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360大戰呼喚跨界競爭叢林法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10 11:03
“中國互聯網的競爭就像一個沒有規矩的競技場里,角斗士戰斗到死。”這是近期創新工場董事長李開復引用的美國硅谷媒體報道里的一句話。而在國慶節當天,搜狐董事局主席張朝陽更在其微博上把中國互聯網比喻為,“在沒有有效約束的叢林”。騰訊與360的大戰,包括由此而加入的百度、金山等“盟軍”,其引發的叢林戰爭“激烈程度”更是前所未有。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在民營企業競爭最為充分的互聯網領域,“白熱化”也正是行業角逐進入逐漸深入、復雜、全面化的必經階段,從擦槍走火、到來往攻防,再到超限戰,對抗似乎不可避免。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競爭進入“全業務”時代,在網絡廣告、電子商務、搜索、網絡游戲、IM等多重領域,各企業都面臨對手“入侵”或者說“進犯”的境地。
即便是叢林,到底要不要遵循生存法則?即便戰爭再頻繁,IT領域的公司到底要不要有“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基本紀律一:用戶權益必須得到保證
在騰訊與360的糾紛中,因為兩家公司為用戶提供的都是基礎服務,而且波及到數以億計的用戶,更使得普通用戶的弱勢地位在兩家企業的拉扯中顯得尤為無奈;再加上一般用戶IT知識的相對缺乏,更使用戶對“誰劫持”“誰偷窺”“誰掃描”“誰外掛”的描述滿腹疑竇,而處于迷茫擔憂、“二選一”甚至是憤懣的狀態。
因此,在事件爆發后,胡延平等十一位互聯網人士曾經聯名公開一封呼吁書,表示用戶的5項基本權益必須得到保證,其中包括:
一、知情權:主要任務操作,尤其是涉及用戶隱私、電腦數據文檔的操作,應如實告知用戶,相關操作以軟件日志等形式存檔備查;
二、選擇權:軟件、程序的下載、安裝、捆綁安裝,需明確提示用戶,由用戶選擇是否進行相關下載安裝,未經用戶許可不可進行軟件自身服務功能以外的對用戶電腦其它程序的掃描和其它信息的窺探行為;
三、卸載權:軟件、程序在電腦中保留或卸載,決定的權力在于用戶;
四、隱私權:用戶電腦中與該軟件、程序無關的所有程序、信息、文檔等,皆為用戶不可侵犯的隱私,除非用戶許可,任何企業、個人包括政府機構均不得以任何手段獲取;
五、索賠權:任何侵犯用戶以上權益的行為,用戶均有權向其提出索賠。
基本紀律二:不能破壞對手服務強迫用戶
跨界競爭不可避免,法律沖突也是頻頻發生,誰都覺得自己在理,可是到底怎樣的競爭才不越界?對此,著名互聯網專家謝文就表示,其底線就在于“不能用直接傷害、限制、破壞其他公司、競爭對手服務的方式,來獲得自身的市場份額。不能為限制競爭對手而強迫用戶,卸載用戶的東西。”
“歷史上、國外也曾經有不兼容的例子,比如蘋果不支持開放系統,iPad不支持Adobe。這個一開始就是很明確的,Windows也有一套自己的應用規則,這個是幾乎一視同仁的,針對99%的公司而不是個別公司的。”
因此,謝文認為,在目前的糾紛事件中,應該對騰訊、360各打50大板,“你認為自己比其他競爭對手做得
好,你可以做廣告展示、用其他行動來證明自己,但是自己不能主動去殺他,比如一家報紙賣得好,另外的競爭對手不能用封鎖報攤的做法來惡性競爭。360殺病毒木馬這個事情做得很好,但是后來設立個針對Q Q的隱私保護器,是針對一個競爭對手的查殺,這個事情做得不妥,而騰訊讓用戶二選一的做法也有問題。”
但與此同時,謝文也認為,業界人士指責的騰訊“捆綁下載”并不能算惡意競爭的一種方式,“但光下載不使用是沒有用的,如果不影響電腦的使用速度就不能屬于惡意捆綁,捆綁的手法很多競爭對手也做過,比如W indow s和IE瀏覽器的捆綁,手機菜單里對各項功能的捆綁。”
基本紀律三:糾紛提交公權裁決是企業成熟表現
搜狐董事局主席張朝陽這樣評價目前中國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二流的司法只能誕生二流的公司”。而馬化騰在解釋“二選一”的措施時,也特別闡釋了在中國走法律程序的艱難與漫長這一原因,企業必須在這個時候“自救”。
不過謝文就認為,“惡法亦法”“不能說法律法規有缺陷,就不服從于法律的權威,就私設‘公堂’,就像足球裁判,有時誤判可能會影響一個球隊的生死、或者一代球星一輩子的夢想,但是也必須遵從,之后再商討修改規則。”
對此業界一般共識是,企業雙方如果發生爭執,可以按照順序,分別選擇提交業內行會——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司法部門法院判決。
但是無論是形成事業標準、還是行規、再到法規,背后都必須經過時間和歷史積淀,而其中更離不開種種細化的工作。像此次騰訊提出的,“之前金山就被360‘二選一’了,迅速裝機量從2000萬降到400萬,有人管嗎?”——到底什么樣的“二選一”違背法律,似乎也在等待公權機構給個說法。
除此之外,謝文認為業界CEO們是否可以坐下來和談、商議的一個平臺?“像美國NBA協會這樣的行會組織,每年會員都繳納高昂的會費,因為他們覺得需要成立這樣的機制,修改比賽規則,每家個體應該看到他既有成員的權利又要受到制約,自己獲得的好處要比成本高得多。”而在謝文看來,“中國互聯網企業要真正走到那樣一步,就說明企業真正成熟了。”
聲音
馬化騰:采取緊急避險機制只為自救
在本周一接受媒體采訪時,騰訊公司董事局主席馬化騰在表達對用戶歉意的時候,表示采取這種緊急手段是為了自救,一是對手采取了非正常手段,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國外碰到這種情況法律可以申請禁制令,暫時中斷對方的做法,或者就是采取“懲罰性措施”懲罰。比如肯德基里被開水燙到,可能在贏得賠償之外再追加500萬美元懲罰,但是中國,很少看到一個互聯網侵權案件判到賠償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馬化騰同時表示,“如果競爭對手覺得違法成本太低,要是覺得‘你去告我,我有時間、而且賠得起’,這樣就恐怖了,收益和損失衡量下,大家可能會覺得違法不要緊。”
鏈接
互聯網近期跨界糾紛事件
2010年6月
搜狐、騰訊互訴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輸入法軟件第一案”已經告一段落。騰訊訴搜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搜狐敗訴并被判賠24萬元;搜狐起訴騰訊不正當競爭案,騰訊敗訴并賠款23.15萬元。
2010年8月
百度以侵犯著作權并構成不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出向360安全衛士索賠1000萬元。接著,360所在的奇智軟件也以百度“未按約定推廣360瀏覽器”為由將百度告上法庭,索賠金額為5400萬元。
2010年10月
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騰訊60涉嫌不正當競爭案,騰訊的訴訟主張除了要求360公開道歉,以及停止開發、傳播和發行“360隱私保護器”及相關軟件之外,還要求360方面連帶賠償騰訊400萬元,360方面隨后表示即將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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