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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將無制度障礙。中國銀監會公佈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主要是對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進行修改,改變原來只能商業銀行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規定,給各類社會資本(包括民營資本)平等進入金融租賃行業的權利。
中銀監網站刊發的答記者問新聞稿稱,新的規定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製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
並且,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佔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製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佔比不低於30%,以利於發揮其在金融業務管理和租賃物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優勢。
中國政府今年7月5日發佈的「金十條」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金十條」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原規定要求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要求持股50%以上,且只能是商業銀行);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範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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