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零件不合格所致事故,保險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霍某為自己的大貨車投保了車輛保險,一次霍某在駕車外出返回途中,由于沒注意路面上有一根圓木,一側車輪扎了上去,車彈了一下,誰知車輛前機蓋突然翻起,與擋風玻璃發生劇烈碰撞,造成檔風玻璃破碎,車輛前機蓋受損。霍某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其視線被翻起的前機蓋檔住,無法有效控制車輛,車輛在慣性作用下偏離正常行駛軌道,躥到道路中央的護欄上,造成車輛左前部分受損。霍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按車輛損失險向霍某賠償了修車費用。
保險公司對于車輛因碰撞導致前機蓋彈起感到奇怪,經調查得知,原來霍某最近修過一次車,修理廠給他的車更換了不合格的零件,導致前機蓋彈起。保險公司決定向當時給霍某修車的修車廠追索他們的保險金,修車廠拒絕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雙方為此發生爭執,保險公司將修車廠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保險公司的修理費支出。
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件中,有“追償”、“代位追償原則”、“代位求償權”這三個保險術語是我們需要了解的。
追償:是指保險人代致害人暫時支付其應當自行承擔的費用后,保險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致害人償還墊付費用的行為。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后,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簡言之,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
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根據保險的補償原則,被保險人只能因保險理賠彌補自己因保險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而無權因保險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得益。因此如果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后,除了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外,被保險人還有對造成損害的第三人的請求權,他和保險公司的做法有以下幾種:
一是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足以完全彌補損失,就剩余的部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同時保險公司就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的部分享有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二是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如果從第三人處得到了完全的賠償,無權再向保險公司請求;如果從第三人處得到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害,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人處取得的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就該賠償額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霍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當霍某的車輛因碰撞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對車輛的修理費用作了賠償,其行為合法;由于霍某車輛發生碰撞損失是由于修理廠給霍某的貨車使用不合格的零件所致,保險公司可以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因此保險公司的請求合法,修車廠應該賠償保險公司已經支出的修車費用。
了解保險索賠過程中的保險術語,有助于我們更加明確自己、保險公司和涉及到的第三方之間的相互關系,更加清晰賠付現狀,對于在保險案件中的合理維權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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