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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新規征言:不得向未成年人發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2 09:11


作為《銀行卡條例》出臺前的過渡性規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昨日(8月11日)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將納入銀行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內,績效考核不能單一與發卡量掛鉤,嚴禁泄露信用卡客戶信息,同時,不得向未成年人發卡。

《辦法》強調了三個原則。其一,信用卡業務發展必須符合商業銀行的發展戰略,不能盲目發展信用卡。其二,《辦法》將解決發卡銀行、收單銀行、相關利益群體和持卡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等問題,使各方利益達到平衡。其三,商業銀行對信用卡實行綜合管理化的原則。不允許激勵機制跟發卡數量掛鉤,不允許把信用卡業務做成完全獨立于銀行內控和風險管理體制之外的業務。

《辦法》禁止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和沒有穩定還款收入的人群發信用卡。如果未成年人有擔保還款人,也在可發卡范圍之內。銀行如若需要追回未成年信用卡欠款,須征得其擔保還款人的同意。

同時,為了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辦法》還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


在規范超限額用卡服務方面,《辦法》規定,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行為必須事先獲得持卡人授權,在得到授權之前必須提供關于超限費收費形式和計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確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銷授權的權利,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費,不得重復收取。

在催收管理方面,《辦法》除明確催收管理規則以外,對不當催收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同時,《辦法》對商業銀行處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導致償還能力下降的情況作出了創新性安排,允許商業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以保護具備還款意愿持卡人的權益。

此外,《辦法》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等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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