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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振曜科技: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04 17:43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

令規定外,並以為提高本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

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方式,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

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等策略型投資人,目前本公司

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

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為訂定依據,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3)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

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不足等因素,訂定私募價格不

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

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不足,將可確保公司與策略型投資人

之長期合作關係,另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

,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

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八規定之轉讓條件外,餘

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由董事會視當

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

上櫃(或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本次現金增資採私募方式辦理,故須經股東會同意。

(2)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

、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

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核

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時,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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