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工商鋪以配售方式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
鉅亨網新聞中心
以配售方式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創業板上市
配售股份數目: 385,000,000股配售股份,包括150,000,000
股新股份及235,000,000股銷售股份(視超額
配股權而定)
配售價: 每股配售股份不高於0.30港元,并預期不會
少於0.26港元,另加1%經紀傭金、0.005%
聯交所交易費及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股
款須於申請時繳足)
面值: 每股 0.01 港元
每手買賣單位: 10,000股股份
股份代號: 8090
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所規定之印刷本招股章程僅作參考之用,文本可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 五時 三十分後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包括該日)之正常辦公時間(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內,於金利豐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及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港景街1 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28樓2801室)索取。
根據包銷協議,本公司及賣方提呈發售385,000,000股配售股份(包括150,000,000股新股份及235,000,000股銷售股份),根據配售按配售價供認購及出售,并須符合招股章程及包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此外,本公司亦已根據包銷協議向牽頭經辦人授予超額配股權,據此,牽頭經辦人可於招股章程日期至招股章程日期起計三十日內任何時間行使超額配股權,以要求本公司配發及發行最多57,750,000股股份(即根據配售初步可供認購之配售股份之15%),其條款與適用於配售者相同,以補足配售之超額配發。
每股股份配售價不會多於0.30港元,并預期不少於0.26港元。本公司將不會發出臨時所有權文件,亦不會就配售股份之認購款項開具收據。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批準已發行及根據配售將予發行之股份,以及因行使根據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之購股權或按招股章程所述其他情況而可予配發及發行之任何新股份上市及買賣。配售股份之申請僅會按招股章程所載之條款及條件為基準予以考慮。配售須待招股章程「配售之架構及條件」一節「配售之條件」一段所載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配售股份之潛在投資者應留意到,牽頭經辦人(為其本 身及代表包銷商)擁有全權透過 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告終止其包銷協議項下責任,前提為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香港時間)前任何時間發生招股章程「包銷」 一節「終止理由」 一段所載述之任何事件。倘本文所述之配售條件於招股章程指定之日期之前未能按包銷協議條款及條件達成,或(倘適用)獲保薦人(代表牽頭經辦人及包銷商)豁免,則配售將告失效,并隨即知會聯交所。本公司將於有關失效日期後下一個營業日於創業板網站 及本公司網站(www.cafgroup.hk)刊發配售失效之通告。
待股份獲 上市科批準在創業板上市及買賣,并符合香港結算之證券收納規定後,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上市日期或由香港結算厘定之任何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結算系統記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間之交易須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交收。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之一切活動均須依據不時有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本公司已作出一切必需安排使股份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預期配售價將由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賣方)於定價日協定。預期定價日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或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賣方)與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假如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基於任何理由無法與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賣方)於定價日或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賣方)協定之較後日期協定配售價,或是未能簽署包銷協議,配售將不會成為無條件并告失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於創業板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cafgroup.hk) 刊發公告。
股票將僅於配售於所有方面成為無條件以及包銷協議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香港時間)之前并無根據其條款終止之情況下,方會成為有效之所有權憑證。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或之前於創業板網站 及本公司網站(www.cafgroup.hk)登載最終配售價及配售踴躍程度之公布。
預期股份將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開始在創業板買賣。股份將以每手10,000股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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