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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傳銷在中國大肆泛濫 一份重磅報告揭開了老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15 12:20


編者按:和訊網智庫消息 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研究中心武長海博士撰寫並發布了中國首份微傳銷研究報告,從傳銷在中國的演變過程、微傳銷的定義與特征、微傳銷泛濫內因及其危害等多個視角進行了極有洞見的剖析,填補了該領域研究的空白。作者已正式授權和訊網智庫發布,以供讀者參考。

2015年是我國頒布實施《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10周年之際。據國家工商總局不完全統計,兩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傳銷案件21904件,案值62.38億元,罰沒金額9.9億元,已送司法機關案件2251件,9668人。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聯合治理,全國范圍內規模化、公開化的傳銷活動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近幾年來傳銷組織開始利用智能化手機,通過微信群、手機QQ、QQ語言聊天室、陌陌、公眾號等社交平台進行傳銷,傳銷出現了虛擬性、跨地域性、隱蔽性、金融性和更加具有欺騙性等新特點,我們稱之為「微傳銷」。微傳銷活動的特點是發起靈活,傳播速度快,參與人員隱蔽,資金轉移方便,發現和查處難度大,社會危害廣,參與人員更加廣泛,參與總金額更加巨大。因此,本研究報告立足於微傳銷的新特點、危害性以及防治辦法等問題的研究,為微傳銷行為的預警、防范和行政監管建言獻策。


一、傳銷在我國的演變

傳銷在我國的發展由來已久,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即傳統線下傳銷、第一代網絡傳銷和第二代網絡傳銷,第二代網絡傳銷是一種新型網絡傳銷。

(一) 傳統線下傳銷

傳統線下傳銷是以線下的方式進行,包括暴力傳銷、傳統傳銷和新式傳銷。暴力傳銷是最原始的傳銷,采用限制人身自由達到傳銷的目地,不一定以產品為媒介。傳統傳銷一般自由加入,部分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課方式「洗腦」、吸引傳銷成員,以昂貴的產品為媒介。新式傳銷一般以產品為媒介,不限制人身自由,進出自由。上述傳統線下傳銷組織者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取得利益。這種傳銷政府打擊比較容易,近年來隨着政府打擊力度的加大,在地面設點的傳統傳銷模式的生存空間大為縮小,目前已不是傳銷主流。

(二)第一代網絡傳銷

2005年以後,隨着電腦即PC端以及網絡的發展,傳銷「借網還魂」,組織者或傳銷組織「上線」通過自建網站、在各論壇或其他網站公共區域進行線上傳銷,這種傳銷稱之為第一代網絡傳銷。第一代網絡傳銷由於PC端和網絡沒有普及,社交平台和參與人員少,以及傳銷的內容還是基於傳統傳銷,因此並沒有形成太大影響。

(三)第二代新型網絡傳銷——微傳銷

自2013年以後網絡傳銷發展極為迅速,成為傳銷的主要形式,出現了新的特點,我們稱之為第二代網絡傳銷或新型網絡傳銷。新型網絡傳銷的發展借助於以下工具:一是移動端即智能手機端的快速發展和網費的下降;二是微信群、手機QQ、QQ語言聊天室、陌陌、公眾號等社交平台的發展;三是一些支付平台未落實實名制為微傳銷肆孽提供便利和隱蔽條件。新型網絡傳銷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無實體機構,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具有隱蔽性和靈活性等特點,例如傳銷組織者只要建一個微信或QQ群即可組織傳銷,參與者通過手機移動端無時無刻可以參與,非常便捷。根據新型網絡傳銷具有的這種「輕」、「快」、「隱」等特點,我們稱之為微傳銷。目前,我國至少一半以上的傳銷為微傳銷。從微傳銷的發展趨勢及看,金融性越來越強,「脫媒」特征明顯,例如虛擬貨幣傳銷和「金融互助」傳銷就是典型案例,並且在微傳銷中占的比例越來越大。近日反傳銷網(http://www.chinafcx.com/)曝光了一份微傳銷名單,共150多家平台,以下是部分名單。

二、微傳銷的傳播平台和傳播內容

(一)微傳銷的傳播平台:微信等社交軟件

隨着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使用微信、微博、微視、QQ、陌陌等交流軟件交友成為許多人的選擇。與此同時,一些傳銷組織利用交流軟件應用的廣泛性和隱蔽性組織傳銷活動。以微信為例,它覆蓋90%以上的智能手機,並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據統計,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躍賬戶於2015年底達6.97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眾賬號總數已經超過800萬個,移動應用對接數量超過85000個,微信支付用戶則達到了4億左右。

從使用年齡來看,微信用戶平均年齡只有26歲,97.7%的用戶在50歲以下,86.2%的用戶在18-36歲之間。25%的微信用戶每天打開微信超過30次。55.2%的微信用戶每天打開微信超過10次。微信作為中國微信用戶強大的社交工具,接近一半活躍用戶擁有超過100位微信好友。57.3%的用戶通過微信認識了新的朋友。微信作為一款具有即時傳送多媒體、GPS定位功能可以查找到附近的用戶,並可以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機軟件。QQ、陌陌等社交軟件也有以上特點。因此,微信的上述特點,成為傳銷的新的土壤並被傳銷組織所利用,傳銷在蔓延過程中更加悄無聲息地飛速傳播。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軟件進行傳銷具有成本低、成功率高的特點,持有一部智能手機即可實施犯罪行為。在微信、QQ、陌陌等社交平台上犯罪嫌疑人多使用假身份,實施犯罪後也不容易被發現。通過微信、QQ、陌陌等發生的「微傳銷」新形式的出現,使得傳銷活動手段更加多變,擴張速度不斷加快,虛擬性、隱蔽性、欺騙性進一步增強,傳播跨地域性,成為監管部門的「灰色地帶」。 由於微傳銷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特點,參與微傳銷的人數和金額難以統計,但保守估計,參與人員千萬人以上,參與金額達數千億,無論人數和金額都遠遠超出傳統傳銷。

(二)微傳銷的傳播內容

1.打着「電子商務」的旗號實施網絡傳銷活動。一些傳銷組織通過注冊電子商務企業和建立電子商務網站,打着「消費=存錢=返利」、「消費返利」、「零元購物」、 「免費獲利」、「增值消費」、「消費不用花錢,免費購買商品」、「消費增值」、「循環消費」、「消費多少返多少」等誘人口號的電子商務網站,以「網購」、「網絡營銷」、「網絡直購」、「網點加盟」等形式從事網絡傳銷活動,成為了傳銷的新變種。典型案件包括太平洋(601099,股吧)直購網、萬家購物網、百業聯盟網、e科威士、「翡翠環球網」、 「中國商信網」等傳銷案。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萬家購物網傳銷案涉案金額達240多億元,涉案人員190多萬人,是我國目前查處的規模最大網絡傳銷案件。案例二:太平洋直銷網傳銷案涉案傳銷會員680余萬人,會員層級達16級,涉案金額達38億元。

2.以創業、投資為由頭實施網絡傳銷活動。以「網賺」、「網絡游戲」、「網絡加盟」、「網上學習培訓」、「網上博彩」、「在家創業」、「網絡創業」、「網絡資本運作」、「網絡投資」、「原始股投資」、「基金發售」 、「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渠道商」、「紅包互贈」為誘餌進行網絡傳銷活動。這種傳銷活動往往夾雜着涉眾型非法集資,包括目前流行的PE、私募股權、投資入股、發展渠道商等大金額傳銷,也包括類似的紅包互贈等小額金融投資游戲。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江蘇南通「E瑪國際」傳銷組織以銷售「E瑪國際」電子股權為名,采取雙軌制傳銷模式發展下線,吸收傳銷資金1.06億元。案例二:天津天凱新盛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傳銷手段結合時新的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從來自全國20多個省份近9000人手中非法集資10余億元。「AHK澳洲匯金理財游戲網」傳銷案,該案發展30個省份1.7萬余人,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

3.打着「微信營銷」、「微商」等旗號,以微信、微商為平台進行傳銷。主要是利用高額提成的騙局,將一些質量低劣,低成本的商品以高價賣出(主要是,通過微信、空間等社交軟件轉發出去,以騙取自己朋友圈朋友購買其質量不好的,價格番數倍的產品)。這些傳銷行為通過代理人的微信、QQ、微博等社交軟件轉發出去的,購買成功後,例如會給予40%以上提成(其實質成本價格只有8%,也就是8元的東西賣價100元,給予轉發者40元後,自己賺52元)。在微信、微商平台上從事傳銷活動,通過夸大宣傳、炫耀致富,傳銷嫌疑人多扮成「微商大拿」、「成功人士」,向微信好友們推薦發財捷徑,往往還故意偽造熱銷氛圍,如發布高額打款截圖等信息,誘人上當。但這些偽造截圖是通過網上花十幾元購買的「微信對話生成器」的軟件生成的,通過這一軟件,可以制造虛假的轉帳信息、模仿微商與顧客的對話、自動吸引大量粉絲關注,以及自動在朋友圈或QQ空間發廣告等工具。現實當中,微信、微商傳銷帶來的社會危害十分嚴重,既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被騙者的財產利益,還阻礙了微商的健康良性發展,有的還往往伴隨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衛生標准的化妝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侵蝕社會信用基礎,必須嚴厲禁止。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全國首例微信傳銷案——陳志華微信傳銷案。微信傳銷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謂的「亞洲催眠大師」陳志華,宣傳交59800元代理費,每天只要轉發微信營銷課程,拉更多人來聽課,就能月入百萬,108天買奔馳,6個月買房,一年開上勞斯萊斯。陳志華打着「微信營銷、月入百萬」的口號,以手機微信為平台,陸續在上海、杭州、廣州、北京、長沙、南京等十余個城市組織非法傳銷。陳志華把這種傳銷偽裝成微信營銷、免費授課的形式,從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個月內,涉案人員達329人,涉案金額達461萬元。微信傳銷的始作俑者陳志華最終被判刑8年,罰金10萬。

4.虛擬貨幣傳銷。虛擬貨幣源於於2009年比特幣的誕生,隨後各種虛擬貨幣開始大量產生,目前國內的虛擬貨幣已經達到數百種。2012後國內開始大量出現打着虛擬貨幣的幌子進行非法傳銷的案例,例如百川幣、SMI、MBI、馬克幣、貝塔幣、暗黑幣、美國富達復利理財、克拉幣、石油幣、華強幣、CB亞投行香港集團、幣盛、世通元、U幣、聚寶、21世紀福克斯、萬喜理財、BBT(經媒體多次曝光現已改名為摩根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都有一個顯著特征,都是打着創新的幌子,許以用戶高額的回報,實則就是傳銷騙局。我們用百度搜索「虛擬貨幣傳銷」已經看到近50萬條先關信息,而且出現的都是破獲的一些虛擬貨幣傳銷大案要案的相關信息。虛擬貨幣傳銷案的特點是案值和參與人員數量極大,造成的社會危害不用於一般的傳銷,同時具有破壞金融秩序的特點。以「貝塔幣」的運作模式來看,參與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有兩個:一個是貝塔雲礦機的挖礦收入,100個金幣可兌換人民幣;一個是拉人頭倍增的收入,拉一個人獲得120個金幣。此類傳銷的操作手法有以下幾個特點:(1)以上幣種大多是非恆量發行、單純炒幣,沒有商業應用。(2)都屬於網絡金融傳銷,服務器都在境外,查處難度較大。(3)運行周期短。一般3-6個月,到了返錢高峰期直接關網跑路,換個馬甲重來。據業內人士介紹,這類虛擬貨幣的收益模式,一般都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所謂「靜態收益」,就是虛擬貨幣自身不斷升值所帶來的收益,比方說,「虛擬幣」首先投資者花1000元,購買一台造幣機,每台造幣機每天產10個金幣(6.5個金幣+3.5個金種子),累計到100個金幣,就可以兌換成現金,一個金幣等於1塊錢。不算金種子的復投,100天後,就可以收回成本。「動態收益」就是推廣費,在微信圈把這個項目分享出去,有人感興趣就可以注冊,只要一注冊,分享人就能得到提成,通常注冊的投資門檻是1000元,分享人就能得到100塊錢的提成。此外,還根據投資者每一次「報單」,也就是每一筆投資金額的多少,進行抽成。據說「有能力的人」做3-6個月後,一天就能有1-2萬元的收入。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U幣傳銷案。該案牽涉23個國家22萬注冊會員,國內31個省市區3.6萬名注冊會員,涉案金額高達5億元,包括2名馬來西亞籍嫌疑人在內的12名傳銷組織高層領導成員全部落網。目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訴。2014年以來,境外傳銷組織泰國優趣集團在境外搭建傳銷網站,以投資虛擬貨幣U幣為名在國內發展會員實施傳銷犯罪活動。該傳銷組織在網上公開宣傳投資U幣能夠獲取暴利,誘騙投資者繳納500美元至5萬美元等不同金額注冊會員,取得一星至五星會員的加入資格,按照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級層級關系,通過設立推薦獎、對碰獎、領導獎等獎金形式,激勵會員在網下以「拉人頭」方式層層發展下線會員以獲取高額返利。

5.「金融互助」傳銷。從2015年起,「金融互助」式傳銷成為微傳銷的主流。這或與2013年下半年微信支付的上線相關,微信支付的快捷支付功能,極大地方便了金融傳銷中錢幣快速流傳的需求。2016年6月中旬統計顯示,僅在微信上點「金融互助」的搜索,即可搜到200余個推廣微信公眾號和大量的微信交流群。自2015年4月俄羅斯人謝爾蓋•馬夫羅季創立的MMM金融互助傳銷模式傳入中國以來,「MMM金融互助社區」及其類似「金融互助」平台大量涌現。這類平台多以「互助」「慈善」「復利」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無實體機構,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托網絡進行。

這些平台除了包括論壇、QQ 群、微信、貼吧、手機移動端、新聞網站、搜索引擎等常見媒介成為最主要的擴散渠道外,騰訊和百度等眾多帶 「V」認證標志的網站或公眾號也成了重要的傳播途徑,一些網店大量存在出售「金融互助」平台源碼、系統開發的店鋪。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輸入「金融互助」進行搜索,相關信息達到487萬多項,首先映入眼簾的是關於「金融互助」金融互助平台制作技術的頂置競價排名廣告。在MMM金融互助在中國盛行之際,其他眾多金融互助平台也蜂擁出現,包括MMM仿盤或采用與MMM接近的名字,如臻MMM,或冒用一些知名金融機構的名號,如萬事達、Lending Club等,或者直接用「某某金融互助」等名稱。除此之外,國內還出現了許多MMM金融社區異化產品,YBI、WK、韓國CNC互助金融平台、智拓金互助平台和享贏財富等,因此,實際的金融互助投資平台數量之大,影響范圍之廣,參與人數之眾超出我們的想象,難以精確估算。

以微信等社交軟件為例,在社交基礎上快速發展起金融支付和清算業務,但大量非實名用戶的存在,為寄生在這些平台上的金融互助投資傳銷平台帶去極大的隱蔽性,伴隨着參與人員流動性、跨區域性和跨境性等特點,再加上相關法律的滯後性,以及對金融互助投資平台的定性和取證等難以確定,監管難度非常大,導致了金融互助平台的非理性繁榮。金融互助具有詐騙和金融傳銷的性質,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多次發出警示,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 截至目前,已經有上百個這種互助模式的資金盤出現問題,數百億甚至上千億元的金錢被不法分子騙走,容易引發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不僅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危害社會穩定。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MMM」金融互助傳銷。「MMM中國」是以資助人和受助人的形式,以互助平台的模式進行操作,也是太陽線模式。MMM把玩家以資助人和受助人的角色進行配對,資金重組。根據「MMM 金融互助」規則,參與者必須以馬夫羅幣這種網站內部貨幣為載體,向其他參與者支付款項,被稱為「提供幫助」即買入馬夫羅幣;由其他參與者處獲得款項,則被稱為「得到幫助」即賣出馬夫羅幣。互助參與者每次援助的金額介於60 元至6 萬元人民幣之間,並獲取相應數額的馬夫羅幣。資助人發起資助後,系統會開始為資助人排隊,1-14天時間,配對完畢,會提示N個受助人賬戶,你按要求給受助人打款過去。打款後,你的角色由之前的資助人轉變為受助人。同樣,系統會把下面排隊的人進行配對,會有N個人給你打款。秒匹配,同時獲最高回報30%(按天數1%計算,時間等越久越多),排隊開始算每天投資額的1%的利。除制定交易規則外,MMM 社區還對參與程度和頻次作出嚴格規定,如「匹配成功不按時打款,賬號會被凍結;2 個星期不推薦朋友也不參與掛單捐助,系統會刪除賬號」等。

6.其他形式的微傳銷。一是打着「慈善救助」、「愛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業,築和諧家園」、「愛心支助貧困學子」、「消費養老」等形式,欺騙善良的群眾上當受騙,如2013年北京查處的「集善家園網」傳銷案。二是打着「旅游直銷」、「免費旅游」的旗號,以「免費旅游」、「邊旅游邊賺錢」等噱頭,通過加手機微信好友的形式發展下線,拉群眾入會交費,從事網絡傳銷,如近期出現的名叫「WV夢幻之旅」的組織就涉嫌此類傳銷。

三、微傳銷定義和本質

(一)微傳銷的定義

微傳銷是以智能手機為工具,以微博、微信、微視、博客、陌陌、QQ、空間及其他微軟件等為平台,以電子商務、網上創投、網上股權投資、微信營銷、微商、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費旅游等旗號為內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寶、網絡銀行以及其他支付工具為資金流轉工具的傳銷活動,該傳銷具有虛擬性、跨地域性、隱蔽性、金融性和更加具有欺騙性等新特點,我們稱之為「微傳銷」。微傳銷活動的特點是發起靈活,傳播速度快,參與人員隱蔽,資金轉移方便,發現和查處難度大,社會危害廣,參與人員更加廣泛,參與總金額更加巨大。

(二)微傳銷的本質

微傳銷具備傳銷的一切特征,即「交入門費」、「拉人頭」和「組成層級團隊計酬」等。根據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出台《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作出了清晰的定義: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國家工商總局也出台一些根據傳銷的獨特特點來認定傳銷的辦法,如在2016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中就稱:根據禁止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斷定涉嫌傳銷: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以微傳銷為例,普遍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繳入門費。微轉動力傳銷,野狼互助,3M等,虛擬幣傳銷,貨物等,都要繳入門費。這些金融互助傳銷一般沒有符合其實際價值的貨物。(2)拉人頭。以較為流傳的「野狼互助」模式為例微信群內發布的游戲規則顯示,團隊有6層,第一層是群主,只有1個人,第二層為副群主,有兩個人。依此類推,到第六層則有32人。(3)組成層級團隊計酬。仍以「野狼互助」為例,參與該項目的人需一次性投入2000在第六層排位。該層排滿32個位,收入的64000元給第五層16分,依次類推。當該群64個點位全排滿,群主可以收入64000元然後出局。該群隨後裂變為兩個群,副群主晉升為群主,然後再次開始新的排位。

四、微傳銷的特征

(一)不具備合法資質

大部分微傳銷平台和公司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不具備合法資質,系非法機構;其推廣網站未經核准備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網址頻繁更換,風險巨大。工信部網站備案數據顯示,以「金融互助」微傳銷平台為例,其在中國主網站沒有在工信部完成備案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屬於非法網站。「金融互助」平台經常會出現經營者突然消失、兌換交易程序無法進行、公司注冊地址造假等現象,投資客損失慘重。

(二)沒有經營實體、不具理財產品發售資質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平台不具或沒有依托任何經營實體,不生產任何產品和服務,因此不會產生任何價值或利潤,完全是瓜分新進投資者的資金,只有不斷吸收新鮮血液,才能延續。同時,證監會公示的經營者名錄顯示,「金融互助」微傳銷平台也沒有互聯網基金銷售和私募基金發售等資格牌照。因此,「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平台違背價值規律,投資風險巨大,資金運轉不可長期維系。

(三)運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特征

微傳銷未經批准,通過網站、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公開宣傳,承諾畸高利息,引誘群眾投入資金;同時,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並按加入先後形成層級關系、計算返利金額,具有非法集資、傳銷交織的特征。

(四)傳播速度快,迷惑性、利誘性和隱蔽性強

微傳銷具有傳播速度快,迷惑性、利誘性和隱蔽性強等特點。第一,傳播速度快。通過QQ、微信、手機移動平台等手段很快建立一個「金融互助」平台並吸引大量人員參與。第二,迷惑性強,從表面看起來參與者機會均等,沒有欺騙等行為。第三,利誘性強。宣稱投資門檻低、周期短、收益高。第四,隱蔽性強。微傳銷的大部分行為通過移動端完成,並且采取暗箱運作模式,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的連服務器都放置在海外,因此監管部門難以調查。

(五)跨地區和跨國界性

微傳銷的的參與者具有跨地區的特性,參與者可以來自不能省份、不同地區,大家在一個移動端社交平台就可以完成傳銷行為。有的微傳銷的組織策劃均來自境外,對於中國來說屬於「舶來品」,大量的平台組織者及骨干成員經常藏匿在境外,利用互聯網或移動通信等手段構建境內傳銷平台,對其他成員進行遙控與指揮。例如,警方查辦的大多數微信案件都有一個特點,即受害者一般遍布中國十幾甚至20幾個省份,數十個地區。這種跨地域性由微信這種介質決定,微傳銷讓傳統傳統的地域限制被突破,讓傳銷的犯罪世界也有變「平」的趨勢。

(六)偽互聯網金融性

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界定,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目前的互聯網金融主要形式為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微傳銷平台既不滿足互聯網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滿足互聯網金融的實質要求,是假借金融創新「搭便車」的偽互聯網金融。

(七)參與者素質高,年輕人尤其深受其害,影響面廣

由於「金融互助」微傳銷平台的參與者主要通過網絡傳播,例如論壇、QQ 群、微信、貼吧、手機移動端、新聞網站、搜索引擎等,白領階層、事業單位、公務員甚至金融從業者參與者占了很大比例,涉及人員素質高,影響面廣。參與「金融互助」微傳銷的越來越多的是年輕人,三四年城市進城青年人,越來越多的80後、90後參與其中,對年輕人的毒害非常大。

(八) 傳銷行為主要通過移動端完成

微傳銷的主要步驟主要通過移動端完成。其一般模式是通移動端的公眾號、門戶網站等進行業務介紹,主要通過微信群、手機QQ、QQ語言聊天室等進行實際的傳銷業務,並且主要通過微信完成支付,又通過朋友圈進行傳銷(也可同時通過門戶網站、社區進行傳播)。

(九)參與傳銷方式便捷,違法成本低

微傳銷參與方式極其便捷,隨時隨地,上下線不需見面,開會無需真實場景,支付無需現金和憑條,一切全在移動端完成,吃飯睡覺甚至上班、乘公交、上廁所時皆可進行。違法成本低、打擊難度高。拉個群、群再拉群,一套簡單的傳銷體系就完成了,成本非常低,不像原來有房租、劇集等各種支出,利用社交平台傳銷也給打擊和取證帶來難處。

五、微傳銷的社會危害性

(一)微傳銷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和系統性風險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在國內參與人員達數百萬人,有數百個傳銷平台,涉及金額達數千億人民幣,「金融互助」微傳銷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移動平台進行傳播,一旦這些平台大面積出現問題,資金鏈就會斷裂,引發金融風險。同時,這些風險與其他互聯網金融風險相互串聯、相互傳染、相互疊加、相互混雜,「金融互助」等微傳銷風險有可能成為風險混合的新紐帶,引發風險的集中爆發,從而引發金融危機。

(二)微傳銷擾亂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的本質是傳銷,但其承諾的高收益甚至天價收益,違背了金融本質和金融發展規律。金融的本質是資金融通,其支點是信用,而信任是基於信息的對稱。「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的運行不透明,完全被組織者把控,信息不對稱。創始人和組織者往往利用投資者貪婪、短視、從眾等弱點,許以高收益,並打着無風險高獲利的口號,營造飢餓營銷氛圍,讓投資者喪失了警惕,盲目跟風,進行大量投資,從而實現短期短期套利,然後抽身而退。「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組織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互聯網金融的市場信譽,然亂了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阻礙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步伐。「金融互助」微傳銷允諾的高回報行為,起到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抬高了民間融資市場利率,致使真正的產業難以籌集到資金。因此,「金融互助」微傳銷行為既擾亂了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也阻礙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三)微傳銷嚴重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以互助的名義,誘以高昂的收入、低門檻會員巨幅優惠,以及拉入新人的巨額返利讓更多的投資者深陷其中,無法「破局」,短時間內難以發現其欺騙性和危害性。「金微微融互助」傳銷是一種龐氏騙局,最終的結果是崩盤,顆粒無收。「金融互助」等傳銷參與者缺乏金融常識和金融風險教育,其之所以持續參與其中,是因為內心的貪婪,總以為自己不會成為最後的接盤者。但事實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給社會造成了數千億公共財產損失,參與者不僅是缺乏知識的普通百姓,而且高收入的白領階層、公務員甚至金融從業者參與者眾多。「金融互助」等微傳銷通過借助了網絡的力量,致使受害面更廣,滲透深度更深而且也更加難消滅。一些「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組織者經常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重新建立「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平台實施詐騙。

(四)微傳銷滋生了大量境內外犯罪活動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披着普惠金融和互助的外衣,實施詐騙或非法集資活動。相比於普通的金融詐騙,「金融互助」等微傳銷非法占有目的不明顯,組織策劃者利用一些社交平台非實名漏洞,僅以服務費等方式收取部分款項,並不占有投資者投入的全部資金,投資者的資金大部分投入了宣傳發行、向先前投資者支付利息等方向。因此,「金融互助」微傳銷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同時一些犯罪分子或非法組織利用「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的手段,進行洗錢活動或進行資金非法轉移,也因為不能有效的落實賬戶實名制,資金來源和去向難以追蹤,人員信息難以鎖定,很容易成為犯罪份子洗錢的渠道,增大反洗錢工作的難度,助長各類金融犯罪氣焰。一些「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組織者甚至進行境內外勾結,共同實施跨境詐騙或其他犯罪活動,應當警惕,例如,有些犯罪組織本身就是國際犯罪集團,只是把觸角伸入我國境內吸金。

(五)微傳銷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影響社會穩定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由於本質是一種傳銷,參與者容易被洗腦,深陷其中,一旦上當受騙,利益受損,由於參與群眾多、財產損失大,頻繁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導致極端過激事件發生,影響社會穩定。

六、微傳銷在我國泛濫的原因

(一)微信、QQ和微信支付非實名因素

微信、QQ和微信支付的非實名制,是助長微傳銷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其中微信支付作為金融支付工具,長期為非實名制。非實名在一定程度上讓微信、QQ成為傳銷的溫床微傳銷實施洗腦、繳入門費等的關鍵「場所」,是在QQ群或微信群的虛擬空間內。傳銷群中的數十、數百人基本上沒有互加好友,是臨時被拉入群的,此時群內「人名」均是可以更改的昵稱或不辯真假的名字。傳銷受害者最終會發現,自己一朝被踢出群,就再也無法找到組織者的信息,這為工商、公安查處微傳銷帶來極大難度。微信支付理信論上是可以為公安、工商等查處微傳銷提供有力幫助的。但在今年7月1日以前,微信支付是非實名的,因此能夠提供的辦案線索也有限。監管機構原本寄望,7月1日實名制落地後改善這一情況,但目前看情況不容樂觀。2016年7月10日,有律師舉報微信支付未履行央行實名制規定,在實名賬戶中又不嚴格分級,沒有限額限制。客觀上給這仍然傳銷創造了溫床,同時增加打擊難度。

(二)關於金融傳銷的法律法規缺位,現有法律難以發揮作用

近兩年來,我國多個省份爆發金融傳銷大案,互聯網上有關金融傳銷的網站也以「資本運作」、「網絡銷售」、「網絡加盟」、「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網絡直銷」等名義進行金融傳銷犯罪活動。金融傳銷在一些南方省份吸納了巨額的民間資本,並有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趨勢。「金融互助」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傳銷行為難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關於規制金融傳銷的法律法規缺位,導致金融傳銷在法律不能觸及的空白地帶滋長和蔓延。金融傳銷涉及金融巨大,影響金融秩序,比普通傳銷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沒有金融傳銷罪名,只能按普通傳銷定罪量刑。

(三)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

當前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還沒有形成,金融市場還不完善,金融市場缺少成熟、完善、穩定的投資品,投資者投資渠道狹窄,金融市場缺少成熟、完善、穩定的投資品。「金融互助」微傳銷平台虛假宣傳,投資者難以辨別真偽,盲目投資,導致上當受騙。

(四)投資者相關法律和金融知識教育缺失,認知偏差,急功近利

第一,投資者對「金融互助」等微傳銷行為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沒有認識到這是一種嚴重的金融犯罪行為。同時缺乏金融和投資的基本常識,金融學中有個常識,就是風險和收益匹配,但投資者對於「金融互助」等微傳銷這種龐氏騙局沒有起碼的認知。相比於金融詐騙,「金融互助」等微傳銷行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顯,組織策劃者僅以服務費等方式收取部分款項,並不占有投資者投入的全部資金。第二,由於互聯網信息泛濫,信息過量產生了認知負擔,投資者難以甄別有效信息,導致認知偏差。第三,投資者急功近利。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看,投資者在「金融互助」騙局中出現了三個關鍵性的認知偏差:一是高估被騙小概率事件發生的概率。二是信息可得性偏差。「金融互助」等微傳銷信息泛濫,但投資者在判斷和決策時,總是尋找容易得到的信息作為判斷依據,例如網上隨便搜下其他人的評價而不會去甄別這些評價的真偽。三是自證偏差。「金融互助」等微傳銷投資者總是尋求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屏蔽對自己不利的說法。因此,投資者的行為對龐氏騙局的形成具有推波助瀾的作用。

(五)政府的對微傳銷行為的認識不足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行為本身是一種偽互聯網金融,但政府對於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存在存在偏差,對地方政府來說,出於政績的考慮,往往對這種所謂的創新過於照顧,縱容和加劇了「金融互助」微傳銷的泛濫。同時,對於「金融互助」微傳銷平台沒有觸犯監管部門的「占用資金」、「提供擔保」和「有資金池」等紅線,有關政府部門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金融互助」平台投資者認為即使投資資金顆粒無收,不會怪罪他們,只是自認倒霉,很少投資者主動去投訴。有關政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主動進行監管也是造成「金融互助」傳銷泛濫的原因之一。

(六)政府對金融投資者保護不足

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金融消費者並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目前還沒有關於金融消費者的單獨立法。對於金融消費者,國務院辦公廳曾出台《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其第三條指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只能算是一個規范性文件,還不能上升到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

(七)我國的金融業監管側重結構而非功能監管

目前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機構為「一行三會」以及地方各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等,實施的是分業經營監管,側重於金融機構監管而非功能監管。但「金融互助平台」雖然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金融活動,但不屬於互聯網金融的范疇,因此缺乏應有的監管。

(八)傳統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落後,難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平台往往利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手段進行操作,在互聯網不斷普及的背景下,信息、資金流動加速,各類金融詐騙花樣復雜,手段隱蔽。傳統的監管因互聯網的無邊界性、虛擬性、高科技化而難度加大。

(九)涉案因素復雜,監管責任劃分不明確

因為相關法律、網絡技術、區域管轄權以及傳銷性質等諸多因素,以及對「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平台的定性和處置沒有定論。而且大量案例呈現出跨地區、跨國界的特點「金融互助」等傳銷組織領導及骨干成員常藏匿在境外,利用互聯網或移動通信等手段構建境內傳銷網絡,對其他成員進行遙控與指揮。因此,對於「金融互助」等微傳銷平台發生的案件涉案人、地和案件的本身屬性等綜合因素,難以確定監管者和監管責任。

七、微傳銷預防與監管對策建議

(一)加強微信等社交平台自我審查、管控力度、落實實名制規定

必須看到,雖然微傳銷的傳播途徑主要包括QQ 群、微信、貼吧、手機移動端、新聞網站、搜索引擎等,但其傳銷主要步驟的完成即拉人頭、分層管理、聚集洗腦培訓、入門費以及酬資支付等,均主要在微信、手機QQ等平台上完成。因此騰訊平台應為微傳銷負有主要責任。因為微傳銷的隱弊性極強,犯罪有分散型的特點,因此依靠單獨一地的工商和公安部門,很難完成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難以發現和固定證據。而微信等社交平台對及時發現和制止傳銷犯罪的發生、發展有得天獨厚的技術優勢。微信等社交平台作為微傳銷的發起工具,對微傳銷負有不可不可推卸的自我審查和自我管控責任,因此建議如下:

一是應當加大投入和技術研發,對傳銷行為實施全天候網絡巡查,運用大數據優勢進行技術分析和甄別,加強自律和內部監管,營造良好的社交環境。二是應當對微傳銷的各個傳播途徑進行徹底清理和整頓。三是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新出台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強化廣告自律審查責任。四是作為信息匯集方,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對失信者的曝光,建立差評制度。五是,按照《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願,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並根據實名認證的充分程度進行分類管理,限制不同的支付交易類型和金額等。

(二)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相同監管

由於微傳銷涉案復雜,監管責任劃分不明確,以及對微傳銷認識不足導致監管額空白。從近期來看,應當用用監管機構協同監管機制,打破行業壁壘,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主體作用,着力消除信息不對稱,嚴格行為監管,加強對微傳銷行為的違法懲治。加強對微傳銷的性質研究,正確劃分工商部門、「一行三會」、公安部門、工業信息化部門、電信部門、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的責任,明確各自職責。建議建立政府牽頭、多部門配合的聯動機制,突出公安、工商部門在打擊微傳銷活動中的骨干作用,人民銀行及監管部門的監控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構築起打擊微傳銷的協作體系。各地區監管部門要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從長期來看,應當在「三會」之上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進行統一監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針對金融監管真空或重疊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三)積極利用大數據和雲計算等高科技手段實施監管

微傳銷是一種新型的傳銷,對執法機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因此要創新監管方法,建立實時動態監測體系,實現監管的「互聯網+」。監管部門通過借鑒雲計算、大數據等方面的領先行業實踐經驗,建立和完善數據分析和風險監測系統,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篩查案源線索,從中發現和確定涉嫌從事傳銷違法活動的網站、網頁,綜合運用網絡調查、實地核實、可疑資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強在線與遠程電子數據證據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獲取相關信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追根溯源,確定重點打擊對象。同時,要建立微傳銷預警機制,實現對微傳銷風險的及時發現和預警。

(四)完善防治微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微傳銷的發生存在法律層面的問題,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備影響了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無法可依。因此建議如下:

第一,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健全完善處置微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梳理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對罪名適用、量刑標准、刑民交叉、涉案財物處置等問題進行重點研究,推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第二,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研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司法機關在案件查處和善後處置階段的職責劃分,完善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依據。第三,加快民間融資和金融新業態法規制度建設,彌補微傳銷行為的法律與監管空白,為厘清人們對微傳銷行為的模糊認識。第四,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新型網絡傳銷監督管理辦法》。第五,修訂或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司法解釋,使微傳銷行為適用於該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於微傳銷一般沒有工商登記,交易者之間的關系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此難以試用現有法律的規定。第六,修訂或加強《禁止傳銷條例》的司法解釋,將所有微傳銷的行為納入到《禁止傳銷條例》監管中來。以太平洋直銷網傳銷案為例,涉案傳銷會員680余萬人,會員層級達16級,涉案金額達38億元,社會危害嚴重,但人們對其是否為傳銷行為認識不清,監管部門也存在爭議和疑惑。通過法律來明確微傳銷的性質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五)完善防治微傳銷行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機制

建立健全跨區域微傳銷案件執法爭議處理機制,完善不同區域間跨執法部門、司法部門查處工作的銜接配合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處置微傳銷案件的信息共享、風險排查、事件處置、協調辦案、責任追究、激勵約束等制度,修訂完善處置微傳銷案件的工作操作流程。

(六)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加強對投資者教育

適時制定《民間融資法》等指導性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提供有效的社會防護性保障,降低其交易成本和法律隱患,通過制度性激勵引導民間融資市場探索非人格化的交易模式。降低金融准入門檻,把民間金融市場納入金融市場多元化體系。加強對投資者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知識的教育,提高投資者素質。否則再好的監管制度也會有監管漏洞和監管空白,被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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