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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錦興集團公告(摘要)

鉅亨網新聞中心

(1)建議股本重組,涉及股份合并及股本削減;
                   (2)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3)建議按於記錄時間及日期每持有一股經調整股份
                   獲發八股供股股份之基準
                以每股供股股份0.30港元進行供股;
                    (4)配售可換股票據;
                       及
                    (5)恢復買賣

建議股本重組

董事會擬呈股東批準實行股本重組,其將包括:

(i) 股份合并,據此,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發行股份將合并為一(1)股面值0.10港元之合并股份;

(ii) 股本削減,據此,(a)每股已發行合并股份之面值將由0.10港元減少至0.01港元,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將相應削減每股合并股份0.09港元,及(b)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之任何經整合零碎合并股份數目將予削減及注銷;及

(iii) 因股本削減而產生之進帳將轉撥至本公司之實繳盈余帳。

董事將獲授權以百慕達法律及公司細則允許之任何方式動用該筆帳款。

股本重組須待(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後,方可作實。其他條件載於本公布「股本重組之條件」一段。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董事會建議,於股本重組生效後,將買賣本公司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000股股份更改為4,000股經調整股份。

建議供股

待股本重組生效後,本公司建議以供股方式籌集所得款項總額不少於約299,000,000港元但不多於約304,500,000港元(扣除費用前)。根據供股,本公司將按於記錄時間及日期每持有一(1)股經調整股份獲發八(8)股供股股份之基準,按認購價每股供股股份0.30港元配發及發行不少於996,716,728股供股股份但不多於1,015,136,184股供股股份。

供股之所得款項凈額估計將不少於約292,500,000港元但不多於約298,000,000港元,擬將約150,000,000港元用於償還部份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約100,000,000港元用於開發現有物業項目;而余額不少於約42,500,000港元但不多於約48,000,000港元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

YAP博士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諾

於本公布日期,Yap博士擁有合共256,395,964股股份之權益,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0.58%。根據包銷協議,Yap博士已不可撤回地承諾(其中包括)(1)彼將接納或促使他人接納供股項下之暫定配額(即205,116,768股供股股份);(2)彼於包銷協議日期以其名義及╱或以其代理人名義登記及由彼實益擁有之256,395,964股股份,於記錄時間及日期須仍以其名義及╱或以其代理人名義登記及由彼單獨實益擁有;(3)彼將呈交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以申請超出彼於供股項下暫定配額之100,000,000股供股股份;及(4)彼於緊隨簽立包銷協議後及於最後終止時限時或之前,不會及促成(為適當及合理可行)其代理人及╱或公司╱其控制公司不會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以此或就此設立任何期權、押記或其他產權負權或權利)或購買任何股份或經調整股份或當中任何權益(惟根據包銷協議認購供股股份除外)。

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

供股須待(其中包括)本公布「條件」一段所載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具體而言,供股之條件為:

(i) 聯交所批準經調整股份及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方式)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書面同意之其他日期)前上市及買賣,而此等批準或同意批準并無被撤銷;及

(ii) 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之責任成為無條件,而包銷協議并無根據其條款(載於本公布「終止包銷協議」一段)終止。

倘包銷協議之條件未能達成或倘包銷商行使其權利,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包銷協議,供股將不會進行。

任何擬於本公布日期起至供股條件全面達成當日止期間購買或出售股份或經調整股份(視乎情況而定)之人士,以及任何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止期間(包括首尾兩日)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均須承擔供股或未能成為無條件或不一定進行之風險。

有意買賣股份或經調整股份(視乎情況而定)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東或其他人士,務請諮詢彼等專業顧問之意見。

配售可換股票據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同意按盡其所能基準於配售期內促使承配人按配售價配售配售可換股票據,總本金額最高300,000,000港元,最多分三批發行。配售配售可換股票據將以5,000,000港元之整數倍數由配售代理提呈。

配售事項乃以(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需決議案以及股本重組生效為條件。配售事項并非以供股成為無條件為條件。

兌換價為(i)每股轉換股份3.50港元(倘供股不能成為無條件或并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進行);或(ii)每股轉換股份0.70港元(倘供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時已成為無條件)。倘配售可換股票據於完成供股前發行,兌換價將為3.5港元,并將於供股完成後調整至0.7港元。兌換價可如構成配售可換股票據之文據所載作出進一步調整。

一般資料

股本重組須經(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批準後,方可作實。概無股東須就此放棄投票。

供股須經(其中包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根據上市規則第7.19(6)條,任何控股股東及彼等之聯系人士,或倘無控股股東則為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將就有關供股之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於本公布日期,并無控股股東。因此,於公布日期執行董事Yap博士持有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20.58%,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供股之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於本公布日期,包銷商擁有51股股份之權益,故將須放棄就供股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

本公司將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供股是否公平合理及供股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出建議,以及向獨立股東就經考慮即將由本公司所委任之獨立財務顧問所提出之意見後應如何投票提出建議。

配售事項須經(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於本公布日期,包銷商擁有51股股份之權益,故將須放棄就配售事項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供股東(或獨立股東,視情況而定)考慮及酌情批準(其中包括)建議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事項。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i)建議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事項之進一步詳情;(ii)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供股致獨立股東之推薦建議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就供股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供股及股本重組生效後,載有供股詳情之章程文件將於章程寄發日期寄發予合資格股東,而章程亦會寄發予除外股東,惟僅供彼等參考。

恢復買賣應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在聯交所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股份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恢復在聯交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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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股本重組

董事會擬提呈股東批準實行股本重組,其將包括:

(i) 股份合并,據此,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發行股份將合并為一(1)股面值0.10港元之合并股份;

(ii) 股本削減,據此,(a)每股合并股份之面值將由0.10港元減少至0.01港元,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將相應就每股合并股份削減0.09港元,及(b)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因股份合并而產生之任何經整合零碎合并股份將予削減及注銷;及

(iii) 因股本削減而產生之進帳將轉撥至本公司之實繳盈余帳。

董事將獲授權以百慕達法律及公司細則允許之任何方式動用實繳盈余帳帳款。

股本重組之影響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為200,000,000港元,分為20,000,000,000股股份,其中1,245,895,916股股份已發行及入帳列為繳足。

股本重組對本公司股本之影響概述如下:

                     緊隨股本
         股本重組前       重組生效後
每股面值     0.01港元       0.01港元      
法定股份數目   20,000,000,000股   20,000,000,000股  
法定股本     200,000,000港元   200,000,000港元  
已發行股份數目  1,245,895,916股   124,589,591股   
已發行繳足股本  12,458,959.16港元  1,245,895.91港元  

附注: 所呈列緊接股本重組生效前之已發行股本乃假設再無股份會於本公布日期後但於股本重組生效前因行使尚未行使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所附帶兌換權而發行。

股本重組完成後,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將減少至約1,245,896港元,分為124,589,591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經調整股份。按照公司細則,經調整股份將彼此在各方面均等同并享有同等地位。

假設本公布日期後及股本重組生效日期前不會再發行或購回其他股份,則股本重組將產生約11,200,000港元之進帳額,并將轉撥至本公司之實繳盈余帳。董事會現時并無計劃使用有關款項。

除所產生之相關開支外,實行股本重組將不會對本集團之綜合資產凈值產生任何影響,亦不會使本集團之相關資產、業務、營運、管理或財務狀況或股東之整體利益產生變動。董事會相信,股本重組不會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構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且并無合理理由相信本公司於股本重組生效當日或於股本重組後將無力支付到期債務。股本重組并不涉及或減少與本公司任何未繳股本或向股東償還本公司任何繳足股本有關之任何負債,亦不會令股東之相關權益出現任何變動。

進行股本重組之理由

股本重組將為本公司未來進行股本融資提供更大靈活性。股本重組產生之進帳額日後可於董事會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分派,或以百慕達法律及公司細則所允許之任何方式動用。

有鑒於此,董事會認為,股本重組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

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之總本金額約為364,474,911港元,於按兌換價每股15.83港元(可予以調整)悉數行使所附帶兌換權時可轉換為23,024,315股股份。

除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外,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概無其他發行在外的可換股證券、購股權或認股權證賦予持有人權利可認購或轉換為股份,亦無訂立任何協議以進行上述任何事項。

股本重組之條件

股本重組之實行須待(其中包括)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i)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批準股本重組之特別決議案;

(ii) 遵守公司法第46(2)條進行股本削減,包括按照公司法在百慕達刊發有關股本削減之通知;及

(iii) 聯交所批準經調整股份上市及買賣。

假設上述條件均獲達成,預期股本重組將於通過批準股本重組之相關決議案當日之下午五時正生效。

上市及買賣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準經調整股份上市及買賣。

待經調整股份獲準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後,經調整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經調整股份開始在聯交所買賣當日或香港結算厘定之其他日期起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中央結算系統下之所有活動均須依據不時生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免費換領股票

待股本重組生效後,股東可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止期間(包括首尾兩天)之辦公時間內,將股份之股票交回登記處,以換領經調整股份每手買賣單位為4,000股經調整股份之股票,費用由本公司承擔。此後,每張須予交回注銷之股份之股票或就經調整股份發行之每張新股票須支付2.50港元之費用(或聯交所不時可能允許之較高金額)(以注銷或發行之股票數目兩者之較高者為準),方會獲接納進行換領。股份之股票(以現有股票形式)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前,即按200股經調整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進行買賣之最後時間(或本公司將公布之其他日期)有效用作買賣及交收,并將於股本重組生效後繼續為法定所有權之有效憑證,并可根據上文所述隨時換領為經調整股份之股票。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股本重組生效時,董事會建議將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000股股份更改為4,000股經調整股份。基於最後交易日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股份0.305港元,每手2,000股股份之當前每手價值為610港元,而基於參考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每股股份0.305港元計算之每股經調整股份之理論經調整收市價,新的每手4,000股經調整股份之新估計每手價值將為12,200港元。

為方便買賣股本重組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所產生之零碎經調整股份(如有),本公司已同意促使代理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按盡力基準安排有關買賣零碎經調整股份之對盤買賣服務。有關碎股買賣安排之進一步詳情將載於通函內。

建議供股

供股擬於股本重組生效後進行。

發行統計數據

供股之基準 : 於記錄時間及日期每持有一(1)股經調整股份獲發八

(8)股供股股份(須於接納時繳足股款)

認購價 : 每股供股股份0.3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之 : 1,245,895,916股股份

已發行股份數目

於股本重組完成後之 : 124,589,591股經調整股份(假設本公布日期至股已發行經調整 本重組生效當日并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或股份數目 126,892,023股經調整股份(假設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項下之兌換權於記錄時間及日期前已獲悉數行使)

供股股份數目 : 不少於996,716,728股供股股份但不多於1,015,136,184股供股股份

於供股完成後之已發行 : 不少於1,121,306,319股經調整股份但不多於經調整股份總數 1,142,028,207股經調整股份

假設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附帶之兌換權并無於記錄時間及日期之前行使,建議暫定配發之供股股份相當於:

(i) 緊隨股本重組完成後(以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現有已發行股本為基準)已發行經調整股份數目之800.00%;及

(ii) 本公司於股本重組完成時及於發行供股股份後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88.89%。

假設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附帶之兌換權於記錄時間及日期之前獲悉數行使,建議暫定配發之供股股份相當於:

(i) 緊隨股本重組完成後已發行經調整股份數目之800.00%;及

(ii) 本公司於股本重組完成時及於發行供股股份後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88.89%。

合資格股東

為符合資格參與供股,股東必須於記錄時間及日期登記成為本公司之股東并為合資格股東。如要於記錄時間及日期登記成為本公司股東,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香港時間)前交回登記處之下列地址:

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
海外股東之權利

本公司將確定於記錄時間及日期是否有任何除外股東。於厘定是否有除外股東時,本公司將會就向海外股東提呈供股股份事宜,根據上市規則查詢有關地區法律下之法律限制(如有)及有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

本公司將於章程寄發日期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并向除外股東寄發章程(不包括有關配發供股股份之暫定配額通知書及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以供參考。未繳股款供股股份開始買賣後,本公司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安排原應暫定配發予除外股東之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形式在市場出售(如扣除開支後仍可取得收益)。有關銷售之所得款項(扣除開支)將撥歸本公司所有。

除外股東於供股股份之任何未售配額連同任何因匯集零碎供股股份所產生之未出售供股股份以及暫定配發予合資格股東但未獲其接納或未獲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承讓人認購之任何供股股份,將可供合資格股東以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進行額外申請。

申請認購額外供股股份

合資格股東有權申請認購任何未出售之除外股東配額、任何因匯集零碎供股股份所產生之未出售供股股份以及暫定配發予合資格股東但未獲接納或未獲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承讓人認購之任何供股股份。額外供股股份可藉填妥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并連同就所申請認購之額外供股股份而獨立支付之股款一并交回提出申請。董事將以公平公正之基準酌情分配額外供股股份,但不會優先處理將零碎股份補足至完整買賣單位之情況。

由代名人公司(包括香港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之合資格股東務請注意,根據上述原則,董事會將根據本公司之股東名冊將代名人公司視為單一股東。因此,以代名人公司名義登記其股份之合資格股東務須注意,上述有關配發額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將不會個別提呈予實益擁有人。

由代名人持有股份且有意以其名義登記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包括香港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必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所有必需文件送交登記處,以辦妥有關登記手續。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於此期間內,不會登記任何股份過戶。

認購價

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30港元,須於接納暫定配額通知書及以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提出申請時繳足股款。

認購價較:

(i) 經調整股份之經調整收市價每股3.05港元(以股份在最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305港元為基準,并經調整以計及股本重組之影響)折讓約90.16%;

(ii) 經調整股份之經調整平均收市價每股3.04港元(以股份在截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五個連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304港元為基準,并經調整以計及股本重組之影響)折讓約90.13%;及

(iii) 經調整股份之理論除權價每股0.606港元(以股份在最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305港元為基準,并經調整以計及股本重組之影響)折讓約50.50%。

認購價乃本公司與包銷商經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已參考股份之市價及現行市況。董事認為,折讓將可鼓勵股東參與供股,從而維持彼等於本公司之股權,以及參與本集團之未來增長。鑒於香港資本市場現行市況及供股之裨益,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在獲得獨立財務顧問建議後其意見將於通函中載述)認為,供股之條款乃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時,將在各方面與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配發及發行日期之已發行經調整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繳足股款供股股份持有人將有權收取於供股股份配發及發行日期或之後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未來股息及分派。

供股股份之股票

待供股之條件獲達成後,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預期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二)或之前以普通郵遞方式寄發予應得人士,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申請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準供股股份(包括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上市及買賣。

本公司概無任何部份之證券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而本公司現時亦不擬尋求批準證券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買賣登記於本公司在登記處之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將須繳納印花稅、聯交所交易費、交易徵費、投資者賠償徵費或香港之任何其他適用費用及收費。

包銷協議

日期 :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包銷商 : 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除獲包銷商通知其擁有51股股份之權益,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包銷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包銷商包銷之 : 包銷商已同意悉數包銷不少於691,599,960股供股股份總數 供股股份但不多於710,019,416股供股股份。

傭金 : 包銷股份最高數目之總認購價之2.5%終止包銷協議

倘於最後終止時限前:

(i) 包銷商全權認為供股之成功將會因以下事件而受到重大及不利影響:

(a) 頒布任何新法例或規例或現行法例或規例(或其司法詮釋)出現任何變動或發生任何性質之其他事件,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會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構成重大及不利影響或對供股重大不利;或

(b) 發生有關政治、軍事、金融、經濟或其他性質(無論是否與前述任何一項同類)之任何本地、國家或國際事件或變動(無論是否構成於包銷協議日期之前及╱或之後所發生或持續發生之一連串事件或變動之一部份),或本地、國家或國際爆發敵對行為或武裝沖突,或可影響本地證券市場之事件,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會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構成重大及不利影響、對供股之順利進行構成重大及不利影響或導致進行供股屬不宜或不智;或

(ii) 市場狀況出現任何不利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財政或金融政策或外匯或貨幣市場之任何變動、證券買賣暫停或受到嚴重限制),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有可能對供股之順利進行構成重大或不利影響,或導致進行供股屬不宜或不智;或

(iii) 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情況出現任何變動,而包銷商全權認為會對本公司之營運構成不利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在不損害前述條文之一般性原則下,提出清盤呈請或通過決議案清盤或結業,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發生類似事件,或本集團任何重大資產遭破壞;或

(iv)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在不損害其一般性原則下,任何天災、戰爭、暴亂、擾亂公共秩序、內亂、火災、水災、爆炸、疫癥、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或停工;或

(v) 有關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貿易狀況之任何其他重大不利變動(無論是否與前述任何一項同類);或

(vi) 包銷商全權認為倘在緊接章程日期前出現或發現而并無於章程內披露,則將對供股構成重大遺漏之任何事宜;或

(vii) 整體證券或本公司證券於聯交所暫停買賣超過連續十個營業日,不包括就核準本公布或通函或章程文件或有關供股之其他公布或通函而引致之任何暫停買賣,

則包銷商有權以書面通知(須於最後終止時限前送達)本公司終止包銷協議。

條件

包銷商之責任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i) 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放棄投票者除外)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必要決議案以批準(i)股本重組;(ii)供股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ii) 股本重組生效;

(iii) 不遲於章程寄發日期將經董事決議案批準之兩名董事(或彼等書面正式授權之代理人)妥為簽署之每份章程文件各一份印本(連同所有其他須隨附之文件)送達聯交所以取得認可及呈交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及遵照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作出其他行動,并(如需要)遵照公司法將章程呈交百慕達公司注冊處處長備案;

(iv) 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及向除外股東(如有)寄發章程,惟僅供彼等參考;

(v) 聯交所不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批準經調整股份及供股股份(包括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上市及買賣,且并無撤回或撤銷有關上市或批準;

(vi) 本公司遵守并履行所有其於包銷協議項下之承諾及責任;

(vii) Yap博士遵守并履行所有其於包銷協議項下之承諾及責任;

(viii) 倘於最後接納期限後,未獲接納股份經點算後超過緊隨供股完成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19.9%,包銷商於最後終止期限或之前成功促成承購人,彼等:(i)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并非與Yap博士、任何現有股東或董事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系人士(定義見收購守則)一致行動之第三方;及(ii)概無任何一方(連同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動人士)將於供股完成時持有本公司10.0%或以上投票權;及

(ix) 如有需要,就發行供股股份獲百慕達金融管理局同意或批準。該等條件均不可豁免。倘上述任何條件并未於相應指定時間及╱或日期或(倘無指定時間)終止最後期限或之前全部或部分達成,則包銷協議將告終止,而訂約各方概不得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索償,惟恰當產生之所有有關合理成本、費用及其他付現開支(分包銷費用及相關開支除外)除外,且供股將不會進行。

不可撤回承諾

於本公布日期,Yap博士擁有合共256,395,964股股份之權益,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0.58%。根據包銷協議,Yap博士已不可撤回地承諾(其中包括)(1)彼將接納或促使他人接納供股項下之暫定配額(即205,116,768股供股股份);(2)彼於包銷協議日期以其名義及╱或以其代理人名義登記及由彼實益擁有之256,395,964股股份,於記錄時間及日期須仍以其名義及╱或以其代理人名義登記及由彼單獨實益擁有;(3)彼將呈交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以申請超出彼於供股項下暫定配額之100,000,000股供股股份;及(4)彼於緊隨簽立包銷協議後及於最後終止時限時或之前,不會及促使(為適當及合理可行)其代理人及╱或公司╱其控制公司不會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以此或就此設立任何期權、押記或其他產權負擔或權利)或購買任何股份或經調整股份或當中任何權益(惟根據包銷協議認購供股股份除外)。

進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主要從事證券買賣、擁有采砂船只、工業供水業務、物業發展及買賣以及其他策略性投資,包括股份於美國柜?證券市場買賣之一間聯營公司及股份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所發行之可換股票據。

於本公布日期,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之尚未行使本金額約為364,474,911港元,并將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屆滿。

經考慮本集團之其他集資方式(如銀行借貸及配售新股份)及經計及各種方式之裨益及成本後認為,供股有助本集團增強其財政狀況而毋須面對利息支出增加。董事會認為,供股為所有合資格股東提供一個公平機會參與擴大本公司股本基礎。董事會認為,供股使本集團得以加強其股本基礎以償還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并應付現有物業項目之發展項目。供股令合資格股東維持彼等於本公司之權益比例及繼續參與本集團之未來發展(倘彼等愿意)。有權接納但不接納供股股份之合資格股東應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股權將被攤薄。

經考慮供股之條款後,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在獲得獨立財務顧問建議後其意見會於通函中載述)認為,供股實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供股之所得款項總額將不少於約299,000,000港元但不多於約304,500,000港元。供股之估計開支(包括財務、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費用、包銷傭金、印刷及翻譯開支),將由本公司承擔。供股之所得款項凈額估計將不少於約292,500,000港元但不多於約298,000,000港元,擬將約150,000,000港元用於償還部份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約100,000,000港元用於開發現有物業項目;而余額不少於約42,500,000港元但不多於約48,000,000港元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

預期時間表

事件                                            時間
寄發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預計日期.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股份以附權方式買賣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一)
股份以除權方式買賣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星期二)
股東為符合供股資格而遞交股份過戶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星期三)
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午四時三十分
遞交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一)
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十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星期四)至
(包括首尾兩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
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之預計日期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
及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十時三十分
公布股東特別大會之結果.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
股本重組之生效日期及時間.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記錄時間及日期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
經調整股份開始買賣.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正
重新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
寄發章程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
以每手2,000股股份為買賣單位買賣現有股票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
之原有柜位暫停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200股經調整股份(以現有股票形式)為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
買賣單位買賣經調整股份之臨時柜位開放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九時正
股份之現有股票開始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之
新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分拆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下午四時三十分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
以4,000股經調整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買賣
經調整股份(僅以每手買賣單位4,000股
經調整股份之經調整股份新股票方可在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此柜位買賣)之原有柜位重新開放.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九時正
并行買賣經調整股份(以每手買賣單位200股
經調整股份之現有股票及每手買賣單位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4,000股經調整股份之新股票形式)開始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九時正
指定經紀開始在市場為買賣經調整股份碎股
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接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以及申請額外 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一)
供股股份之最後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午四時正
終止包銷協議及供股成為無條件之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星期五)
最後時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午八時正
公布供股之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一)
寄發全部或部分未獲接納額外供股股份申請之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二)
退款支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之前
寄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二)或之前
買賣繳足供股股份之首日.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200股經調整股份為買賣單位買賣
經調整股份(以現有股票形式)之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臨時柜位停止服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午四時正
并行買賣經調整股份(即以每手200股
經調整股份為買賣單位之現有股票及
以每手4,000股經調整股份為買賣單位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之新股票)結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午四時正
指定經紀結束在市場提供對盤服務.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股份(以每手2,000股股份為買賣單位)
之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
(以每手4,000股經調整股份為買賣單位)
之新股票之結束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附注: 本公布所述之時間概指香港時間。

本公布所載之日期或期限僅供說明之用,并可由本公司與包銷商協定更改。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其後任何有關預期時間表之更改作出公布或通知股東。

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

供股須待(其中包括)本公布「條件」一段所載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具體而言,供股之條件為:

(i) 聯交所批準經調整股份及供股股份(以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方式)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書面同意之其他日期)前上市及買賣,而此等批準或同意批準并無被撤銷;及

(ii) 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之責任成為無條件,而包銷協議并無根據其條款(載於本公布「終止包銷協議」一段)終止。

倘包銷協議之條件未能達成或倘包銷商行使其權利,根據包銷協議之條款終止包銷協議,供股將不會進行。

任何擬於本公布日期起至供股條件全面達成當日止期間購買或出售股份或經調整股份(視乎情況而定)之人士,以及任何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止期間(包括首尾兩日)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均須承擔供股或未能成為無條件或不一定進行之風險。

有意買賣股份或經調整股份(視乎情況而定)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東或其他人士,務請諮詢彼等專業顧問之意見。

配售配售可換股票據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同意按盡其所能基準於配售期內促使承配人按配售價配售配售可換股票據,總本金額最高300,000,000港元。配售可換股票據將最多分三批發行,每批最低總本金額為100,000,000港元(最後一批除外)。配售配售可換股票據將以5,000,000港元之整數倍數由配售代理提呈。

於本公布日期,除獲配售代理通知其擁有51股股份之權益,經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根據配售協議之條款,配售代理有權收取相當於其已承購配售可換股債券配售價總額之1.0%之傭金。

配售事項之完成須待下列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i) 聯交所批準經調整股份及轉換股份上市及買賣;

(ii)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決議案批準(其中包括)股本重組、配售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定授權以配發及發行轉換股份;

(iii) 股本重組生效;及

(iv) (如百慕達法律有此規定)獲百慕達金融管理局批準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及於配售可換股票據項下之兌換權獲行使時可予發行之轉換股份。

倘上述先決條件未能於配售期間結束前達成,配售代理及本公司於配售協議下之一切責任將予失效及終止,各訂約方均不得就此向其他訂約方提出任何申索。上述條件均不得豁免。

配售事項并非以供股成為無條件為條件。

配售可換股票據之主要條款

下文為配售可換股票據主要條款概要:

總本金額 : 最高300,000,000港元

配售價 : 配售可換股票據本金額之100%

兌換價 : (i)每股轉換股份3.50港元(倘供股不能成為無條件或并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期間進行)或(ii)每股轉換股份0.70港元(倘供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期間已成為無條件)倘配售可換股票據於完成供股前發行,兌換價將為3.5港元,并將於供股完成後調整至0.7港元。

兌換價會視乎股份合并、股份拆細、資本化發行、資本分派、供股及其他股本衍生工具等若干情況作進一步調整。

最高兌換價3.50港元較:

(a) 經調整股份之理論收市價每股3.05港元(以股份在最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305港元為基準,并已就股本重組之影響而調整)溢價約14.75%;及

(b) 經調整股份之理論平均收市價每股3.04港元(以股份在截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止連續五個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304港元為基準,并已就股本重組之影響而調整)溢價約15.13%。最低兌換價0.70港元較:

(a) 經調整股份之理論收市價每股3.05港元(以股份在最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305港元為基準,并已就股本重組之影響而調整)折讓約77.05%;

(b) 經調整股份之理論平均收市價每股3.04港元(以股份在截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止連續五個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0.304港元為基準,并已就股本重組之影響而調整)折讓約76.97%;及

(c) 經調整股份之理論除權價每股0.606港元(以股份在最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0.305港元為基準,并已就股本重組之影響而調整)溢價約15.51%。

兌換價乃本公司與配售代理經公平磋商後達成,并已參考股份於現時市況下之市場價格。

到期日 : 配售可換股票據發行日期起計第二周年。以先前尚未予轉換、購買、贖回或注銷者為限,本公司將於配售可換股票據到期日按尚未行使本金額之100%贖回配售可換股票據。

換股期間 : 在配售可換股票據所附帶兌換權之行使(i)乃其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進行,且并無觸發該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於收購守則第26條項下之強制性收購建議;及(ii)乃其持有人及其聯系人士進行,且不會使公眾人士所持股份少於上市規則所規定之最低公眾持股量之前提下,由配售可換股票據之發行日期至配售可換股票據到期日前第五個營業日止期間,配售可換股票據持有人有權隨時按兌換價轉換全部或部份配售可換股票據尚未行使本金額(惟須為1,000,000港元之整數倍數)。

利息 : 每年2厘,須於每年期滿時繳付。

轉換股份之地位 : 行使配售可換股票據所附帶兌換權時須予發行之轉換股份,將於發行時在各方面與於發出通知行使兌換權當日之全部其他已發行經調整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并有權享有記錄日期為發出通知行使兌換權當日或之後之全部股息及其他分派。

投票 : 配售可換股票據持有人無權僅因身為配售可換股票據之持有人而就本公司之任何大會收取通告、出席或投票。

可轉讓性 : 配售可換股票據可轉讓予任何第三方。可就配售可換股票據之全部或部份尚未行使本金額轉讓任何配售可換股票據,惟須為1,000,000港元之整數倍數。

除非符合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之規定,否則不得向本集團任何關連人士或與該配售可換股票據持有人一致行動之人士進行任何轉讓。

提前贖回 : 除因發生構成配售可換股票據之文據所載任何違約事項使配售可換股票據尚未行使本金額之100%須予即時繳付之外,不得提前贖回。

購買 :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可按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與有關配售可換股票據持有人協定之價格,隨時及不時購買配售可換股票據。

上市 : 將不會向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配售可換股票據上市或買賣。將會申請轉換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假設供股完成,并因而以兌換價每股轉換股份0.70港元為基準,若配售可換股票據所附帶之兌換權獲悉數行使,最高數目428,571,428股轉換股份將予配發及發行,占經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及轉換股份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7.65%。

假設供股并無成為無條件且不能完成,以兌換價3.50港元為基準,若配售可換股票據所附帶之兌換權獲悉數行使,最高數目85,714,285股轉換股份將予配發及發行,占經配發及發行轉換股份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40.76%。

配售事項之完成將分批進行:最多分三批,每批總本金額最少100,000,000港元(最後一批除外)。認購相關批次配售可換股票據之完成將於經配售代理不少於三個營業日通知知會下之任何營業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書面方式協定之其他日期發生,惟該日不得遲於配售期間屆滿後第三個營業日。

為加強本集團之資本基礎及提升其財務水平以待日後機會出現時進行策略性投資,本集團需要更多營運資金。鑒於現時市況,董事認為配售事項乃本公司以較低成本籌集更多營運資金之良機。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認為,配售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假設配售可換股票據獲成功悉數配售,所得款項總額應為300,000,000港元,而估計配售事項之所得款項凈額約為296,000,000港元。現擬將所得款項凈額中約150,000,000港元用於償還部份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連同因供股而籌集并擬用作償還部份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之150,000,000港元);約120,000,000港元供日後任何投資機會所用;而余額約26,000,000港元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每股轉換股份之凈發行價約為0.69港元(倘供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時已成為無條件)及約為3.45港元(倘供股并無成為無條件或并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進行)。

供股及配售事項引致本公司股權架構之變動

供股及配售事項引致本公司股權架構之變動如下:(表略)

可能對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作出調整

建議股本重組及供股以及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或會導致因行使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所附帶兌換權時將予發行之股份或經調整股份(視情況而定)之行使價及╱或數目作出調整。本公司將根據二零一一年可換股債券之條款作出有關調整(如有),并於適當時候以公布形式通知持有人。

過去十二個月期間進行之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布日期前十二個月內并無進行任何集資活動。

一般資料

股本重組須經(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批準後,方可作實。概無股東須就此放棄投票。

供股須經(其中包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根據上市規則第7.19(6)條,任何控股股東及彼等之聯系人士,或倘無控股股東則為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將就有關供股之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於本公布日期,并無控股股東。因此,於公布日期持有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20.58%之執行董事Yap博士,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供股之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於本公布日期,包銷商擁有51股股份之權益,故將須放棄就供股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

本公司將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經考慮即將由本公司所委任之獨立財務顧問所提出之意見後就供股是否公平合理及供股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出建議,并就如何投票提出建議。

配售事項須經(其中包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於本公布日期,包銷商擁有51股股份之權益,故將須放棄就配售事項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

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i)建議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事項之進一步詳情;(ii)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供股致獨立股東之推薦建議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就供股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供股及股本重組生效後,載有供股詳情之章程文件將於章程寄發日期寄發予合資格股東,而章程亦會寄發予除外股東,惟僅供彼等參考。

恢復買賣

應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在聯交所買賣,以待刊發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股份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恢復在聯交所買賣。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一一年 指 於二零一一年到期之2厘可換股債券,乃本公司於可換股債券」 二零零六年六月發行,其中總本金額364,474,911港元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

「一致行動」 指 具有收購守則所賦予之涵義

「經調整股份」 指 於股本重組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聯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公司細則」 指 本公司之公司細則

「股本削減」 指 建議削減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據此(i)所有已發行合并股份之面值須由每股0.10港元削減至每股0.01港元,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須相應就每股已發行合并股份削減0.09港元,及(ii)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因股份合并而產生之任何經整合零碎合并股份數目須予削減及注銷

「股本重組」 指 建議重組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包括:(1)股份合并;(2)股本削減;及(3)將任何因股本削減而產生之進帳轉撥至本公司之實繳盈余帳

「中央結算系統」 指 香港結算設立及經營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通函」 指 就(其中包括)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事項將寄發予股東之通函

「公司法」 指 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已更改)

「本公司」 指 錦興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75)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合并股份」 指 緊隨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兌換價」 指 每股轉換股份3.50港元(倘供股不能成為無條件或并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進行)或每股轉換股份0.70港元(倘供股於發行配售可換股票據時已成為無條件),可予調整

「轉換股份」 指 於行使配售可換股票據所附帶之兌換權時將由本公司發行之新經調整股份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Yap博士」 指 Yap, Allan博士,本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兼主要股東

「額外供股股份 指 額外供股股份之申請表格申請表格」

「除外股東」 指 於記錄時間及日期,董事作出查詢後,考慮到有關地區之法律限制或有關地區之監管機構或交易所之規定,而認為不向其提呈供股股份發售為必須或合宜之海外股東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香港結算」 指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董事會屬下獨立委員會,將就供股由本公司成立

「獨立股東」 指 除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包括但不限於Yap博士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以外之股東,彼等并無參與包銷協議及不可撤回承諾,亦并無於當中擁有權益

「不可撤回承諾」 指 Yap博士於包銷協議中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諾,載於本公布「不可撤回承諾」一段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即本公布刊發前股份於聯交所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接納時限」 指 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或包銷商與本公司可能書面協定之其他時間,即章程文件所述接納供股股份并繳付股款之最後時限

「最後終止時限」 指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八時正或包銷商與本公司可能書面協定之較後時間或日期,即終止包銷協議之最後時限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海外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名冊於記錄時間及日期所示地址為香港以外地區之股東

「暫定配額通知書」 指 供股股份之暫定配額通知書

「配售事項」 指 配售代理按配售協議之條款私人配售配售可換股票據

「配售代理」或 指 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獲準從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

「包銷商」 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受規管活動(買賣證券)活動之持牌法團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就配售事項所訂立之配售協議

「配售可換股票據」 指 將由本公司發行總本金額最多達300,000,000港元,最多分三批每批總本金額最少100,000,000港元(最後一批除外),并設有兌換價之一系列可換股票據

「配售期間」 指 股東特別大會日期後之90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協定之其他期間

「配售價」 指 配售可換股票據本金額之100%

「章程」 指 於章程寄發日期向股東寄發有關供股之章程,按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協定之形式編撰

「章程文件」 指 章程、暫定配額通知書及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

「章程寄發日期」 指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或本公司與包銷商可能協定之其他日子,即章程文件之寄發日期

「合資格股東」 指 於記錄時間及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除外股東除外

「記錄時間及日期」 指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即厘定供股配額之參考日期

「登記處」 指 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乃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供股」 指 按章程文件所載之條款以供股方式供合資格股東認購供股股份之建議

「供股股份」 指 建議向合資格股東提呈以供認購之不少於996,716,728股新經調整股份但不多於1,015,136,184股新經調整股份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準(其中包括)建議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事項

「股份」 指 股本重組落實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份

「股東」 指 股份、合并股份或經調整股份之持有人(視情況而定)

「股份合并」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股份合并,據此將本公司股本中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合并為一(1)股面值0.10港元之合并股份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 指 每股供股股份認購價0.30港元

「收購守則」 指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

「包銷協議」 指 本公司、包銷商與Yap博士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就供股所訂立之包銷協議

「包銷股份」 指 由包銷商所包銷不少於691,599,960股供股股份但不多於710,019,416股供股股份

「未獲接納股份」 指 并未由合資格股東以實行暫定配額通知書之方式承購及╱或獲本公司透過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表格接納之包銷股份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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