賠償實際上是一種救濟行為。“為了社會局勢穩定,解決污染事件中受害漁民的眼前困難,政府可以先行救濟。但這并不能免除污染企業的賠償責任,更不能限制漁民們的民事訴訟權利。”王燦發說。

然而,從理論上講,璜溪村漁民們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但是現實生活中卻面臨諸多困難。除了維權的成本壓力之外,如今他們面臨最大的壓力來自于政府。漁民和政府部門簽署的賠償協議書要求漁民在向企業索賠時,要先歸還政府的賠償金額。

“七月份有村民去省城上訪,政府就派人來勸阻他們不要再去上訪了。漁民們養魚很多人都貸了款,貸款需要政府公職人員作擔保,如果和政府的關系弄僵了,事情就不好辦了。”楊波說。

環境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汪勁教授同樣一直在關注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的進展。他直言,漁民們陷入了典型的中國式治污的法律困局。他告訴記者,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有近30部,占現行法律總量的十分之一,然而,如此完備的法律體系卻沒有對污染者形成強有力的威懾。究其原因,汪勁認為是政府在處理環境污染事件中的職能錯位。本應處于中立地位的政府部門,卻越俎代庖替代污染企業成了事故的責任主體。

“紫金礦業污染事故的處理模式是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件的一貫做法。由政府主導,側重行政處罰,輕視民事賠償。這種模式加大了民事賠償的難度。”汪勁說。

汪勁認為,污染事故發生后,最大的花費不是彌補直接損失,而是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雖然此次環保部門下發給紫金礦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責令其: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但是,具體如何消除污染?怎樣才算治理完成?卻語焉不詳標準不明。

“目前在國內,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的實際工作通常都是由政府完成的,這使得污染企業錯誤地認為,修復受生態環境的費用由政府負擔,企業根本沒有防污治污的動力。”汪勁說,中國式治污模式導致的后果是“企業得利、百姓受害、政府埋單”。

而如何突破這種困局,已經成為擺在政府面前的難題。

應被訪者要求,文中楊波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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