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更改規定將放寬 犯輕罪者不再排除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17 13:29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姓名更改規定將放寬,行政院今(17)日通過「姓名條例」修正案,原住民族過去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被(撤銷)認領或收養,皆可申請更改姓或名;並配合刑法修正,將屬輕罪之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範圍內。
「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要點包括:
一、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亦可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姓名。
二、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姓氏與名字中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三、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等規定。
四、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皆得申請更改姓或名。
五、姓名更改後,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在其配偶及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並通知。
六、配合刑法修正,受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均屬輕罪,增訂「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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