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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復興航空:公告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1/21

2.公司名稱: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復興航空」)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8.因應措施: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9.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23日金管證發字

第102003704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 美金75,000,000元 , 但得於102年12/21前增加發行至

發行總額不超過美金120,000,000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

(三)發行價格:按面額之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 102年11月29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本公司將於本債券到期日按面額之

100%加計年利率2.00%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即以債券面額之

110.46%贖回本債券。

(二)期限: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 107年11月29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

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

債券發行滿30日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10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

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1)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包括於復興航空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2)若復興航空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復興航空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復興航空辦理減資者,自復興航空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三)轉換價格

以訂價日(102年11月21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之 105%

訂定之,本債券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3.02元(以下簡稱「轉換價格」)。

(四)轉換普通股股數

本債券持有人所收到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數決定方式係由:轉換時,以本債券面額乘以

訂價日(102年11月21日)決定之固定匯率29.572 為分子,再除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

價格為分母。

轉換後不足一股時,其餘數將以美元現金支付,計算至美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債券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包括私募所發行之股份)增加時

(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增資、合併增資、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

其他受託契約所規定股權稀釋之情形,且新股認購或發行價格低於每股時價(每

股時價之定義依受託契約規定))或其他受託契約約定之轉換價格調整事由,轉換

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約定之公式調整(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四捨五入計算至

分為止)。轉換價格之詳細調整方法依受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六)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

贖回:

(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

三年當日(即105年11月29日),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6.15%,將本債券全部

或部分贖回。

(2)若復興航空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

贖回金額(定義如下)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3)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

行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七)本公司之贖回權

(1)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後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

價格(依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

提前贖回金額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後之130%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

或部份本債券。提前贖回金額係指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2.00%之利息補償金,

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2)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

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

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

全部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

稅賦或費用。

(八)轉換年度股利及股息之歸屬

本債券持有人在轉換前不得享有復興航空股利或股息,轉換後持有復興航空普通股

者所享有依法受分派股利或股息之權利,與復興航空其他普通股股東相同。

(九)轉換權利之陸資身分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無法行使轉換權利取得復興航空之股份。

如日後申請轉換時,當時法令允許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復興航空,

應依相關法令程式辦理並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前述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

從事投資(包含證券投資)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令辦理。

(十)債券之註銷

本債券經本公司購回(包括由次級市場購回)、提前贖回、到期償還,或債券持有

人轉換、賣回者,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本次預計購買飛航設備;預計機隊擴展及

汰舊換新,以維持競爭優勢,進而強化既有航線及開闢新航線,以提高佔有率。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募集發行所得資金用以購買飛航設備,將能維持競爭優勢,對現有股東權益實屬

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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