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發文明確機構編制違紀責任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今後,對有違反機構設置、編製和職數配備等違紀行為的黨員幹部進行處理將有明確依據,從而結束了機構編制法制建設中的制度空白狀態。
近日,中紀委印發了《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結合機構編制工作實際,明確規定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數配備、「條條干預」以及違規審批等方面比較常見的違紀行為的表現形式和處分依據。
「現實中,一些地方在機構編制上的超編等違紀行為還是比較突出的。」一位行政專家在接受CBN記者採訪時認為,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人事部門因沒有相應權限管不了,而紀委也通常無法進行查處。
其實,黨中央、國務院針對機構編制工作曾多次重申和強調要嚴肅工作紀律。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提出,要「認真執行政府組織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嚴格控制編製,嚴禁超編進人」,「加強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進程」。
《解釋》明確了多種可能出現的機構編制違紀行為。其中規定,超機構限額設置機構或者變相增設機構,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相應條款處理;也明確了違規超編錄用、調任、轉任人員的,對責任人員也依照《條例》相應規定處理。
此前,因遼寧鐵嶺、湖南平江和河南鄲城等地領導班子嚴重超編的問題,一度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一位地方紀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CBN記者採訪時認為,一些地方機構超編的問題近年來一直比較嚴重,中紀委發文之後,各地都會組織學習和研究落實《解釋》。但是,「最重要的是如何保證落實和監督」,他認為如果僅僅是發文後一段時期內重視而不形成制度化加以落實和規範,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據新華社此間報道,學習貫徹《解釋》將是下一階段全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中央編辦有關負責人提出,下一步要爭取把機構編制法規政策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授課內容,並研究提出中央編辦和中紀委在查處機構編制違紀行為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全面建立經常性的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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