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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通調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30 18:15


茲提述(i)擔保人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就發行可換股債券刊發的公告(「二零一零年可
換股債券發行公告」);(ii)擔保人分別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
就調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而刊發的公告(合稱「二零一二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調整公告」)
;(iii)擔保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刊發的二零一二年度業績公告(「二零一二年度業
績公告」);及(iv)擔保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就調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而刊發的公
告(「二零一三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調整公告」)。

由於擔保人派發或宣派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息,可換股債券的換股價已根據可換股債券條款
及條件(定義見下文)由每股15.58 港元調整至每股15.36 港元,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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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i)二零一零年可換股債券發行公告;(ii)二零一二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調整公告;(iii)
二零一二年度業績公告;及(iv)二零一三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調整公告。除非文義另有界定
,否則本公告中使用的專用詞語與此等公告中采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二零一二年度業績公告所述,擔保人董事會建議派發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幣
0.12 元。確定股東收取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息權利之記錄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如信托契據所規定,發行人及/或擔保人須提供若干與調整可換股債券換股價有關的資料,
並確認上述調整已生效。

根據可換股債券的條款及條件(「可換股債券條款及條件」),可換股債券的換股價已由每
股15.58 港元(「調整前換股價」)調整至每股15.36 港元(「經調整換股價」),自二零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即緊隨與上述宣派有關的記錄日期後之日)起生效。除上述有關換股價
的調整外,可換股債券的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任何債券持有人對於應采取的行動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
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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