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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4月18日有關建議發行債券的公告。董事會欣然宣布,於2013年4月25日,本公司、發行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聯席賬簿管理人已就本金總額為800,000,000美元的債券訂立認購協議。
發行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將進行一項債券國際發售,惟將僅向專業投資者提呈。根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的規定,債券將僅向美國以外地區的非美國人士發售。債券不會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亦不會配售予任何本公司關連人士。
本公司有意將債券所得款項凈額用作滿足本集團的業務及營運所需,包括(但不限於)調整其債務架構、作為營運資金及用於項目或其他投資。本公司可根據市況變動調整上述計劃,並因而重新分配所得款項的用途。
發行人將尋求債券於聯交所上市,並已獲聯交所確認債券具備上市資格。債券於聯交所上市不應視為發行人、本公司、信用證銀行或債券屬可取的指標。
由於完成認購協議的先決條件未必一定會達成,而認購協議亦可能因發生若干事件而終止,有意投資者及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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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
日期:2013年4月25日
訂約方:
(1) 發行人;
(2) 本公司;及
(3) 聯席牽頭經辦人及聯席賬簿管理人。
債券未曾並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或任何州際證券法例登記。根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的規定,債券將僅向美國以外地區的非美國人士發售。債券不會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亦不會配售予任何本公司關連人士。
主要條款及條件
提呈發售的債券
待達成交割條件後,發行人將發行本金總額為800,000,000美元的債券。債券將於2018年5月3日到期,惟根據條款及條件以及信托契據提前贖回或購買及注銷除外。於到期時,債券將按其本金額的100%支付。
發售價
債券發售價將為債券本金額的99.753%。
利息
債券根據未償還本金額,自2013年5月3日(包括當日)起按年利率2.50%計息,於每年11月3日及5月3日支付。利息將按一年360天分為十二個月,每月30天的基準計算。
準備資金
發行人須根據條款及條件的規定,在不遲於付款(提前贖回金額除外)到期日前的八個營業日將有關付款的準備資金存入儲備賬戶,並向受托人及主要支付代理發出若干必需的確認函。
債券地位
債券構成發行人的直接、一般、非後償及無條件責任,有關債券將於任何時間享有同等地位,且至少與發行人現有及未來的所有其他無抵押責任享有同等地位(不包括法律強制性條文規定可能具有優先權的責任)。
違約事件
債券違約事件包括(其中包括)未能支付任何債券本金或利息;發行人或本公司違反其於債券、信托契據或維好契據項下的其他責任、提前支付或拖欠發行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若干債務,而有關債務金額超過20,000,000美元或其他等值金額;維好契據不可強制執行,或經修訂或遭終止而未能根據其條款嚴格執行;備用信用證不可強制執行;信用證銀行的若干外部債務被要求提前支付或拖欠,而有關債務的金額超過25,000,000美元或其他等值金額;以及信用證銀行、發行人、本公司、或本公司或信用證銀行的任何重要附屬公司無力償債或清盤。
倘發生債券違約事件,受托人可根據條款及條件的適用條文向發行人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債券將即時到期及須予支付,於發出書面通知後,上述債券的本金額連同應計利息將即時到期及須予支付,而毋須采取進一步行動或辦理其他手續。
契諾
根據條款及條件,發行人將承諾(其中包括)只要債券仍發行在外,除非獲債券持有人批準,否則:
(1) 其將作出一切合理努力,維持評級機構對債券的評級;及
(2) 除發行債券或於中國以外地區發行其他債券,以及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轉借債券所得款項以及進行任何其他合理發生的有關活動外,其將不會進行任何業務或任何活動。
此外,只要債券仍發行在外,發行人仍將由中信證券國際有限公司(由本公司全資擁有)全資擁有,且發行人發行在外的全部股份將不會附帶任何抵押權益、索償、留置權或產權負擔。
根據條款及條件,本公司將承諾(其中包括)只要債券仍發行在外,除非獲債券持有人批準,否則:
(1) 其將作出一切合理努力,維持評級機構對債券的評級;及
(2) 其將於各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0日內,將兩份本公司的經審核年度綜合財務報表的副本寄發予受托人;及
(3) 其將於每年第二個財政季度結束後的90日內,將兩份本公司的未經審核半年綜合財務報表的副本寄發予受托人。
贖回
除根據條款及條件於先前贖回或購買及注銷外,債券將於2018年5月3日按其本金額贖回。
根據條款及條件,債券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贖回:
(1) 倘於英屬處女群島、中國或條款及條件所載發行人為納稅居民的其他司法權區發生影響稅務的若干變動,則發行人可選擇於任何時間,在向債券持有人發出不少於30日但不多於60日的通知後,按債券的本金額連同截至所設贖回日期為止的應計利息全數(而非部份)贖回債券;
(2) 於條款及條件所載情況下,發行人可於任何時間,在發出不少於15日但不多於45日的通知後,按贖回價(相等於債券的提前贖回金額連同截至所設贖回日期為止的應計利息)全數(而非部份)贖回債券;及
(3) 於發生條款及條件所載的控制權變動後的任何時間,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要求發行人於控制權變動後的30日或贖回通知送達條款及條件所載任何支付代理的指定辦事處後的30日(以較後者為準)後的14日內,按債券100%的本金額連同應計利息贖回其所持有的全部(而非部份)債券。
備用信用證
債券將受惠於由信用證銀行發出以美元計值並以受托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倘發行人未能遵守條款及條件所訂明的準備資金要求或倘發生任何違規事件,則在受托人或其代表發出要求後,受托人(代表債券持有人作為備用信用證受益人)可兌現備用信用證。
由備用信用證中擷取用作支付條款及條件所訂明的任何應付款項的各筆款項,以受托人所支取或按受托人的要求,用作履行及解除發行人於條款及條件下應付款項的責任的金額為限。
維好契據
債券亦將受惠於將由本公司、發行人及受托人訂立的維好契據。根據維好契據,本公司將向發行人及受托人承諾,其將直接或間接擁有及持有發行人發行在外的全部股份(並無附帶任何抵押權益、索償、留置權或產權負擔),且不會直接或間接質押、押記、按揭任何有關股份,或就有關股份授出抵押權益或附加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有關股份,並承諾其將促使發行人的綜合資產凈值於任何時間均維持至少為1.00美元以及發行人有充足的流動資金,確保能夠根據條款及條件以及信托契據及代理協議的規定,及時支付債券的任何應付款項。
本公司將於維好契據中承諾,只要債券發行在外:
(1) 本公司將促使發行人的組織章程細則不會作出直接或間接不利於債券持有人的修訂,惟法律強制性條文所規定優先者除外;
(2) 本公司將促使發行人動用發售債券的所得款項或將有關所得款項借予本公司或其一間相關附屬公司,並促使各相關附屬公司及時履行其於有關公司間貸款下的責任;
(3) 本公司將促使發行人完全遵守條款及條件、信托契據及英屬處女群島及香港所有適用法規及規例的規定;
(4) 及時采取任何及一切必要行動,以履行其於維好契約下的責任;
(5) 促使發行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履行其於條款及條件、維好契據、信托契據及代理協議下的責任;及
(6) 確保發行人有充足資金履行其有關任何或全部應付費用及開支的責任以及發行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組建企業及行政管理所需的費用及開支。
維好契據及其所載內容,以及本公司據此作出的任何行動不得視為構成本公司根據任何司法權區的法律對發行人的任何責任、債項作出支付的擔保或任何其他性質的擔保。
所得款項凈額的建議用途
本公司有意將債券所得款項凈額用作滿足本集團的業務及營運所需,包括(但不限於)調整其債務架構、作為營運資金及用於項目或其他投資。本公司可根據市況變動調整上述計劃,並因而重新分配所得款項的用途。
上市及評級
發行人將尋求債券於聯交所上市,並已獲聯交所確認債券具備上市資格。債券於聯交所上市不應視為發行人、本公司、信用證銀行或債券屬可取的指標。
預期債券將獲標準普爾給予「A」評級。有關評級反映標準普爾對及時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可能性的評估。有關評級並無涉及任何額外款項的支付,且由於其並無就市價或是否適合特定的投資者發表意見,故有關評級亦不構成購買、出售或持有債券的推薦。
本公司無法確保有關評級將於任何期間內一直有效,亦無法確保標準普爾將不會於日後根據其判斷或於適當情況下暫停、上調、降低或撤回有關評級。有關評級獨立於債券、發行人的任何其他證券或發行人的評級單獨進行。
一般事項
由於完成認購協議的先決條件未必一定會達成,而認購協議亦可能因發生若干事件而終止,有意投資者及股東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農銀國際融資」指農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代理協議」指發行人、本公司、受托人、花旗銀行倫敦分行(作為主要付款代理及過戶代理)、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Deutschland AG(作為登記處)及花旗銀行香港分行(作為開戶行)擬就債券訂立的代理協議(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Barclays」指Barclays Bank PLC,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董事會」指董事會
「中銀香港」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中國銀行」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BofA Merrill Lynch」指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債券」指發行人擬議發行的美元計值信用增強債券
「營業日」指北京、香港、澳門、倫敦及紐約的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並非周六、周日或公眾假期)
「東方匯理銀行」指東方匯理銀行,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花旗」指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本公司」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境外上市外資股及內資股分別於聯交所主板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有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中信證券融資」指中信證券融資(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德意志銀行」指德意志銀行新加坡分行,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匯豐銀行」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發行人」指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2013 Co., Ltd,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摩根大通」指J.P. Morgan Securities plc,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聯席賬簿管理人」指有關發售及銷售債券的聯席賬簿管理人,即中信證券融資、中國銀行、中銀香港、花旗、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及BofAMerrill Lynch作為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以及德意志銀行、東方匯理銀行、摩根大通、Barclays及農銀國際融資作為聯席賬簿管理人
「聯席全球協調人」指有關發售及銷售債券的聯席全球協調人,即中信證券融資、中國銀行、中銀香港、花旗、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
「聯席牽頭經辦人」指有關發售及銷售債券的聯席牽頭經辦人,即中信證券融資、中國銀行、中銀香港、花旗、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
「維好契據」指本公司、發行人及受托人擬就債券訂立的維好契據
「信用證銀行」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提前贖回金額」指就於相關贖回日期的各債券而言,為以下各項的較高者:(i)有關債券的本金額; 或(ii)相等於有關債券本金額現值加上由有關贖回日期至到期日相關利息期間的應付利息現值的總和,在該兩種情況下,有關金額均為按條款及條件所載作出貼現後的金額
「主要支付代理」指花旗銀行倫敦分行及就債券不時獲委任的任何繼任主要支付代理
「支付代理」指代理協議所指明的任何支付代理,包括主要支付代理以及就債券不時獲委任的任何繼任或其他支付代理
「評級機構」指標準普爾,或倘標準普爾未能就債券作出公開可得的評級,發行人及本公司將選擇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及其繼任者作為評級機構,以替代標準普爾
「相關附屬公司」指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
「渣打銀行」指渣打銀行,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活躍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
「標準普爾」指標準普爾評級服務公司,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之分部
「股東」指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備用信用證」指由信用證銀行就債券所發出以受托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協議」指發行人、本公司、聯席牽頭經辦人及聯席賬簿管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4月25日的認購協議
「條款及條件」指債券的條款及條件,乃按信托契據附表3所載格式訂立
「信托契據」指發行人、本公司與受托人擬就債券訂立的信托契據(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受托人」指花旗國際有限公司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屬地及接受其司法管轄權管轄的所有地區
「美國證券法」指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美元」指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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