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13圍海債」2016年付息公告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9 07:20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於2013 年5月27日發行的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簡稱「13圍海債」、「本期債券」、債券代碼112177)至2016年5月26日將期滿3年。2016年5月26日買入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16年5月26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根據本公司「13圍海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內,每年付息一次,為保證付息工作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及代碼:簡稱為「13圍海債」,代碼為「112177」。3、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為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4、發行價格:每張人民幣100元。5、發行總額:人民幣3億元。6、票面利率:6.90%,在債券存續期限前3年固定不變。7、每張派息額:人民幣6.90元。8、年付息次數:1次。9、起息日:2013年5月27日。10、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至2018年間每年的5月27日為本期債券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順延)。下一付息期起息日為2016年5月27日。1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90%。12、兌付日期:本期債券設置提前還本條款,分別於2017年5月27日兌付本期債券剩余本金的30%,2018年5月27日兌付本期債券剩余本金。若債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權,則被回售債券的兌付日為2016年5月2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3、付息、兌付方式:本期債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債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權,所回售債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資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5月27日一起支付。若債券持有人放棄回售權或行使部分回售權,則債券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償還方式,即在債券發行完畢後第4年償還債券剩余本金的30%,第5年償還債券剩余本金的70%。14、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經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級,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級。15、擔保情況:本期公司債券為無擔保債券。16、保薦人、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7、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3年7月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18、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二、本次債券付息方案按照《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13圍海債」的票面利率為6.90%。每手「13圍海債」(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69.00 元(含稅。扣稅後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55.20元;扣稅後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62.10元)。三、付息債權登記日、除息日及付息日1、債權登記日:2016年5月26日;2、除息日:2016年5月27日;3、付息日:2016年5月27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5月26日(該日期為債權登記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3圍海債」持有人。2016年5月26日買入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2016年5月26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的利息。五、付息辦法公司將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個交易日前,公司會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本公司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相關協議規定,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付息資金劃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後續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關公告為准。六、關於本次付息對象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付息網點 在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2、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 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企業所得稅,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3、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其他債券持有者的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繳納。七、相關機構1、發行人: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全宏聯 系 人:陳偉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廣賢路1009號圍海大廈電 話:0574-87901130, 87911788傳 真:0574-879010022、保薦人(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π張志剛聯 系 人:譚強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電 話:010-630810303、托管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聯系地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聯系人:林源聯系電話:0755-21899314郵政編碼:518031特此公告。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投資10至18歲孩子的最佳方案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文章標籤更多上一篇關於「15賽輪債」跟蹤評級結果的公告下一篇關於「雲債暫停」公司債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