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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內所載之所有提呈普通決議案均已由獨立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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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通函(「股東特別大會通函」)。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匯與股東特別大會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義。
泰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i)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證監會向特別交易授出同意(惟須待各特別交易獲得獨立股東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投票批準後方可作實)及(ii)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內所載就批準特別交易及不獲豁免關連交易提呈之所有普通決議案均已由獨立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通過。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獲委任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擔任監票員,負責點票。
證監會之同意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證監會向特別交易授出同意(惟須待各特別交易獲得獨立股東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投票
表決方式投票批準後方可作實)。
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即股東特別大會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數目為874,665,903股股份。如股東特別大會通函所披露,下列人士必須且已經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就提呈之普通決議案投票:
股東 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之持股
張舜堯先生
(連同Power Link、
Long Billion、怡富及
創雷) 354,180,065股股份(40.49%),其中Power Link持有171,237,000股股份
(19.58%);Long Billion持有85,088,000股股份(9.73%);怡富持有
33,519,200股股份(3.83%)及創雷持有20,728,000股股份(2.37%)
馮潮澤先生 74,867,600股股份(8.56%)
錢永勛先生 101,021,020股股份(11.55%)
郭敏慧小姐 20,000,000股股份(2.29%)
張任華先生 878,000股股份(0.10%)
吳嘉平小姐 30,000股股份(0.003%)
上述股東(持有合共550,976,685股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3%)已放棄就批準特別交易及不獲豁免關連交易提呈之所有普通決議案投票。
因此,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持有合共323,689,218股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37%)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就批準特別交易及不獲豁免關連交易提呈之所有普通決議案。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就批準特別交易及不獲豁免關連交易提呈之普通決議案投票。概無股東有權僅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僅可於會上就提呈之決議案投反對票。概無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函中表示有意就任何提呈之普通決議案投反對票。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函中表示彼等有意放棄投票,故亦無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如此行事。除上文披露者外,任何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任何提呈之決議案投票不受限制,而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如下:
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普通決議案 贊成 反對 總票數
1.批準、追認及確認興懋買賣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173,618,012 92.093% 14,906,020 7.907% 188,524,032
2.批準、追認及確認(i)泰昇地基(香港)買賣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ii)繼續提供擔保及彌償保證。
173,618,012 92.093% 14,906,020 7.907% 188,524,032
3.批準、追認及確認泰昇建筑工程買賣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173,618,012 92.093% 14,906,020 7.907% 188,524,032
4.批準、追認及確認泰昇貿易買賣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173,618,012 92.093% 14,906,020 7.907% 188,524,032
5.批準、追認及確認郭敏慧小姐服務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173,618,012 92.093% 14,906,020 7.907% 188,524,032
6.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執行及落實興懋買賣協議、泰昇地基(香港)買賣協議、泰昇建筑工程買賣協議、泰昇貿易買賣協議及郭敏慧小姐服務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173,618,012 92.093% 14,906,020 7.907% 188,524,032
附注: 決議案全文載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由於各項提呈決議案獲大多數票投票贊成,故該等決議案作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全部獲正式通過。
要約之先決條件
股東特別大會通函所載董事局函件「要約之先決條件」一節所述第(3)及(4)項先決條件因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決議
案而獲達成。就完成而言,於本公告之時,第(2)、(6)至(12)項先決條件仍未獲達成,而第(1)、(3)、(4)及(5)項先決條件已獲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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