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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職安法"三讀通過 各行業應盡速了解因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18 12:42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立法院於102年6月18日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保障人數670萬人,擴大適用對象到所有行業1067萬人,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一體適用於各業的所有工作者(包括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職安法」總條文計55條,修正重點含括:一、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二、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四、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及健康管理措施。五、強化高風險事業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六、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規定,等六大面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黃竑鈞指出,新修正「職安法」增修條文與舊「勞安法」有很大的差別,以總則為例:包括「職安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尚擴及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而「工作者」之定義,除勞工外尚包括計程車司機、攤販等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例如從事勞動之派遣工、實習生、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針對職業災害之定義原僅限定僱傭關係之「就業場所」修正為「勞動場所」;還有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例如記者外勤採訪作業、保險業務員至客戶處接洽業務等場所不在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範圍,雇主使勞工執行職務前,仍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其次,在安全衛生設施方面,將「設備」修正為「設備及措施」,課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義務,以預防勞動場所之危害;同時因應新興工作相關疾病預防需要,明定雇主應採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措施,要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課予雇主應該妥善規劃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作業方法、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並納入經營管理策略實施等預防過勞的措施;如因此造成勞工發生職業病,違者,處3萬至15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鍰,若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最高可處雇主30萬元罰鍰。

在「機械、設備及化學品管理」的部分,有關建立機械、設備源頭管理機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至於建立化學品的源頭管理機制,要求具有危害的化學品,應依規定標示、製備清單,以及揭示安全資料表,而且還需要依照對健康的危害程度害、散布情形及使用量等,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違者,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該法亦明訂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檢、特殊健檢,若發現勞工身體異常情形,經醫師評估健康後,若勞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參考醫師建議,變更勞工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另為強化專業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制度,明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並增列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有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之停止作業權;亦即勞工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之情形下,自行得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且雇主不得對該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另外,在安全衛生管理方面,將自動檢查計畫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計畫項目包括事業單位為執行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承攬管理、作業環境監測、自動檢查、教育訓練、健康管理、化學品管理、機械設備管理、採購管理、變更管理、緊急應變措施及職業災害調查統計等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及資源需求等具體實施內容。對於未滿18歲的勞工,經醫師評估有影響健康之虞時,雇主應變更其工作場所、縮短工時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雇主應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健康保護措施;以及雇主不得要求懷孕女性及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從事礦坑、有害輻射散布場所等有害性工作;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

黃竑鈞強調,此次修法也新增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雇主必須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接獲該職災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實施檢查,以避免造成過去職災通報個案過少的情況;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有義務主動通報,其通報結果也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必須注意工作環境中安全與衛生問題,以防杜工安與職災事故的發生。違者,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黃竑鈞進一步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增列得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姓名之規定,以藉社會及媒體之監督力量,督促不良事業單位、驗證機構、監測機構、訓練單位、顧問服務機構、代行檢查機構改善或提升服務品質。同時,在保障勞動基本人權、創造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與提升優質勞動的產業競爭力,將更趨周延完善;後續則有待中央主管機關研訂相關附屬法規及配套措施加以充實,並充分對外說明化解疑慮。至於各行業因應「職安法」之實行,亟須及早預為因應,建立起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的防災作為,以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職安法」正式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勞委會依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將努力於一年內完成「職安法」施行細則暨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一旦實施新法,對各行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尤其是新增適用各行業所受衝擊更大。各行業對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必須有充分了解,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違規受罰!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為因應「職安法」三讀通過後之職場安全議題,特邀請對勞工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具豐富經驗的資深講師黃竑鈞,以實務經驗與專業能力解析,協助各企業經營者、工作場所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等相關人員,快速熟悉新公佈「職安法」六大面向修正重點,現行「勞安法」的工作重點,以及新「職安法」與舊「勞安法」之差別;因應「職安法」之立法變革及可能衝擊,如何及早預為因應,將「職安法」應行辦理事項落實在日常執行的管理作業上,以確保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台北場7/30、8/29」、「台中場7/23、8/27」、「高雄場8/15、10/31」、「桃園場7/25」、「台南場8/8」,全台各班次熱烈報名中,相關課程諮詢請洽02-2748-5188或上協會官網www.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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