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方對力拓公司員工胡士泰等4人提起公訴(更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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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月10日對澳大利亞力拓公司胡士泰四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新華社2月10日報道,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澳大利亞力拓公司胡士泰、王勇、葛民強、劉才魁等四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胡士泰等四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數家中國鋼鐵企業巨額賄賂;采取利誘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多次獲取中國鋼鐵企業的商業秘密,給有關鋼鐵企業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
據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另據第一財經日報2月11日報道,上述四人的律師都在上海執業,且都是刑事辯護領域內的頂尖律師,其中包括此前上海評選出的三名“東方大律師”。另外一名辯護律師在業內也頗有知名度,曾當選第三屆“上海市優秀青年律師”,現在是上海律協刑委會副主任。
根據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標準是要求“造成重大損失”,即達到50萬元以上;而要認定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則損失金額要達到250萬元以上。故而,多名法律人士此前強調,此案的一個焦點可能在于損失的核定。
因為此前江蘇省保密局官員蔣汝勤在“中國保密在線”網站發文稱,力拓在中國鋼鐵行業從事間諜活動已達6年之久,使中國鋼鐵企業在鐵礦石采購上多付出7,000億元人民幣(折合1,020億美元)的沉重代價。而力拓對此的回應則是,它6年來在鐵礦石業務上的總收入僅為433億美元,蔣汝勤文中的1,020億美元大大超過了這一數字。
但法律人士根據新華社報道的表述“給有關鋼鐵企業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來分析,認為該案的“損失金額要達到250萬元以上”,否則難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另外,中國刑法受賄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是以1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所以目前也無法確認新華社報道中“巨額賄賂”的數量級究竟有多大。但是綜合兩個罪名的比較,其犯罪涉嫌金額很可能超過百萬級。
(杜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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