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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險投資監管熱點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1-20 10:14


2010年保險投資監管熱點二

二是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熱點是房地產)的投資細則問題。股票基金等工具的投資都是保監會先行、《保險法》予以確認,唯有房地產是法律先放開,等待出細則,可見其難度。

在我國的保險公司投資渠道即將全面放開之際,展望未來,我們尤其想回顧一下美國在放開險資投資范圍上經歷的曲折而謹慎的過程,以作參考。19世紀美國內戰結束之后,1885年-1905年間,美國保險業經歷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但險資在投資渠道拓展的過程中,以公平人壽(601628,股吧)公司為代表,出現了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的高管為私利而損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震驚全美。于是美國進行了為壽險公司規范經營奠定基石的阿姆斯特朗調查(Armstrong Investigation),事后美國多數州全面修改了保險法,其中對險資的運用范圍大大收窄。在以后幾十年間再慢慢放開。可以說與我國1995年《保險法》收緊投資范圍、這些年又逐步放開驚人地相似。

投資房地產的放開過程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州保險法。1906年保險法幾乎禁止險資開展除自用以外的房地產直接投資,由于抵押貸款止贖或行使其他債權而收回的房地產,以及自用目的已經喪失的房地產,都要在5年內出售;保險公司購買新的房地產項目必須經過州保監局批準。這樣嚴格限制10多年之后,1922年才開了一個小口子,可以建造用于向中低收入者出租的廉租房;1938年、1941年雖然對建房的城市要求有所放松,但房產性質依然是廉租房。直到40年之后的1946年,險資對房地產的投資限制才基本放開:既可自建、也可購買,除了出租也可出售,地理范圍也大大放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房地產投資符合比例限制要求。目前(2004年版)的紐約州保險法關于房地產投資的要求是: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持有財產和持有股權或受益憑證,房地產的用途既可以是純粹為了投資收益、也可以是用作公司的辦公場地。投資上限是房地產總投資額不得超過25%,其中:為了收益的房地產投資總額不得超過20%、單項投資金額不得超過2%;用于辦公的房地產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0%、單項不得超過2%、對紐約州以外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0.2%。


在美國,險資對房地產的投資以間接為主、直接為輔。間接投資包括提供房地產抵押貸款和購買MBS等相關證券兩種方式。1927年前后,抵押貸款占壽險公司資產總額的比例曾經高達43%。后來逐步降低,目前雖然MBS的占比提高,但它仍然占壽險公司通用賬戶10%左右的比例。相比之下,房地產直接投資(含因為抵押貸款止贖而收回的項目)在1935年左右的歷史高點占比也不到10%,目前更是已經不足1%,而且一般限于自用房地產和以獲取租金收入為目標的項目。

我國與美國在房地產投資上的最大不同點,就是保險公司不能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也沒有發達的房地產衍生證券市場,因此,是在直接投資上放開較大的比例,還是在間接投資上進行創新,都是2010年的看點。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險資不應該,也不會成為高房價的助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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