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看世界─殺人執照
鉅亨網鄭杰 2012-02-29 18:01
電影中的007情報員擁有殺人執照,而現實世界中,英國情報員也擁有一條法規當作後盾。
在電影裡,英國 007 情報員詹姆斯龐德 (James Bond) 總是明智地運用他的殺人執照,龐德從不錯殺,每個被他了結性命的人,都是罪有應得、死有餘辜。
現實生活中, MI6 (英國軍情六處) 則堅持他們決不會殺害任何人,根據前軍情處頭子 Richard Dearlove 爵士表示,「暗殺」並非英國政府的政策之一,且也完全違反了軍情處的精神。
然而,《衛報》報導,在某些情況下,MI6 人員卻的確擁有「殺人執照」,也擁有犯罪的權力,因為英國有一條不尋常、少為人知的法律保障英國情報員在英國海外犯罪後,可以免於在英國被起訴或是控告。
■與格達費政府共謀
1994 年通過的情報工作法案 (Intelligence Services Act) 第 7 條不僅可以保護英國間諜免於因竊聽、賄賂遭起訴,甚至讓他們可以犯下更嚴重的犯行,諸如謀殺、綁架、虐待等罪行,只要這些活動擁有國務大臣書面授權的即可。
但這條法案鮮為人知,最近由於人權律師和英國檢查單位調查鑽研 2004 年 MI6 和利比亞格達費獨裁政權所合作的秘密引渡行動,這才讓這條法律攤在陽光之下,接受公開審查。
就在上個月,倫敦警察廳和皇家檢查署宣佈,將利比亞兩異議份子領袖及其家屬綁架並帶至利比亞首都的黎波里的行動列入犯罪調查。
利比亞現任政府的軍事委員會高級指揮官 Abdel Hakim Belhaj,指控英國情報機構和政府對他以及他的家屬進行非法引渡和虐待,Belhadj 表示,2004 年時他與其妻子自曼谷起飛前往英國尋求庇護,卻被美國中央情報局 (CIA) 逮捕,並在英國的協助下直接帶回的黎波里,在格達費政權下,他被關了 6 年,受盡各種虐待,另一與他同樣反格達費政府的異議份子也遭受相同的對待。
代表這兩個家庭的律師對 MI6 前反恐處負責人 Mark Allen 提起民事訴訟,指控他同謀這一起「非常規引渡」,並且以不人道方式、凌虐對待他們的委託人,控告對象還包括英國政府以及 MI6 和 MI5 (軍情五處)保安處。
■非法引渡證據曝光
這起訴訟依據的主要證據來自於,去年 9 月格達費政權倒台後,在利比亞政府辦公室內所發現的文件,這些文件顯示,MI6 的確參與協助這起非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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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國、英國的介入全是為了和格達費政府之間的邦交利益,格達費之後對西方做出了放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聲明,並且也將石油和天然氣開發的機會開放給西方公司。
世界人權組織《人權觀察》發現這批文件後,英國官方並沒有試圖否認 MI6 參與了這起非法引渡,英國政府的消息來源反而立即表示,這些活動是「政府首長授權的政府政策」,這樣的聲明明確顯示國務大臣在情報工作法案作為靠山之下,簽署了以第 7 條為依據的行動。
情報工作法案中的第 7 條保障了英國海外的授權情報行動,條文明確寫到:「即便在海外犯下觸犯英國法律之罪,但只要該行動是國務大臣以此法條文書授權,即可免於追究刑責。」而所謂觸犯英國法律指的是,英國任何的刑法與民法。
所謂「行動」只能在海外執行,這些行動不僅觸犯英國法律,即使面對該國法律或是國際法依然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根據第 7 條,只要國務大臣大筆一揮,這些行動在英國即不受追究。
■情報組織納入規範
情報工作法案起草於 1980 年代一系列歐洲法庭判決結果之後,這迫使英國超神秘的情報組織必須要重見天日、進入公眾領域。在此之前,套句英國政府常用的話,這些情報組織的存在皆被「否認」,官方從未承認這些組織的存在。
最早開始對情報組織發表異議的是瑞典。當時有一瑞典古董經紀商發現自己的電話遭到竊聽,接著瑞典未來的內閣部長 Harriet Harman 和 Patricia Hewitt 也發現他們長期被跟監,後來才使得瑞典情報組織進入公眾領域,而歐洲人權委員會也認為,情報組織應該要公開,並且要立於法律基礎之上。
MI5 是最早透過立法訂定權責,納入法律規範的英國情報組織,然後在 1992 年,時任首相 John Major 終於公開承認 MI6 的存在,並說「是時候該掃除情報組織上的蜘蛛網了,拿開這些對政府業務不必要的面紗。」
但公開承認這些情報組織存在後,也帶來了法律難題。代表這些英國間諜也是公僕,理論上也應該受到 1948 年英國刑事司法法案的 31 條的規範,該法案適用於所有的英國公務員,不論他們在哪個國家執行勤務。
過去只要情報組織的存在沒有受到承認,他們就不可能被認為是公務員,也因此他們就逃出 31 條的規範,但是隨著政府公開承認,這些間諜出任務時的「某些把戲」可能就要開始受到某種程度的規範了。
■關鍵第 7 條
解套的方法就是「第 7 條」。當該法案通過國會時,Major 內閣時任部長 David Davis 當時表示,多數的國會議員認為該法案將授權以下三個行為:竊聽、搶劫、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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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少有議員預期這法案適用於「非法引渡」,但是 MI6 的高層可不是這樣認為,他們總是希望第 7 條可以適用於任何的罪行,反正,地球另一端發生什麼事他們也看不到。
事實上,關於第 7 條究竟是否成為了一種「殺人執照」的問題,已經開始引起各方討論。
英國外交部長 Douglas Hogg 被議員問及第 7 條是否能夠授權使用「致命武力」時,他表示,他認為遇上特殊緊急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力是正當合理的,他以福克蘭群島戰役、波斯灣戰爭為例,這種會對英國以及英國公民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突發事件和危機,Hogg 認為國務大臣不會在一般情況下,就使用第 7 條授權使用致命武力。
當 1994 年法案交付二讀時,第 7 條幾乎沒有被提及。
英國外交影子大臣 Jack Cunningham 樂見官方承認 MI6 的存在,因為 MI6 存在本就是眾所皆知的事實,英國政府要是繼續虛構這個組織不存在簡直難以相信。Cunningham 對第 7 條最主要的關懷在於,英國情報員已經在沒有這條法規的保護下,值勤多年了。
其他國會議員則更關心新建立的監督機構「情報和監督委員會」的權力太小,不夠獨立於政府之外。也有人認為第 7 條象徵著一種進步,未來那些「情報行動」都必須且只能獲得政府高層許可同意。
■犯法的合法行動
自 911 事件之後,當年以及隔年授權數量快速成長,MI6 申請獲得授權的行動高達 500 件。
但這並不表示 MI6 的探員因此就執行了他們的「殺人執照」,《MI6歷史》的作者 Stephen Dorril 認為,英國最後一次暗殺行動是在 1961 年,當年 MI6 的副主任 George Kennedy Young 在沒有諮詢上級的情況下,即發出了暗殺命令。
但當年該法案要通過時,也有聲浪擔心該法案將成為使用酷刑的許可。John Wadham 曾在專業法律刊物《Modern Law Review 》撰文指出,第 7 條仍有漏洞,該法條並沒有明確指出酷刑是否在容許範圍,又或者若該行動雖執行於海外,但執行對象若為英國公民,是否也享有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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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報》報導,內幕人士指出,第 7 條並不保障簽署授權者,也就是若國務大臣簽署授權文件,允許執行某些違法英國法律的行為,他並不能因此免於遭起訴指控犯罪。
有一位曾在任內簽署了一些授權文件的前國務大臣接受《衛報》採訪,他認為他不可能因此被控犯罪,因為他只是遵照議會的意願做他的工作,且那些行動一旦授權後,就不再是犯罪了,而是成為「合法的行動」,不過該大臣也要求《衛報》勿引述這是他所言,因為他並非律師。
■法律攻防戰
但是當第 7 條起草時,MI6 應該一直都瞭解當國務大臣授權某項特定行動時,很有可能英國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免於酷刑與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也就是禁止酷刑。
隨著英國警察署展開調查,以及對 MI6 以及其前官員的指控進入法律程序,法界人士開始討論起一個問題—「究竟還有沒有任一條法律凌駕第 7 條之上?」
可以預期政府的律師應該會持「第 7 條效力凌駕其他法律之上」的觀點,也就是「若該行動擁有國務大臣的書面授權,那麼該行動則無須負擔法律責任」此論述,不能被其他的法條推翻。
但是,有鑑於發生於利比亞異議份子以及其家人身上的事 (當中甚至有孕婦),法律上的攻防應該還會聚焦在第 7 條的另一段敘述,爭議「在授權之下,情報員不得做出任何必須行為之外的舉止」。
且代表利比亞受害者的律師也將會爭論,1998 年的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的效力應該凌駕於第 7 條之上。
Leigh Day 律師事務所的 Sapna Malik 表示:「就我們的觀點而言,情報工作法案應該受限且被國際人權法以及國際刑事法案所取代,在法庭上我們將會利用這個論點」
這樣的論點預計將會在英國司法系統裡面造成極大的震撼,將會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另一名利比亞受害者的代表律師 Cori Criider 認為:「上訴的法院層級越高,對英國政府來說就越糟糕。」
毫無疑問,英國政府當然希望這整件事可以關上門來處理,畢竟醜聞能夠在家門內解決是最好的。(鉅亨網: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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