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獲稅收優惠政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證券時報)
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決定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同時規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通知明確,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5項收入,不計入其應徵企業所得稅收入: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捐贈所得。
同時,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5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期貨公司破產清算受償收入;按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
同時,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此外,通知還明確,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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