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灣仔駱克道41號東城大廈17樓TKP灣仔會議中心金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及考慮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與獨立核數師報告。
2. 重選董事及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厘定彼等之酬金。
3. 重新委任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動議:
(a) 受下文(c)段所規限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須行使該項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b) 批準上文(a)段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項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其為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配發)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包括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章程細則配發之任何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iv)按照附有認購權或換股權之本公司任何現有認股權證或本公司任何現有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之任何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 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至下列最先出現之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當日;
(ii) 本公司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當日;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給予董事授權當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之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或考慮根據任何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律或該司法管轄區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產生之任何限制或責任而必須或權宜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在符合一切適用法律、上市規則或不時修訂之任何其他獲認可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之情況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證券交易所上購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將予購回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而上述批準須相應地受此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至下列最先出現之時間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當日;
(ii) 本公司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當日;或
(iii) 有關授權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更改當日。」
6. 「動議待上文第4項及第5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上文第4項決議案授予董事會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之無條件一般授權,並訂立或授予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方式為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項決議案授出之權力所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之數額,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
7. 「動議根據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公司通過之普通決議案采納之本公司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項下之條款,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更新10%之一般計劃限制,惟(i)在更新後之限制下行使根據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所有將予授出之購股權後可予發行之股份總數不得多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及(ii)就計算更新後計劃限制而言,不得計算在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項下先前根據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之條款授出之購股權(包括未獲行使、已注銷、失效或已行使之購股權)。」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倘該股東持有兩股或以上之股份)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如屬本公司股份聯名持有人,在排名首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後,其余聯名持有人將無權投票。排名先後以股東名冊上登記之排名次序為準。
3. 代表委任表格須由委任人或獲其以書面正式授權之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團,則須加蓋法團印監或由法團負責人或獲正式授權代理人或其他人士親筆簽署,然後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認證之有關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4. 有關建議於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詳情,請參閱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本公司通函。
5.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蔡國雄先生(主席)及陳志鴻先生(董事總經理),非執行董事王強先生(副主席)、楊乃江先生(副主席)及嚴中伶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陳錦文先生、郭婉琳女士、葉偉其先生及陳敏儀小姐。
T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