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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完善 進一步簡政放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6 15:51


北京(CNFIN.COM /XINHUA08.COM)--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匯發[2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簡政放權。下放法人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退出以及資金本外幣轉換的審核權限,取消省級及以下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資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二是規範管理。明確跨境保險、外匯資金運用、受托管理外匯資金等業務規則,規範保險機構外匯賬戶的使用。三是整合法規。廢止涉及保險業務的8個外匯管理法規,便利市場主體理解和執行。四是簡化手續。經辦金融機構在“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的基礎上,可簡化外匯保險業務審核材料。允許同一法人保險機構內部集中收付保險項下外匯資金。五是完善監管。明確數據報送要求,加強對外匯保險業務及相關外匯收支的事后監測和核查。

《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檔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政許可審核權限下放后的銜接工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前領取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可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日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照《指引》規定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到期后不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繳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外匯保險業務。

二、本通知發布前,未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或經辦銀行補辦外匯登記手續。

三、為便於事后管理和監測,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對轄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外匯賬戶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確保各類賬戶資訊按規定如實報送。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五、本通知實施后,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檔案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pdf

指引附1+終止外匯業務備案申請表.docx

指引附2+廢止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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