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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汽模:關於汽模轉債開始轉股的提示性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07 08:50


特別提示:股票代碼:002510股票簡稱:天汽模可轉債代碼:128011可轉債簡稱:汽模轉債轉股價格:人民幣5.77元/股轉股時間: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一、可轉債上市發行情況(一)可轉債的發行情況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39號文核准,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6年3月2日公開發行了420萬張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總額42,000萬元。發行方式采用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原股東優先配售後余額(含原股東放棄優先配售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的方式進行,余額由承銷團包銷。(二)可轉債上市情況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16]128號文同意,公司42,0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將於2016年3月24日起在深交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汽模轉債」,債券代碼「128011」。(三)可轉債轉股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和《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約定,公司本次發行的汽模轉債自2016年9月9日起可轉換為公司股份。二、可轉債轉股的相關條款(一)發行數量:420萬張。(二)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42,000萬元。(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面值:人民幣100元/張。(四)債券利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第一年為0.5%,第二年為0.7%,第三年為1.0%,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1.5%,第六年為1.8%。(五)債券期限: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6年,即2016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六)轉股起止日期:自發行結束之日起滿六個月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可轉債到期日止。(即自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止)。(七)轉股價格:人民幣5.77元/股。三、可轉債轉股申報的有關事項(一)轉股申報程序1、轉股申報應按照深交所的有關規定,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2、持有人可以將自己賬戶內的汽模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公司股票。3、可轉債轉股申報單位為手,1手為1000元面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1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並計算轉股數量。轉股時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債部分,公司將按照深交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可轉債持有人轉股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部分可轉債的票面金額以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則精確到0.01元。4、可轉債轉股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5、可轉債買賣申報優先於轉股申報。對於超出當日清算後可轉債余額的申報,按實際可轉債數量(即當日余額)計算轉換股份。(二)轉股申報時間持有人可在轉股期內(即自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止)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申報轉股,但下述時間除外:1、汽模轉債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時間;2、公司股票停牌時間;3、按有關規定,公司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三)轉債的凍結及注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後,將記減(凍結並注銷)可轉債持有人的轉債余額,同時記增可轉債持有人相應的股份數額,完成變更登記。(四)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權益當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可於轉股申報後次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享有與原股份同等的權益。(五)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可轉債轉股過程中如發生有關稅費,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六)轉換年度利息的歸屬汽模轉債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汽模轉債發行首日,即2016年3月2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可轉債,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後計息年度的利息。四、可轉債轉股價格的調整(一)初始轉股價格和最新轉股價格1、初始轉股價格:公司可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為11.63元/股,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發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發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價。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汽模轉債的最新轉股價格為5.77元/股。3、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因:系公司實施2015年度權益分派所致。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披露於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的《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可轉債轉股價格調整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36)。(二)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及計算公式當公司發生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派送現金股利等情況(不包括因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將按下述公式進行轉股價格的調整(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最後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轉增股本:P1=P0/(1+n);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兩項同時進行:P1=(P0+A×k)/(1+n+k);派送現金股利:P1=P0-D;上述三項同時進行:P1=(P0-D+A×k)/(1+n+k)。其中:P0為調整前轉股價,n為送股或轉增股本率,k為增發新股或配股率,A為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D為每股派送現金股利,P1為調整後轉股價。當公司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情況時,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並於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期間(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公司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當公司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合並、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類別、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制訂。(三)轉股價格的向下修正條款(1)修正權限與修正幅度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間,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90%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應不低於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之間的較高者。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2)修正程序如公司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時,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及互聯網網站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期間。從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恢復轉股申請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後的轉股價格執行。(四)轉股股數確定方式以及轉股時不足一股金額的處理方法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換成的股份須是整數股。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經申請轉股後,對所剩可轉債不足轉換為一股股票的余額,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可轉債持有人轉股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部分可轉債的票面金額以及利息。五、可轉債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一)贖回條款(1)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債券面值的106%(含最後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2)有條件贖回條款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A.在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交易日中至少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B.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的票面金額少於3,000萬元(含3,000萬元)時。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IA:指當期應計利息;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i: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票面利率;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二)回售條款(1)有條件回售條款在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後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並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2)附加回售條款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價格回售給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後,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不應再行使附加回售權。六、其他投資者如需了解汽模轉債的相關條款,請查閱2016年2月29日刊載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的《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及刊載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募集說明書全文。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咨詢電話:022-24895297傳真:022-24895279特此公告。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16年9月7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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