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國際股份遵照收購守則第3.7條發表之公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謹此遵照收購守則第3.7條之規定就可能出售而提供進一步之資料。
董事會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發表之公布(「該公布」),其內容披露主要股東(合共持有本公司約43.48%之股權)正與潛在投資人就可能出售而進行初步磋商。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之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已獲主要股東告知,彼等與潛在投資人之磋商仍然繼續,至今仍未與潛在投資人達成任何協定。該項可能出售倘落實進行,或會導致本公司之控制權易手及提出一項可能全面收購要約。
於本公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52,000,000股,而除24,000,000份期權及48,000,000份購股權尚未行使之外,現時并無任何尚未行使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兌換或轉換為股份之證券。
本公司將會在適當時候就可能出售而再度發表公布。遵照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收購守則」)第3.7條,倘在公布一項可能要約之後一個月內,并無就該項要約或可能要約再度發表公布,則必須發表公布并載列有關可能要約之磋商進展或所涉及之代價。此項責任持續有效(并須每月發表有關公布)直至根據收購守則第3.5條公布確實有意提出要約或決定不進行要約為止。當終止有關磋商或潛在要約人決定不進行要約,則必須就此發表公布。
要約期間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開始。
在要約期間內披露買賣交易資料
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收購守則」)第3.8條,茲轉載收購守則第22條詮釋11全文如下: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確保客戶知悉收購守則第22條下聯系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愿意履行這些責任。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收購守則的有關規則。然而,假如在任何七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傭金)少於100萬港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系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分。」
本公司及潛在投資人已提醒彼等各自之聯系人(見收購守則之定義),包括持有5%及╱或以上股權之股東須披露彼等在要約期間(「見收購守則之定義」)內(由該公布日期開始)於股份之買賣交易資料。
一般事項
在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交易時段結束後,本公司收到聯交所就股份的價格及成交量在該交易日之內的不尋常波動而作出之查詢。本公司隨即就此向各董事查詢并在當日下午六時後收到各董事作出之所有回應。由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為公眾假期,而為著履行本公司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及時公布責任,董事會因此盡快準備及著手發表該公布。該公布約在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八時左右在聯交所網站登載。董事承認本公司應在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執行理事(「執行人員」)確認其并無任何有關意見後才發表該公布,而倘無辦妥此事,則構成對收購守則第12.1條之一項違反,惟此項違反在當時乃無法避免。
本公司已向執行人員道歉并保證日後會更小心謹慎處理與收購守則有關之一切事宜。董事在將來亦會就董事根據收購守則須履行之責任諮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股東及本公司之準投資者在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T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