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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科技(60159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附錄三

鉅亨網新聞中心

鹿港科技(60159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附錄三

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附錄三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一〇年六月
目 錄
釋 義............................................................................................................................. 3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 7
二、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7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8
四、公司的設立............................................................................................................ 13
五、公司的獨立性 ........................................................................................................ 13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變................................................................................................. 14
七、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6
八、公司的附屬公司 .................................................................................................... 16
九、公司的業務............................................................................................................ 17
十、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 17
十一、公司的主要財產................................................................................................. 20
十二、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 ......................................................................................... 20
十三、公司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21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21
十五、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22
十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 22
十七、公司的稅務 ........................................................................................................ 22
十八、公司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 23
十九、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 ......................................................................................... 23
二十、公司的業務發展目標 ......................................................................................... 23
二十一、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 23
二十二、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24
二十三、結論性意見 .................................................................................................... 24
釋 義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述涵義:
本所 指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本次發行的發行人律師
發行人或公司 指 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蘇鹿港毛紡集團有
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
本次 發行或本次 指 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 股)及
發行上市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發起人 指 于 2008 年 5 月共同發起設立公司的公司股東,包括
華芳集團有限公司及錢文龍等 48 名自然人
鹿港毛紡集團 指 江蘇鹿港毛紡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
華芳集團 指 華芳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股東,持有公司 3.57%
的股份
宏盛毛紡 指 張家港市宏盛毛紡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鹿港國際 指 張家港保稅區鹿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資子
公司
洪港毛紡 指 洪澤縣洪港毛紡有限公司,洪澤縣宏港毛紡有限公司
之前身
宏港毛紡 指 洪澤縣宏港毛紡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洪港
毛紡于 2009 年 3 月更名為洪澤縣宏港毛紡有限公司
湖南拓普 指 湖南拓普竹麻產業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的參股子公
司,持有其 16.24%的股權
神港毛紡 指 張家港神港毛紡有限公司,2008 年 7 月被公司吸收合

港鹿貿易 指 張家港市港鹿貿易有限公司,2008 年 5 月被鹿港毛紡
集團吸收合并
富源紡織染 指 張家港市富源紡織染有限公司,2008 年 3 月被鹿港毛
紡集團吸收合并
神鹿毛紡 指 張家港神鹿毛紡織染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其 75%的股權;福昇公司持有其 25%的股權
福昇公司 指 福昇國際有限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大鹿投資 指 張家港市大鹿投資有限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華聯毛紡 指 張家港市華聯毛紡織染有限公司或其前身張家港市
華聯毛紡織染廠,公司的關聯方
鹿港房地產 指 洪澤縣鹿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炎安房地產 指 鹽城市炎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洪澤金港 指 洪澤縣金港貿易有限公司或其前身洪澤縣金港化纖
紡織廠,公司的關聯方
德勝染整 指 張家港市德勝染整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雨達紡業 指 張家港市雨達紡業有限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萬源物流 指 張家港保稅區物流園區萬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的關
聯方
澳天國際 指 張家港保稅區澳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的關聯方
萬泉貨代 指 張家港保稅區萬泉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的關
聯方
江蘇公證 指 江蘇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本次發行的審
計機構
《審計報告》 指 江蘇公證為公司本次發行上市于 2010 年 5 月 30 日出
具的蘇公 W(2010)A535 號《審計報告》
《內控報告》 指 江蘇公證于 2010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蘇公 W[2010]E
1169 號《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 招 股說 明書》 指 公司為本次發行及上市編制的《招股說明書》(申報
(申報稿) 稿)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首發管理辦法》 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大合同 指 交易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上,或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有
較大影響且本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重大合同
報告期 指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元或人民幣元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所作為公司聘請的專項法律顧問,現就公司申請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根據本所與公司簽訂的《法律顧問聘請協議》,本所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的有關
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并獲授權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本所已經得到公司的保證: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
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時并無遺
漏,所有文件上的簽名、印章均是真實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
對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政
府有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并依據我國現行法
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僅就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中國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有關境外法
律問題、會計審計、投資決策等專業事項發表評論。本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
涉及會計審計等內容時,均按照有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引述。
本所承諾,本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
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
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所必備的法定
文件,隨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依法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的審核要
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
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和曲解。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發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據《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
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在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充分的核
查驗證的基礎上,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公司本次發行上市已經依照法定程序獲得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5 日召開的
201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有效批準。
(二)公司 201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
發行數額、募集資金用途、滾存利潤分配方案及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發行上市的
相關事項等決議,決議內容合法有效。
(三)公司 201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授權公司董事會全權辦理與
本次發行上市相關的各項事宜,其授權范圍和表決程序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有關授權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發行尚待中國證監會核準,有關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同意。
二、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一)公司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出現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終止經營的情形。
(二)公司由鹿港毛紡集團整體變更而設立,自 2002 年 12 月 13 日成立至今持
續經營時間已經超過三年。
(三)根據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大信宜驗字[2008]第 006
號《驗資報告》,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各類毛紡紗線以及高檔精紡呢絨面料生產與銷售。公司
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公司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
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六)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
糾紛。
基于上述,本所認為,公司具有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公司本次發行上市屬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本
次發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證券法》、《首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在以下方面規定的各項條件:
(一)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關條件
公司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為人民幣普通股,與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相同,每股具有
同等的權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有關條件
1、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公開發行新股的下列條件:
(1)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
款的規定。
(2)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且財務狀況良好,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二)
款的規定。
(3)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證
券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2、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條件:
(1)公司本次發行前的股本總額為人民幣 15,900 萬元,本次發行后的股本總額
不少于人民幣 3000 萬元,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2)公司本次擬公開發行 5300 萬股,達到公司股本總額的 25%以上,符合《證
券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3)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符合《證券法》
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規定。
(三)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符合《首發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
1、主體資格
公司具有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
規定。
2、獨立性
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
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四至第二十條的規定。
3、規范運行
(1)公司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及董事會秘
書制度;公司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
條的規定。
(2)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
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符合《首發管
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
格;前述人士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①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
交易所公開譴責;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5)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① 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十六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② 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③ 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
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公
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④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⑥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公司現行章程以及本次發行上市后適用的章程(草案)中已經明確了對外
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
六條的規定。
(7)公司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4、財務與會計
(1)公司的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2)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江蘇公證已向公司出具了
無保留結論的《內控報告》,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3)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
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江蘇公證已就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財務報表向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
見的《審計報告》,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4)公司編制財務報表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
計量和報告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選用了一致的會計政
策,無隨意變更的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5)公司已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地披露了關聯交易。關聯
交易價格公允,公司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該等情形符合《首發管理
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6)公司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① 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
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 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
元且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 公司目前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④ 截至2010年3月31日,公司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
高于20%;
⑤ 截至2010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公司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經營成果
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上述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8)公司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項,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9)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的申報文件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
三十六條的規定:
①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③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10)公司不存在如下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
十七條的規定:
① 公司的經營模式、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公司的持
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② 公司的行業地位或公司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
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③ 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④ 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
益;
⑤ 公司在用的商標等重要資產或專利的取得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⑥ 其他可能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5、募集資金運用
(1)公司本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全部用于主營業務,符合
《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2)公司的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與公司現有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
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3)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
理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4)公司董事會已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
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夠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5)公司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公司的獨立
性產生不利影響,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6)公司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后,將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將
募集資金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帳戶,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上市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有關條件
1、公司目前的股本總額為15,900萬股,擬公開發行5300萬股,本次發行后的股
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1條第
二項的規定。
2、公司本次擬公開發行5300萬股,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本總額的25%以上,
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1條第三項的規定。
3、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符合《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1條第四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公司已經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由鹿港毛紡集團整體變更而設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鹿港毛紡集團自2002年12月13日成立以來的歷次增資、股權轉讓、吸收合并
等行為,符合當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已履行了有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鹿港毛紡集團于2008年5月30日變更為公司,其設立的方式、程序、資格及條件等符
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公司發起人簽訂的《發起人協議》,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
規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公司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的法律障
礙。
(三)為設立公司,公司聘請了具有執行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相
關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并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繳付情況進行了驗證,符合法律、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公司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五、公司的獨立性
(一)公司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二)公司的資產完整。公司已經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
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的所有權或
者使用權。
(三)公司的人員獨立。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董事會秘書等
高級管理人員均未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
以外的其他職務,亦未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取薪酬;公司
的財務人員未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四)公司的財務獨立。公司建立了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
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帳戶的情形。
(五)公司的機構獨立。公司已經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
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機構混同的情形。
(六)公司的業務獨立。公司的業務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
公平的關聯交易。
(七)公司在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變
(一)公司由鹿港毛紡集團整體變更設立。根據鹿港毛紡集團整體變更的方案,
鹿港毛紡集團以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235,225,332.90 元作為折
股基礎,折合為公司的股本總額 15,900 萬股,由鹿港毛紡集團各股東按照各自在鹿
港毛紡集團的出資比例持有相應數額的股份。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 持股數額(股) 持股比例
錢文龍 48,307,907 30.38%
錢忠偉 22,843,268 14.37%
繆進義 22,843,268 14.37%
陳海東 8,062,580 5.07%
徐 群 2,945,752 1.86%
股東姓名 持股數額(股) 持股比例
錢玲娣 2,945,752 1.86%
謝惠琴 2,945,752 1.86%
曹文虎 1,830,335 1.15%
倪雪峰 1,830,335 1.15%
黃春洪 1,749,240 1.10%
高慧忠 1,688,061 1.06%
袁愛國 1,688,061 1.06%
倪明玉 1,688,061 1.06%
趙建秋 1,545,790 0.97%
錢星華 1,545,790 0.97%
夏建保 1,545,790 0.97%
錢 平 1,545,790 0.97%
鄒玉萍 1,464,695 0.92%
鄒志剛 1,399,961 0.88%
孫建良 1,399,961 0.88%
陳正華 1,399,961 0.88%
施培剛 1,399,961 0.88%
錢益峰 1,399,961 0.88%
吳建新 1,399,961 0.88%
王建芬 1,399,961 0.88%
韓小軍 4,706,375 2.96%
許建秋 1,284,009 0.81%
鄒國棟 569,090 0.36%
史大南 349,279 0.22%
程志宏 325,091 0.20%
顧正清 288,100 0.18%
唐建英 288,100 0.18%
邵麗娟 288,100 0.18%
蔣麗芳 288,100 0.18%
范行娣 288,100 0.18%
陳 平 284,548 0.18%
苗現香 284,548 0.18%
陳永娟 207,008 0.13%
方正祥 207,008 0.13%
股東姓名 持股數額(股) 持股比例
徐亞秋 207,008 0.13%
陳曉鋒 207,008 0.13%
張建英 207,008 0.13%
錢耀萍 207,008 0.13%
吳健康 207,008 0.13%
錢革忠 207,008 0.13%
曹立芹 142,271 0.09%
陸梅花 142,271 0.09%
錢樹良 3,323,449 2.09%
華芳集團 5,676,551 3.57%
合 計 159,000,000 100%
本所認為,公司成立時的股本設置、股本結構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關
產權界定和確認不存在任何糾紛或風險。
(二)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總額、股本結構未發生變動。
(三)公司各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均不存在被質押、凍結或設定第三者權益
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爭議和糾紛。
七、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一)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東包括錢文龍等 48 名自然人股東
及華芳集團 1 名法人股東。本所認為,公司自然人股東錢文龍等 48 人為具有完全民
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人股東華芳集團為合法存續、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并承
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上述各股東均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公司股
東的資格。
(二)公司股東的人數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股東人數,且上述作為發起的
人股東住所均在中國境內。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錢文龍。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未發生變更。
八、公司的附屬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擁有的附屬公司包括宏盛毛紡、鹿港國際、洪
澤宏港、神鹿毛紡、湖南拓普。該等附屬公司目前均有效存續,不存在依照相關法律、
法規等規定需要終止的情形。公司目前不存在分支機構。
九、公司的業務
(一)公司的經營范圍已經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實際從事的業務沒有超出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
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二)公司未在中國大陸以外設立境外機構從事經營活動。
(三)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各類毛紡紗線以及高檔精紡呢絨面料生產與銷售。公司
主營業務近三年未發生變更。
(四)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于主營業務,主營業務突出。
(五)公司不存在影響其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十、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報告期內,公司的關聯方主要包括:
1、關聯自然人
(1)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錢文龍、錢忠偉、繆進義、陳海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錢文龍、繆進義、錢忠偉、陳海東、
徐群、倪明玉、于北方、黃建新、范雪榮、袁愛國、高慧忠、錢麗、曹文虎、黃春洪、
倪雪峰、鄒國棟。
2、關聯法人:大鹿投資、福昇公司、華聯毛紡、洪澤金港、萬源物流、炎安房
地產、德勝染整、雨達紡業、鹿港房地產、澳天國際。
(二)公司報告期內涉及的主要關聯交易事項包括:
1、鹿港毛紡集團收購福昇公司持有的神港毛紡 25%的股權;
2、鹿港毛紡集團收購繆進義持有的洪港毛紡 6%的股權,分別收購錢忠偉、陳海
東、徐群、袁愛國、高慧忠各持有的洪港毛紡 2%的股權;
3、鹿港毛紡集團分別收購袁愛國、高慧忠持有的港鹿貿易 17%的股權;
4、鹿港毛紡集團向大鹿投資出售其持有的鹿港房地產 51%的股權;宏盛毛紡向錢
文龍出售其持有的鹿港房地產 5.32%的股權;向錢忠偉、繆進義分別出售其持有的鹿
港房地產 7.2%的股權;向陳海東出售其持有的鹿港房地產 2.47%的股權;向徐群、錢
玲娣分別出售其持有的鹿港房地產 0.98%的股權;向袁愛國、高惠忠分別出售其持有
的鹿港房地產 0.45%的股權;
5、鹿港毛紡集團向大鹿投資出售其持有的炎安房地產 34%的股權;
6、鹿港毛紡集團向大鹿投資出售其持有的德勝染整 30%的股權;
7、鹿港毛紡集團向大鹿投資出售其持有的雨達紡業 30%的股權;
8、鹿港毛紡集團向大鹿投資出售其持有的萬源物流 40%的股權;
9、公司與洪澤金港、雨達紡業、萬源物流、德勝染整、華聯毛紡、澳天國際、
萬泉貨代之間發生的接受勞務、采購材料、銷售商品、銷售材料等關聯交易;
10、洪港毛紡向洪澤金港購買機器設備;
11、鹿港毛紡集團、神鹿毛紡向華聯毛紡購買機器設備;
12、宏盛毛紡向大鹿投資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產;
13、洪澤宏港向洪澤金港購買房產、土地使用權及機器設備;
14、洪港毛紡向洪澤金港出租土地及房產;
15、大鹿投資、錢文龍、陳海東、錢忠偉、繆進義為公司及神鹿毛紡的銀行貸款
提供擔保;
16、公司與炎安房地產、大鹿投資之間發生資金往來。
除上述關聯交易外,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三)對上述關聯交易,本所認為:
1、鹿港毛紡集團收購神港毛紡 25%的股權、洪港毛紡 16%的股權,交易價格按照
交易股權相對應的注冊資本確定,低于交易股權相對應的賬面凈資產值,不存在損害
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2、鹿港毛紡集團收購港鹿貿易 34%的股權,出售雨達紡業 30%的股權、鹿港房地
產 51%的股權、德勝染整 30%的股權,宏盛毛紡出售鹿港房地產 25.05%的股權,交易
價格參照交易股權相對應的賬面凈資產值確定,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
東利益的情形。
3、鹿港毛紡集團出售萬源物流 40%的股權、炎安房地產 34%的股權,交易價格按
照交易股權相對應的注冊資本確定,高于交易股權相對應的賬面凈資產值,不存在損
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4、公司與洪澤金港、雨達紡業、萬源物流、德勝染整、華聯毛紡、澳天國際、
萬泉貨代之間發生的采購材料、銷售商品、銷售材料、接受勞務等關聯交易,交易價
格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5、洪港毛紡 2007 年、2008 年向洪澤金港購買機器設備,鹿港毛紡集團、神鹿毛
紡向華聯毛紡購買機器設備,交易價格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值確定,價格公允,不存在
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6、宏盛毛紡向大鹿投資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交易價格按照評估值確定,價
格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7、宏港毛紡 2010 年向洪澤金港購買房產、土地使用權及機器設備,交易價格按
照評估值確定,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8、洪澤金港向洪港毛紡出租土地及房產,交易價格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價格公
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9、公司及神鹿毛紡接受大鹿投資、錢文龍、陳海東、錢忠偉、繆進義為其銀行
貸款提供擔保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10、公司向炎安房地產拆借資金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將資金及資金占用
費全額收回,公司的資金拆借行為未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保證公司與關聯
方之間未來不會發生新的資金拆借行為,大鹿投資、炎安房地產及錢文龍均已承諾不
再占用資金,據此,本所認為,上述資金占用不構成本次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11、公司與大鹿投資之間的資金往來主要為公司借用并償還大鹿投資資金,該等
關聯往來目前均已結算完畢,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已經在其章程(草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
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五)公司與控股股東、持股 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
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六)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錢文龍已于2010年5月30日出具《關于避免
同業競爭的承諾函》,該承諾函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構成合法有效的義務,
可有效避免公司與其關聯方產生同業競爭。
(七)公司涉及的上述關聯交易事項,以及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已經在公司本
次發行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進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
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的情況。
十一、公司的主要財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擁有的主要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等,均
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二)除公司、宏盛毛紡部分機器設備、產成品,公司、宏港毛紡的部分房產、
土地使用權已設置抵押外,公司擁有的主要財產目前不存在其他設定抵押、質押或其
他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亦未涉及任何糾紛或爭議。除已經抵押的資產外,公司對其主
要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將不受任何第三者權利的限制。
(三)神鹿毛紡、宏盛毛紡分別向公司、鹿港國際向張家港保稅區紡織原料市場
有限公司租賃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均已經獲得了完備的權屬證書并由出租方合法所
有,租賃事項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均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糾紛或爭議,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潛在的風險。
(二)本所對公司已履行完畢的部分重大合同進行了抽查,該等合同不存在產生
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三)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
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四)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除大鹿投資、錢文龍、陳海東、錢忠偉、繆進義為公司及神鹿毛紡提供擔保外,公司
與關聯方之間不存其他相互提供擔保的情形。
(五)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列入公司合并后的其他應收、其他應付賬目項下
金額較大的款項系因公司正常的經營、投資活動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清楚,不存在
違反法律、法規限制性規定的情況。
十三、公司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除公司設立以來發生的歷次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及本法律意見書第十項“關
聯交易及同業競爭”(二)披露之股權收購與出售的情況外,公司自設立至今還發生
以下合并、重大收購、出售資產的行為:
1、鹿港毛紡集團吸收合并富源紡織染、港鹿貿易、神港毛紡;
2、鹿港毛紡集團收購宏盛毛紡 88.17%的股權;
3、鹿港毛紡集團收購洪港毛紡 4%的股權;
4、宏盛毛紡出售鹿港房地產 14.1%的股權;
5、神鹿毛紡、宏盛毛紡出售澳天國際 55%的股權;
6、鹿港毛紡集團出售萬泉貨代 40%的股權。
本所認為,公司上述合并、收購、出售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合法、有效的。
(二)公司目前不存在擬進行的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公司現行章程符合《公司法》及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
規定。
(三)為本次發行上市,公司依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擬定了公司
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重大
不一致的條款,亦不存在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該章程(草
案)并沒有對股東特別是小股東依法行使權利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規定,公司股東(包
括小股東)的權利,可以依據該章程(草案)得到充分的保護。
十五、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已經具備了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議事規則,該等議事規
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公司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召集、召開方式、會議提案、議事
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及簽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行為均合法、合規、真實、
有效。
十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公司近三年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規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
(三)公司近三年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四)公司目前設有獨立董事三名,均具備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條件,其任職情
況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十七、公司的稅務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及享受的稅收優惠符合法律、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來不存在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
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獲得的財政補貼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十八、公司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來未出現環境污染事件,亦未出現因違反環境
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經張家港市環境環境
保護局批準。
(三)公司近三年來不存在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
到處罰的情形。
十九、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
(一)公司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已經公司 201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批準。
(二)公司募集資金擬投資的多種纖維混合紡紗項目已經張家港市發展和改革委
員會備案。
(三)公司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未涉及與他人合作的情況。
二十、公司的業務發展目標
本所審閱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業務發展目標”一節披露的公司發展戰
略及整體經營目標、主營業務的經營目標。本所認為,公司的業務發展目標與其主營
業務一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二十一、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
以合理預見的針對其重要資產、權益和業務及其他可能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有實質性
影響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或行政處罰事項。
(二)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東、董事長、總經理均不存在尚未
了結的或可以合理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或行政處罰事項。
二十二、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其摘要與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無
矛盾之處,《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
報告的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十三、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證券法》、《首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條件;
(二)公司的行為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
(三)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
作報告的內容適當,《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
工作報告的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律師工作報告正本一式六份。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張學兵
簽字律師:
任理峰
簽字律師:
錢伯明
簽字律師:
吳傳嬌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 101171 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
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下稱“《反饋意見》”),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作為
發行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就反饋意見涉及的有關事宜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下稱“本法律意見書”
或“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是對本所出具的《關于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見書》(下稱“原《法律意見書》”)及《關于為江蘇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工作報告》(下稱“《律師工作報告》”)的補充。
本法律意見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名稱、縮略語,除特別說明者外,與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
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中的含義相同。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政府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對本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本所認為必要的調查、收集、查閱、查詢,并就有關
事項與發行人進行了必要的討論。
本所承諾,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法律意見
書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
重大遺漏。
本所根據《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
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在對發行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出具
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一、《反饋意見》“一、重點問題 1:請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 2007 年股權轉讓的原因,定價依
據及按每股 1 元的價格轉讓的原因。請詳細核查及披露新增兩名自然人股東與本次發行保薦代表
人、保薦機構、審計、評估機構和律師有無關聯或利害關系。是否存在代持行為,是否存在股權
爭議和糾紛。”
1. 根據黃維根、張建新出具的確認函并經本所核查,2007 年 5 月 31 日,黃維根與錢文龍簽
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黃維根將其持有的鹿港毛紡集團 1.05%的股權以 48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錢
文龍;2007 年 9 月 3 日,張建新與曹文虎、黃春洪分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張建新其持有
的鹿港毛紡集團的股權轉讓給曹文虎、黃春洪各 1.05%,轉讓價格均為 48 萬元;2007 年 9 月 12
日,鹿港毛紡集團就上述股權轉讓事宜在蘇州市張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畢變更登記手續;
黃維根、張建新已分別收到股權轉讓款人民幣 48 萬元、96 萬元。
2. 根據公司的陳述并經本所核查,黃維根、張建新原任職于鹿港毛紡集團,由于 2007 年初
與鹿港毛紡集團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兩人將持有的鹿港毛紡集團的股權轉讓給了錢文龍、曹文虎、
黃春洪。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系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考慮黃維根、
張建新已經不再在公司任職、自 2002 年投資入股以來已經獲得紅利等因素,最終雙方同意股權轉
讓的價格按照黃維根、張建新的原始出資額確定。
3. 經核查,本次股權轉讓的新增股東曹文虎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鹿港國際副董事長,黃春洪
現任公司副總經理、神鹿毛紡董事長兼總經理,與錢文龍系翁婿關系,與本次發行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審計、評估機構和律師不存在關聯或利害關系,亦不存在代持行為、股權爭議或糾紛。
二、《反饋意見》“一、重點問題 2:請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披露 2008 年兩次增資的具體情況,
分別列表披露兩次增資新增的股東及其增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請詳細核查及披露新增自然人股東
的基本信息,主要經歷。核查披露華芳集團的基本情況,股東情況,實際控制人。請核查披露新
增股東及華芳集團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事、
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本次發行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審計、評估機構和律師有無關聯或利害
關系。是否存在代持行為,是否存在股權爭議或糾紛。請核查說明 2008 年兩次增資價格差異的
原因。”
1. 經核查,鹿港毛紡集團于 2008 年 2 月、2008 年 4 月分別增資 559 萬元、308.58 萬元,
該兩次增資的具體情況如下:
(1)2008 年 2 月 25 日,鹿港毛紡集團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 559 萬元,
錢文龍等 18 位原股東與鄒國棟等 22 位新股東向鹿港毛紡集團投入資金共計人民幣 2291.9 萬元,
其中 559 萬元計入注冊資本,其余 1732.9 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08 年 2 月 26 日,張家港揚子江
會計師事務出具張揚會驗字(2008)第 032 號《驗資報告》,驗證截至 2008 年 2 月 26 日,錢文龍
等 40 位新老股東已以現金足額繳付了其各自認繳的出資。2008 年 2 月 28 日,鹿港毛紡集團就此
次增資事宜在蘇州市張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畢變更登記手續。本次增資新增股東及其增資
金額、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投資總額 出資金額
序號 新增股東 持股比例
人民幣 元) (人民幣 元)
1 韓小軍 6,616,000 1,613,659 3.14%
2 許建秋 1,805,000 440,244 0.86%
3 鄒國棟 800,000 195,122 0.38%
4 史大南 491,000 119,756 0.23%
5 程志宏 457,000 111,463 0.22%
6 顧正清 405,000 98,780 0.19%
7 唐建英 405,000 98,780 0.19%
8 邵麗娟 405,000 98,780 0.19%
9 蔣麗芳 405,000 98,780 0.19%
10 范行娣 405,000 98,780 0.19%
11 陳 平 400,000 97,562 0.19%
12 苗現香 400,000 97,562 0.19%
13 陳永娟 291,000 70,976 0.14%
14 方正祥 291,000 70,976 0.14%
15 徐亞秋 291,000 70,976 0.14%
16 陳曉鋒 291,000 70,976 0.14%
17 張建英 291,000 70,976 0.14%
18 錢耀萍 291,000 70,976 0.14%
19 吳健康 291,000 70,976 0.14%
20 錢革忠 291,000 70,976 0.14%
21 曹立芹 200,000 48,780 0.09%
22 陸梅花 200,000 48,780 0.09%
合計 15,722,000 3,834,636 7.46%
(2)2008 年 4 月 15 日,鹿港毛紡集團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 308.58
萬元。華芳集團向鹿港毛紡集團投入資金共計人民幣 2554.47 萬元,其中 194.63 萬元計入注冊資
本,其余 2359.84 萬元計入資本公積。錢樹良向鹿港毛紡集團投入資金共計人民幣 1495.53 萬元,
其中 113.95 萬元計入注冊資本,其余 1381.58 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08 年 4 月 17 日,張家港揚
子江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張揚會驗字(2008)第 070 號《驗資報告》,驗證截至 2008 年 4 月 17 日,
錢樹良及華芳集團已以現金足額繳付了其認繳的出資。2008 年 4 月 18 日,鹿港毛紡集團就此次
增資事宜在蘇州市張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畢變更登記手續。本次增資新增股東及其增資金
額、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投資總額 出資金額
序號 新增股東 持股比例
人民幣 元) (人民幣 元)
1 錢樹良 14,955,300 1,139,500 2.09%
2 華芳集團 25,544,700 1,946,300 3.57%
合計 40,500,000 3,085,800 5.66%
2. 經核查,上述新增股東的基本情況、個人履歷如下:
(1)韓小軍,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106196412260032,住址為南京市玄武大石橋 2 號 4 棟
403 室,主要經歷:1984 年 7 月-2001 年 10 月,在江蘇省紡織原料物資公司擔任部門經理;2001
年 11 月至今,在南京亨利紡織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2)許建秋,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308073013,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巨橋
村鹿東第九組 10 號,主要經歷:1981 年-1999 年 11 月,在鹿苑供銷社工作;1999 年-2002 年,
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銷售部副部長,宏盛毛紡董事。許建秋系錢文龍妻弟。
(3)鄒國棟,男,身份證號碼為 321102197712290436,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楊舍鎮暨陽
新村 26 棟 405 室,主要經歷:2000 年 7 月-2007 年 8 月,在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歷任證券事務代
表、董事會秘書;2007 年 9 月至今,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4)史大南,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5198002272516,住址為江蘇省吳江市平望鎮通運西
路 41 號 1 棟 201 室,主要經歷:2003 年大學畢業至今,擔任公司內銷二科科長。史大南系錢玲
娣的女婿。
(5)程志宏,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510223038,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楊舍鎮灣士
岸四村 8 棟 205 室,主要經歷:1985 年-1989 年,任職于江蘇章鹿集團公司;1989 年-1997 年,
任職于進軍苑服裝廠;1997 年-2002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內銷一科科長。
(6)顧正清,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902233331,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花園
村第二十五組 21 號,主要經歷:1984 年-1988 年,任職于張家港市燈具總廠;1989 年-1991 年,
任職于張家港市振江冷軋帶鋼廠;1992 年-1995 年,任職于張家港市針織絨一廠;1996 年-2002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設備科科長。
(7)唐建英,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903023045,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劉村
村涇西第十一組 69 號,主要經歷:1988 年-1994 年,任職于鹿苑棉紡廠;1995 年-2002 年,任職
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神鹿毛紡條染車間及紡部車間主任。
(8)邵麗娟,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402063065,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花園
村第二十六組 3 號,主要經歷:1990 年-2001 年,在毛精紡廠紡紗車間工作,后任針織絨一分廠
班長,質管員;2001 年-2008 年,在神港毛紡先后任二紡車間任檢查工,質管員,副主任,主任;
2008 年-2010 年 4 月,任神鹿毛紡車間主任;2010 年 5 月至今,擔任公司半精紡綜合科副科長。
(9)蔣麗芳,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804293023,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花園
村第三十組 16 號,主要經歷:1983 年 8 月-1990 年 3 月,任職于鹿苑棉紡廠;1990 年 4 月-2002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一紡車間主任,宏盛毛紡車間主任。
(10)范行娣,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803033027,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灘里
村第十八組 33 號,主要經歷:1985 年-1992 年,任職于江蘇章鹿集團公司;1992 年-2002 年,任
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宏港毛紡董事、一紡車間與六紡車間主任。
(11)陳平,男,陳平身份證號碼為 320582197606093319,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肖
家宕新村 38 號,主要經歷:1999 年 9 月-2007 年 2 月,任職于華芳集團;2007 年 3 月至今,擔
任神鹿毛紡呢絨銷售科科長。
(12)苗現香,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924197709099068,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鹿苑
金橋路 4 棟三單元 505 室,主要經歷:2002 年 8 月大學畢業至今,擔任公司外銷二科科長。
(13)陳永娟,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7004123020,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巨橋
村鹿東第十三組 99 號,主要經歷:1987 年-1997 年,任職于張家港市毛精紡廠;1997 年-2002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質監科科長。
(14)方正祥,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404093621,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楊舍鎮城北
新村 75 幢 403 室,主要經歷:1980 年-1982 年,務農;1982 年-1992 年,任職于妙橋染整廠;1992
年-1998 年,務農;1998 年—2002 年,擔任神港毛紡司機;2002 年-2004 年,擔任江蘇鹿港毛紡
集團有限公司車隊隊長;2004 年至今,擔任公司物流科科長。
(15)徐亞秋,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7310053059,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村花園
村徐灣第三組 48 號,主要經歷:1992 年-1997 年,任職于江蘇章鹿集團公司;1997-2002 年,任
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三樓半精紡車間副主任。
(16)陳曉鋒,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103197912112015,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鹿苑
金橋路 4 棟 303 室,主要經歷:2000 年-2002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至今,擔任公司半精
紡綜合科科長。陳正華與陳曉鋒系父子關系。
(17)張建英,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306233028,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灘里
村第五組 32 號,主要經歷:1980 年-2003 年,在華聯毛紡廠工作;2003 年至今,擔任宏港毛紡
副總經理助理兼任宏港毛紡三紡車間主任。
(18)錢耀萍,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901273024,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巨橋村奚浦
村第三組 25 號,主要經歷:1984 年 7 月-1986 年 12 月,任職于灘里毛紡廠;1987 年-1997 年,
任職于江蘇章鹿集團公司;1997 年-2002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2 年-2010 年 7 月,擔任宏港
毛紡六紡車間副主任;2010 年 7 月至今已不在宏港毛紡任職。
(19)吳健康,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208193034,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牛橋
村馬嘶第四組 12 號,主要經歷:1979 年-1985 年,務農;1985 年-1997 年,任職于江蘇章鹿集團
公司;1997 年-2005 年,任職于神港毛紡;2005 年至今,擔任神鹿毛紡織造車間主任。
(20)錢革忠,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6903213033,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鹿苑
銀苑中路 4 棟 411 室,主要經歷:1985 年 10 月-2005 年 6 月,任職于張家港市毛精紡廠;2005
年 7 月至今,擔任神鹿毛紡條染車間副主任。
(21)曹立芹,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829196208290026,住址為江蘇省洪澤縣高良澗鎮北京
路 29 號 3 棟 9 室,主要經歷:1979 年 10 月-2002 年 1 月,在高良澗鎮歷任會計及主任;2002 年
2 月至今,擔任宏港毛紡科長。
(22)陸梅花,女,身份證號碼為 320582197105063023,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劉村
村涇西第十二組 8 號,主要經歷:1992 年 7 月-1999 年 7 月,任職于江蘇章鹿集團公司;1999 年
8 月-2002 年 9 月,在興隆染色廠工作;2002 年 9 月-2005 年 7 月,任職于永隆染色廠;2007 年
至今,擔任神鹿毛紡車間主任。
(23)錢樹良,男,身份證號碼為 320521195608033334,住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金橋
新村 21 號,錢樹良在部隊服役多年,復員后在張家港市塘橋鎮人民政府工作,曾任副鎮長;現任
華芳紡織監事,華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張家港華芳金陵國際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
(24)華芳集團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 24 日,現持有蘇州市張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注
冊號為 320582000077503 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為秦大乾,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25,098
萬元,注冊地址為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企業類型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經營范圍為紡織
品制造、加工、銷售;紡織原料、羊毛、金屬材料、五金交電、紡織機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煤
炭(由分公司經營)購銷;實業投資;下設加油站、熱電廠、蒸汽生產供應、賓館、紡織助劑(除
危險品)加工、紙制品及包裝制品制造、購銷項目;核電裝備制造、銷售。華芳集團目前的股權
結構如下表所示:
股東姓名 出資金額(人民幣 萬元) 持股比例
秦大乾 8988 35.81%
陶碩虎 3000 11.95%
股東姓名 出資金額(人民幣 萬元) 持股比例
葉振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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