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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年齡設限 勞委會:未違就服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21 21:06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抗議政府公部門考試有年齡歧視,今天上午到行政院勞委會陳情,要求勞委會協調解決。勞委會表示,就業服務法另有但書規定,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年齡歧視」規定。(黃悅嬌報導)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指出,就業服務法早已明文規定不得有「年齡歧視」,但包括國安局、外交部、調查局、海巡署、警政署等公部門,招考時仍設下年齡限制,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理事長鄭忠漢批評勞委會王如玄不應該再為難中高齡。『這副老花眼鏡應送給王如玄主委戴,今天她是中高齡的,講句不客氣的話,中高齡何苦為難中高齡。』


勞委會代表接下陳情書,對於聯盟的陳情訴求,勞委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就業服務法禁止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歧視項目,但條文中也定有「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的但書規定。公部門特種考試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規定:「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辦理。所以對應考人設有年齡限制是屬於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明確規定,因此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相關歧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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