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告手機廣告誇大宣傳 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13 16:01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馬英) 今年9月新《廣告法》實施后,對商家的廣告用語有了更嚴格的要求,近日就有網友認為某品牌的手機官網廣告用了“頂尖”、“最佳”、“最好”等修飾語,以廣告內容虛假誇大、欺詐消費者為由,將手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並索賠一倍賠償。不過,廣州兩級法院受理后,均認為手機不存在質量問題而駁回。法官指出,“廣告違法”不等於“廣告欺詐”,提醒消費者網購要理性。
顧客告手機廣告誇大宣傳
梁某向法院起訴,他在相關媒體上看到某手機的廣告宣傳,登錄手機公司官方網站瀏覽,看到有該手機及相關配件在售,並對配置宣傳為:PPI比頂尖更頂尖;機體握感堅持亞洲人的最佳手持體驗;當今最好的Android定製系統……
梁某聲稱,他對此信以為真,在2013年1月在手機公司官方網站上購買了一台手機和一張極清高透貼膜,共計花費2329元。一周后梁某收到手機,但發現該手機經常會在非使用狀態下自動重、並有幾次所安裝程序全部丟失,經網絡查詢許多消費者也碰到類似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諮詢客服也沒結果。
梁某認為該手機的廣告宣傳是違法的,廣告內容屬於虛假誇大,故以手機公司違反《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構成欺詐消費者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由,起訴請求手機公司返還購物款2329元,賠償一倍購物款並賠償其他損失5000元。
期間,該手機公司因上述廣告涉嫌違法,收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廣告雖違法但不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認定該手機不存在質量問題,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梁某不服上訴,近日廣州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手機廣告宣傳行為是否構成對梁某的民事欺詐。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中,不當的廣告宣傳行為並不等於欺詐行為,廣告違法與廣告欺詐亦有情節輕重之分。手機公司誇大其品效果確有不當,然而其宣傳用語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認定構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其次,梁某未對手機品的型號、硬件配置、技術參數等核心內容表示異議。梁某的購買行為是基於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工商行政部門對手機公司的廣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置與本案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影響本案的認定和處理。
法官法
“廣告違法”不等於“廣告欺詐”
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廣告法》對舊廣告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進一步規範了廣告活動,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又一個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國家依法懲治違法廣告行為的同時,消費者也要提高警覺性,在消費(特別是網絡購物)時盡到基本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訴請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廣州中院商事庭法官何海濤近日撰文提到,就本案而言,消費者梁某陷入了常見的“廣告行政違法=廣告民事欺詐”的思維誤區,有必要予以厘清。
首先,本案中手機公司是否存在廣告違法行為?答案是肯定的,此事實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手機公司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為證,足資認定。
那麼,被認定為違法的廣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民事欺詐?答案是不確定的,關鍵看具體個案中的廣告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
何法官指出,手機公司的廣告宣傳行為並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梁某的購買行為是基於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梁某訴稱手機公司欺詐消費者理由不成立。可見,工商行政部門對手機公司的廣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置與本案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又並行不悖的責任形式,有各自獨立的判斷標準,不可混淆。
最后,一要提醒商家:廣告宣傳切勿任性,違法將被懲處!二要提醒廣大消費者:廣告切勿輕信,消費切記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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