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勞安法改名職安法 擴大適用所有勞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8 18:35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於所有業別勞工,並加入防過勞條款、勞工可主動迴避危險工作,也放寬職災通報標準,讓工會參與職災調查,同時公布於工作場所。本次修法也刪除以「保護」之名限制女性就業機會之條款。
本次修法將法案名稱由「勞工安全衛生法」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內容包括擴大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業別勞工,自營作業者與派遣人員也將受到保障,人數將從現行670萬人增加至1067萬人。
修正條文也新增「過勞預防措施」,僱主若未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進行過勞預防措施者,可罰3萬元到15萬元;若致職業病可罰最高30萬元。
另外,本次修法新增「勞工主動迴避危險權」,讓勞工在勞動場所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可在不危害他人情況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此次也新增「職災通報項目」,將職業災害通報公布與知會公司勞工,避免造成過去職災通報個案過少的情況;若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雇主則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此外,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法案也規定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職業災害調查。
本次修法也規定,當職業災害發生時,交付承攬勞務的事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非只有最後端的承包商負責。
三讀修正條文也訂定「六輕條款」,石化廠等高風險行業應提安全評估報告,若未落實造成火災、爆炸等意外,將罰30到300萬元。令也規定增列「勞工健康風險評估」,避免暴露化學品環境造成勞工健康風險。
此外,三讀條文刪除現行「禁止」女性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避免以「保護」之名,卻實為「限制」,反造成限制女性就業機會。對於妊娠及哺乳中之女性,雇主不得使其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由於過去許多職場如急診室等,常有勞動者遭受暴力對待等事件,因此本次修法增訂「勞動場所暴力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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