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章冤案判決不受理法院列出4點理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4 08:55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海軍士兵黃國章21年前,在南陽艦服役時離奇落海身亡,高雄地檢署重啟調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時任艦長馮逸成,不過高雄地方法院23日審結,因逾追訴10年時效判決不受理,判決理由列出以下4點。
第一、 全案於1997年間經軍事檢察官調查後,已對馮男處分不起訴,1998年不起訴確定。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雄檢起訴馮男的犯罪事實,與軍檢偵查的前案完全相同,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對於已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有相當於再審原因的情形,才能再行起訴,否則只能判決不受理。
第二、檢方以逃兵陳天賜於1995年的筆錄,主張黃國章落海前曾遭其他老兵凌虐為本案新證據,但法院調查後認為,陳天賜該筆錄於1995年軍事檢察官偵辦時已取得,且查明陳男所述不實,陳天賜還被依偽證罪判刑6個月確定,因此這份筆錄不能被認定是新證據。
第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本案發生在1995年,至2005年追訴時效已經消滅。
第四、黃國章遺體在運回台灣之前,就經大陸公安單位火化,增加追查死因的困難度,雖火化前有拍攝數張遺體照片並請刑事警察局鑑識,但因照片影像不夠清晰而無法判斷,而現今鑑識技術已相當進步,法院因而分別函請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鑑識,但因照片實在不清晰,兩單位鑑識後仍無法釐清黃國章的死因。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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