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冠通訊: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延長資金募集期間相關事宜(補充104/01/09重大訊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12 18:51
第二條 第16款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3/12/31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3/10/20
3.變動原因:
本公司考量基於營運面變化、股價波動因素及尋求最佳發行時點,
以維護股東權益,故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至104年04月20日。
本公司自102年7月份起至103年12月30日之股價變化觀之,本公司
近期股價已跌至近一年半以來之歷史低檔,且自9月19日送件日以
來,亦呈現不斷下跌之趨勢,考量若貿然訂價,發行條件未臻
理想,恐將損及股東權益,故本公司遂於103年12月31日董事會決議
通過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以尋求最佳
發行時點並順利完成資金募集,維護股東權益,致本公司資金使用
計畫預計順延一季,其原因尚屬合理。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無。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無。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該公司申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
(延長至104年4月20日),主係第四季受到國際油價大跌、國內選舉及
大戶條款等政經因素,以致台灣股市受影響震盪,
影響市場對該公司營收預期,致使該公司股價處於低檔,而為避免損及
股東權益,該公司遂欲另尋求較佳之訂價及發行時點。
在預期該公司第四季消費性電子產品銷售旺季到來,將可消彌市場對
該公司營收獲利之不確定性,股價預期將同步反映,股市預期將有正向發展,
該公司將較有機會選擇適當之發行時點,故該公司考量內部決策暨承銷作業
時點之因素,將申請延長募集完成時間三個月至104年4月20日。
該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國內第二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之募集期間三個月至104年4月20日,經104年1月7日
金管證發字第1030053972號函核准在案。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目前股價已處於低檔,預計隨著本公司2014年第四季獲利逐漸顯現,
及2015年度營收成長力道逐漸增強下,股價預期將同步反映,本公司本次
延長募集期間將較有機會選擇適當之發行時點,資金順利募集完成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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