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討論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事業單位是我國的特色,同西方國家沒有什么可比性。東亞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我國臺灣地區的情況,倒是對我們有較多的借鑒意義。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東亞特別是我國臺灣地區機關公務員和科教文衛從業人員在職業、薪酬、養老待遇方面的關系,作為決策時的依據之一。
二、事業單位人員的特點:事業單位種類繁多,但以科教文衛體為主,成員中大多數人屬于知識分子,其中不乏國家和地方各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寶級”的文學家藝術家、世界冠軍等等。長期以來,如何對待這批人關系到黨的知識分子政策。歷史經驗證明,尊重、愛護、依靠知識分子,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黨和國家的事業就興旺發達;忽視、排斥甚至打擊知識分子,黨和國家的事業就會遭受挫折。1957-1976年間,知識分子在政治上遭受歧視、打擊和迫害,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得到了糾正;改革開放初期,知識分子在經濟上陷入困境,“體腦倒掛”現象非常普遍,進入1990年代后情況有所好轉。特別是其后黨和政府多次重申教師收入(他們在事業單位從業人員中占多數)不低于當地公務員收入,受到了很好的效果,成為二十年來社會穩定的原因之一。前兩年似乎忘記了這一承諾,只給公務員加薪,引起社會議論紛紛,后來只好再給義務教育的教師加薪,從今年開始又在更多的事業單位以推行績效工資的名義加薪。
三、從最終目標上看,全體國民都應當用同一個社會保險制度覆蓋。建國以來,企業職工是一套制度,農民是一套制度,機關公務員又是一套制度,事業單位人員比照或接近機關公務員,身份制十分明顯。這種情況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一定要改!當年在改革企業一頭時,將單位保險改為社會保險,并不存在養老待遇標準的提高或降低,而是使得養老待遇支付不再受原有工作單位效益的影響因而顯得更加“保險可靠”,因此得到企業職工的支持;但后來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再無人提及,從而使得企業退休人員的待遇日益低于機關事業單位,引起了企業一頭的強烈不滿,并影響到后來的大學生就業。當前推進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試點,屬于由“無”到“有”,盡管待遇標準很低,遠不及企業,但理所當然地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現在提出改革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而機關公務員何時改,卻沒有說法,這就引起事業單位人員的強烈反彈。所以,應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改革的一攬子方案、時間表、路線圖。具體實施可有先有后,但統一的方案、時間表、路線圖必須向全社會公開,作出公開承諾。
四、機關與事業單位的改革,原則、待遇等應當一致,但經費來源可有所不同。整個社會全體成員的養老保險都應當有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沒有問題,單位繳費,機關由財政繳,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的由財政繳,財政部分撥款的由財政繳部分,完全自籌的則由單位繳。目前國家財政比較充沛,應當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時機,果斷地跨過這一歷史遺留下來、遲早總得邁過去的“坎”。
五、改革中應當堅持“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年齡、資歷接近的無論是在機關還是事業單位(甚至包括企業),待遇應當差不多;年齡、資歷懸殊的盡管都在機關、或是都在事業單位,也不應當享受一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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