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險缺位
鉅亨網新聞中心
7月16日晚,利比亞籍30萬噸原油船“宇宙寶石”在大連新港中石油原油儲備庫卸油時發生火災,部分原油泄漏入海,造成大片海域污染。
7月3日,紫金礦業(601899.SH,2899.)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內酸性含銅污水進入汀江,導致大量魚類死亡,目前污水已流入廣東。
4月22日,英國石油公司鉆探平臺在墨西哥灣沉入海底并開始漏油,至今尚未徹底解決。瑞銀預計,環境善后和賠償可能需要120億美元。
這三起事件中,企業經營造成環境污染責任的賠償問題,均尚無明確說法。
早在2007年12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已開始在國內試點。是時,監管部門提出“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國內環境污染責任險依然缺位,目標實現尚有距離。
未買環境污染責任險
大連新港事故可能涉及的保險公司有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保財險和陽光財險,同時,中華聯合大連分公司也承保了部分消防車輛。
本報記者從參與承保的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因損失情況還需進一步了解,查勘定損尚未完成,理賠金額尚未確定。
來自人保財險、平安財險的消息稱,與本次事件相關的保單主要承保了財產險和貨運險,并不涉及環境污染責任。太保財險則稱,此次事故發生地不在太平洋保險承保的區域范圍內。“本次承保主要涉及輸油管道和儲油罐的財產險以及油運輸的貨運險,不包含環境污染責任。”人保財險相關負責人介紹。
平安財險相關負責人表示,大連港灣液體儲油罐碼頭公司的汽車站和值班房受到火災的熏烤,產生部分損失,沒有發現其他責任損失,“我們還會進一步排查,確認是否還有我司承保標的。”
“本次事件應該不會給中國保險業造成太大損失,更多的還是由中石油自己埋單。”一熟悉石化領域保險的人士表示。
目前,事故責任是油輪還是中石油,尚不能判定。而上個月我國剛通過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上述業內人士稱,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對石油、石化企業承保的險種比較常規,主要是一些財產險(含倉儲的財產險)、機損險、貨運險、人身意外保險、工程險;此外是碼頭財產設備的財產險,條款和一般財產保險有些不同。
“責任保險方面,有碼頭操作責任保險、油污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可以匹配石油企業的需求,但我估計中石油沒有安排污染責任保險。如果他們真有需求,市場能夠提供的承保能力也很有限,最多可能在公眾責任險上附加很小額度的突發污染責任險限額。”該人士稱。
即便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保險賠償金額也尚不明朗。勞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險商為瑞士越洋鉆探公司承保了7億美元保單,而勞合社已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駁回BP向瑞士越洋鉆探提起的索賠要求。根據法院文件,勞合社等聲稱,它們向瑞士越洋鉆探提供的保單,不包括油井泄漏導致環境破壞方面的責任。
即便保險商全額理賠7億美元,也僅僅是這起事故善后處理所需資金的一小部分。
推進難點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主管部門的推動下,發展緩慢。
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下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按“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的原則,在湖南、江蘇、湖北、上海等省市開展試點。
今年6月5日,蘇州66家化工、印染等高危風險型企業與太平洋財險、人保財險、三星財險和大地財險簽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保障金額1.32億元,這也是目前國內最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
“由于處于試點階段,石油、石化并沒有納入這次承保,下一步會拓展至化工、電鍍、污水處理等領域。”一參與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人稱。
他透露,前述《意見》曾被中石油、中石化兩巨頭反對。他們認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原因是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中石油、中石化設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該基金已經涉及環保方面,與現有的保險和基金制度不好協調;另外,一些污染責任損害,如油污損害的賠償限額很大,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備承保能力。
現有立法對兩大巨頭來說,似乎真無投保的“必要”。我國在防止和應對油污事故的立法方面,主要依據的是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和2006年頒布實施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1條規定,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這相對于石油公司的利潤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過低的懲罰性經濟責任,反倒會使他們降低安全投入成本。
環境污染保險推行缺乏法律保障,成為該險種無法快速推進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大都由政府和社會買單,缺乏有效的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社會懲治氛圍尚未形成,企業自身缺少參保動力。
雖然前述《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提及,應建立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但迄今油污責任險仍無多大發展。“究其原因,船主通常只注重對船身投保,對于油污損害心存僥幸;由于投保人較少,保險人不愿意承保或承保金額較低,又反過來導致油污責任險難以發揮作用,目前,《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正在制定,或許以后能有所改觀。”上述人士稱。
此外,困難還在于“這類險種的風險識別和量化的難度大,一方面由于環境污染事故涉及面廣,因果關系比較復雜,責任較難認定;另一方面,缺乏歷史損失數據,加上業務量小,風險概率難以確定,保險產品合理定價難,使得保險公司也不敢大規模推進。” 一財產保險公司特殊風險部負責人表示,
人保集團董事長吳焰在今年的政協會議上專門提交了關于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提案,他建議,制定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條例,明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原則、主體、范圍、標準、舉證責任、請求權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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