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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文規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保監會正式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增強保險機構案件風險防范意識,規范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意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網站3月18日消息,中國保監會下發通知正式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增強保險機構案件風險防范意識,規范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類案件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意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發布的《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為認真貫徹落實《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嚴肅追究已發案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指導意見》順利實施及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銜接,保監會決定開展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要求各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將本系統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發現的、符合問責標準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進行統一清理。

保監會稽查局局長裴光介紹說,建立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主要目的是通過以指導意見的方式,引導保險公司從機構內部管控的源頭治理入手,化解案件風險。


裴光強調,實施案件責任追究的主體是保險機構,不是保險監管部門,也就是“誰任命誰問責”。被問責對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責任人,也包括對案件的發生具有間接責任的各級機構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

據了解,指導意見規定的問責事由,包括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貪污、挪用、侵占、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決,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實際損失已確定發生的案件;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系統性風險的其他案件。

此外,指導意見在問責管理部分,分別針對離崗人員、未執行問責辦法等情形進行了規定,對于退休不到2年以及已經調離原工作崗位的相關責任人,發案保險機構都要追究其案件責任。

(杜琰?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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