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咋成了"提款機"?
鉅亨網新聞中心
8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據粗略統計,《條例》實施一周來,所開罰單超過300萬元。
深圳出臺“最嚴厲”條例,重典交通違法行為,本無可厚非,甚至值得各地仿效。然而,從條例正式實施一周的情況上看,該市祭出的一個代號為“天眼06”的行動,其實就是一個“抓大放小”行動——執法者的“天眼”,只看得見罰金成千上萬的司機違法行為,而看不到罰款20、100元的行人違法行為。且看其“輝煌成果”,7天罰款300萬元,新交規儼然變成了“提款機”。
不可否認,變造車牌等,屬于故意違法行為,且屢教不改、屢禁不止,違反者眾,理當受到重罰。但是,與變造車牌等行為相比,行人橫穿馬路、撞闖紅燈等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兩者孰輕孰重、誰大誰小,想必我們的執法者不用“天眼”,也看得一清二白。
問題是,抓一個變造車牌者,可以罰5萬元,而捉一個橫穿馬路的行人,僅能罰20元;也就是說,抓一個變造車牌者,相當于抓到了2500個橫穿馬路的行人。如此大的反差,便誘使執法者的“天眼”也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變造車牌的行為,一個也休想逃過我們的法眼,至于行人橫穿馬路、撞闖紅燈等行為,則一律視而不見。
如此看來,深圳的這個“天眼06”的行動,美其名曰是在實施條例,重典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則是大興“罰沒經濟”,狠抓創收。如此看來,當執法行為走調變味之后,專家再建言獻策要設立處罰緩沖期,外地車主再大呼小叫未告知“罰款條例”,罰得很冤枉,也都是徒勞無益的。因為,也許這正是執法者想看到的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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