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公告募集本公司一百年度第二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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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3330號函。
三、公司法第二五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億元整,依發行年期之不同分為甲類及乙類兩種。
三、公司債之利率﹕甲類年利率為1.29%及乙類年利率為1.46%。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還本方式及期限:甲類五年期及乙類七年期均為到期一次還本。
(二)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之償債款項來源,將由本公司營業收入支應,並依
代理還本付息合約規定,交付還本付息代理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備兌付到期本息。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充實營運資金。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22,500,000仟元。(截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額定股本金額為新台幣280,500,000仟元整,分為28,050,000仟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已發行股份金額為新台幣259,151,492仟元整,分為25,915,149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截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新台幣592,385,767仟元。(截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
日止)
十一、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約定事項:本公司債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各債權人(以下
簡稱債權人)之受託人,代表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公司債
發行事項之權責,並與本公司訂定受託契約。凡持有本公司債之債權人,不論係於發行
時認購或中途受讓者,對於受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及本公司債發行辦法均予承認,並
同意授與受託契約有關受託事項之全權代理,此授權並不得中途撤銷。至於受託契約內
容,債權人得在規定營業時間內隨時至本公司或受託人營業處所查閱。
十二、代收款項之銀行名稱及地址:不適用。
十三、承銷機構名稱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十四、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不適用。
十五、保證機構:不適用。
十六、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債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還本付息事宜及製作扣繳憑單並寄發予
債權人,並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債權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七、本公司並無公司債或其他債務之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十八、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十九、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
二十、預定募集期間及交付日期: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募集及完成募集發行,債券並於當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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