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泰銀行:說明本行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應予糾正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99/09/09
2.發生緣由:本行於96年5月至97年2月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所發行之連動式債券產品乙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查核認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3.處理過程:本行以投資人原始信託金額(不含信託申購手續費)
扣除已領取配息後餘額為向投資人全數買回之對價,並已於99
年1月15日全數買回。本行另於法定期間提出陳述意見書,並將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意見辦理。
4.預計可能損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依裁處書暫停本行部
分信託業務6個月,惟本行目前亦無辦理或新增依裁處書所列應暫
停辦理之信託業務,故對本行之影響應屬有限。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行將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
處書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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