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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再出手嚴控“炒殼”,非借殼重組可直接公告實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7 21:14


據?地媒體報道,今日有投行人士透露,監管部門近日小範圍約見了部分券商,就A股市場借殼重組和炒殼相關事宜進行了溝通。

在約談中,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明确表示,為防止市場非理性的炒殼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和投資者利益,將進一步嚴格規範借殼類的并購重組。

與此同時,在上周舉行的2016年第一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會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解讀并購重組管理規則時也明确表示:證監會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等同”的要求,禁止創業板上市公司借殼上市。而在此前的規則中,相關表述則是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準“趨同”。

在上周的保薦代表人培訓會上,監管層相關人士也介紹,新修訂的并購重組規則強化了對并購重組事中事後的監管,如:重組後股價低于發行價一定?準的,延長鎖定期6個月;虛假重組等情況,不得轉讓股份,并增加了暫停、終止重組等監管措施;強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等。


 

與強化借殼重組相對應的,監管部門另一方面又在放松并購重組的行政審核,明确表示非借殼重組取消行政審核。

在上周的保薦代表人培訓會上,培訓官員明确介紹,新修訂的并購重組管理辦法取消了除借殼上市以外的重大資?重組行政審批,具體?容由修訂前的“重大資?重組需經證監會審批”、“要約收購需經證監會審批”修訂為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行為取消審批,以及15天證監會未表示異議的可以公告,不必等證監會批文。

不過,在并購重組中如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的,依然需要報送證監會審批。

并購重組中投資者的保護也做了新的修訂,在保薦代表人培訓會上,明确了在并購重組事件中投資者保護的六大?容:承諾賠償因虛假披露造成的傷害、引導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嚴格履行股份不轉讓承諾、股東大會網絡投票、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重組攤薄每股收益的填補回報措施。

不僅如此,并購重組涉及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限上也重新做了細化規定,具體如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本次發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董事會引入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外資戰投入股比例不低于10%),取得股份時用于認購股份的資?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此四類投資者股份鎖定期限為三年;一般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者和以資?認購股份的投資者,股份鎖定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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