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保險機構發案高管將被問責

鉅亨網新聞中心


今后,保險機構如果發生刑事、行政案件,該機構各層級的高管可能將被追究相應責任。此前困擾保險業的犯事高管“帶病轉崗”、“帶病跳槽”以逃避處罰的現象,也有望得以杜絕。

近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了《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意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保監會在指導意見中明確,各保險機構應當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內部案件責任追究辦法。

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對于受到案件責任追究的人員,指導意見明確,保險機構應當參照以下標準進行管理:受到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紀律處分的人員3年內不得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享受獎勵薪貼或者加薪,不得變相升職或安排同等職務(級)的崗位。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等紀律處分的人員2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不得享受獎勵薪貼或者加薪。受到經濟處分的人員1年內不得享受獎勵薪貼或者加薪。

指導意見明確,保險機構責任追究,應根據內部職責分工,對具有業務管理、流程制約,以及審計稽核等職責的其他間接責任人員,由本級或上級有權部門一并追究責任。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應從重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保險機構通過自查發現的案件,若屬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責任追究上可以從輕處理。


就犯事高管“帶病轉崗”、“帶病跳槽”以逃避處罰的現象,指導意見還特別明確,相關責任人退休不到2年(含2年)的,仍應當追究其案件責任。相關責任人已調離原工作崗位的,由發案保險機構追究其案件責任,并將處理決定通知其現工作的單位。

此外,保監會要求,各保險機構將本系統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發現的、符合問責標準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限期進行統一清理。

保監會在通知中還要求,各保險機構應當認真做好案件責任追究辦法的制定、報備和實施工作。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