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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社論 文創產業 進入執行階段「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1-10 13:19


歷時七年,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實現藝文界長久以來的期盼,也說明政府推廣文化產業不再只是喊口號,已經從宣示層面轉進實質意義;後續等待的就是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各項執行辦法。

 「文化創意」是新興名詞,可說是新興的「產業」。儘管自古以來,已有藝術、文化活動的交易;但文化創意被當作產業來發展,確是近年的事,各國皆於本土文化的基礎上,發揮創意,帶動產業的蓬勃發展,促進整體生活品質的提升。


扶植一個新興產業,需要政府大力挹注,如同當年獎勵產業升級、發展科技產業一般,這也是文創法值得期待的原因。文創產業是繼資訊產業之後,新一波的無形經濟動力。特別是金融海嘯後,全球經濟的轉型受到矚目,靠的不再只是傳統經濟實力,而是各國文化的創造力,亦即價值觀;不僅只是文化特色,也是生活方式的顯現。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的研究顯示,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的發展,是呈現成長的趨勢。

在全球化時代,處於追求生活風格和心靈生活的當代,「產業文化化」成為趨勢。先進國家瞭解文化是高經濟價值的產業,是「好生意」,因此,莫不投入政策工具大力推展,也獲得極大回饋。台灣是個自由開放、多元包容的社會,匯聚了大陸與海洋、東方與西方文化資源,若能善用深厚的中華文化傳統及自由創作的環境,必能使台灣成功扮演開創者的角色,以多元的創造力,成為華人文創產業的先鋒。

過去文創發展的困境在於資金不足與市場接受度,而今透過文創法,不僅能解決資金問題,也能從美學紮根、「文化創意有價」的概念與發放藝文體驗券等,廣植藝文人口,將文化力展現在未來國家經濟的發展上。這次通過文創法的母法,訂定法源,行政執行已有依據,但對文化界的影響,仍有待觀察。

尤其後續十三個子法的研議,要能廣納各界意見並密切聯繫,以具體落實文創法的精神。文創法獎勵措施之一是由政府提供優惠價格,「價差」由文建會補助,對藝文團體有直接利益,也有助於藝文活動參加人口的普及。但補貼非長久之計,藝術活動仍需植根於民眾生活中。藝文活動若非全民普遍的興趣,僅靠優惠「價差」是無法造就一項產業的。目前劇場觀眾多為大學生,可惜的是很多學生畢業後難以持續觀賞藝文活動的習慣;同樣的,目前的閱讀人口、購書消費者也大都是學生,一旦進入社會工作,就與閱讀脫節,使圖書出版事業無法蓬勃發展。因此,如何讓民眾欣賞、消費藝文活動使其成為一種習慣,不是僅僅通過文創法就能達到的,需要政府與民眾共同在文創法上做更深一層的努力。文創政策的訂定,最要把握的原則是市場趨向。藝術、文化雖然未必是溫飽之後才有的活動,但若無法溫飽,必難成為消費行為。重要的是,除了政府打造有利的經濟環境,不再只是喊口號,文化界也應學習企業界,活絡藝文市場,刺激更多人參與藝文活動,才能提升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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