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入台:首批開放百項目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國際金融報) 2009-07-01 10:56
台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6月30日下午宣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生效,即日起受理陸資來台投資申請。至此,大陸企業期待已久的陸資入台細則「破繭」。據悉,首批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項目有100項,包括製造業64項、服務業25項、公共建設11項。
根據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須事先取得台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的許可,方能來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也須事先取得許可才能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關於陸資定義,台灣經濟主管尹啟銘指出,大陸資本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將被視為陸資;大陸企業投資台灣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的,將被視為直接投資。二者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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