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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土地出讓契稅不得扣除前期開發成本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11-05 14:27


2009年11月5日 11:20

國稅總局指出,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國稅總局網站11月4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4日公佈了針對北京地稅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請示》,明確指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此外,國稅總局在批復關於揭陽潮汕機場減征耕地佔用稅問題時指出,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公佈的《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飛行區包括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滑行道、機坪以及機場淨空;跑道是指機場飛行區內供飛機起飛和著陸使用的特定場地。因此,跑道、停機坪屬於飛行區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飛機場跑道、停機坪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飛機場內飛行區範圍的其他建設用地,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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