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戰一審判決騰訊獲賠500萬元:周鴻禕喊不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6 08:32
本報記者 施建 實習記者 李茵 廣州報導
1.25億元的索賠額極抓眼球,即使最終法院判賠500萬元,亦可謂開了中國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訴訟之先河。
4月25日,騰訊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一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奇虎360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原告500萬元。
這是騰訊與奇虎360之間所謂“3Q大戰”引發的第三起訴訟。對於判決,贏了官司的騰訊稱,法院劃定了互聯網行業的競爭邊界、厘清了公平競爭的標準。奇虎360方面則當庭表示要上訴。
周鴻禕喊不公
廣東省高院的宣判於2:30正式開始,由審判長張學軍宣讀判決書,整個過程持續約半小時。顯然有所准備的奇虎360,隨即向記者發來聲明,強調扣扣保鏢的“工具軟件無罪”,以及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奇虎360還稱打破他人商業模式是市場主體競爭的方式,騰訊以商業模式受損為由提起訴訟,本身並沒有法律基礎。
事實上,這些也是奇虎360方面的代理律師在此案庭審中的主要辯解(詳見本報2012年9月19日2版報導《3Q大戰第三季:1.25億賠償額虛實》)。
對此,廣東省高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騰訊的商業模式是當前國際國內即時通訊行業的商業慣例,即向用戶提供免費的即時通訊服務,然后再借助即時通訊軟件搭建的平台向用戶提供網絡社交、資訊、網游、娛樂等增值服務,併廣告客戶投放商業廣告,實現贏利。奇虎360無權假借查殺病毒或者保護用戶利益之名,通過侵入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合法軟件的運行進程,擅自修改他人軟件的手段達到破壞他人合法經營的目的。
在法院看來,奇虎360一方面在自己的平台上開展綜合性服務,並投放廣告、開展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又以保護QQ用戶安全為名,提供工具鼓勵和誘導用戶過濾騰訊的廣告、增值服務,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和平等競爭原則,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惡意。
“無論是互聯網行政管理部門的規章還是互聯網業界公認的商業道德,都禁止互聯網企業惡意修改其他服務者的品參數或服務,也禁止針對特定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廣告進行攔截。”本案主審法官鄧燕輝表示。
廣東省高院還得出結論:扣扣保鏢的所作所為是導致3Q大戰爆發的根本原因,奇虎360的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互聯網經營秩序。[NT:PAGE=$]
“我認為這個判決非常的不公正。”有“紅衣大炮”之稱的奇虎360董事長兼CEO周鴻禕,在該公司於當天下午舉行的媒體溝通會上再次放炮,“我們做了一個完全讓用戶自己選擇、自己使用的扣扣保鏢,反而被認為是惡意行為,我覺得這是混淆黑白、顛倒是非。”
500萬賠償額的算法
在中國互聯網領域,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的訴訟並不鮮見,但此前法院判決的賠償額多在幾十萬元,超過100萬元的案例都很少。
對於1.25億元的高額索賠,騰訊方面此前對記者表示,此前奇虎360多次在不正當競爭中敗訴,但幾十萬元的賠償不足以對身為上市公司的奇虎360帶來痛感,比如,在奇虎360與金山的一場訴訟中,前者就以區區38.5萬元賠償額的代價,卸載掉了金山網盾的8000萬用戶。
在索賠額上,廣東省高院最終沒有對騰訊方面的1.25億元予以支持,認為騰訊在計算損失所依據的原始數據、計算方法和計算邏輯均缺乏足夠的依據,難以據此直接認定其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在去年9月18日的庭審中,騰訊方面對1.25億元賠償額主要提出了四個依據:第一,網易科技在一個3Q大戰的專題分析報告中指騰訊因用戶卸載導致損失59.6億港元,股價下跌損失106.3億港元;第二,北京名牌資評估有限公司的一份報告認為,QQ品牌受損害的價值為7.34億元;第三,深圳市銀通聯資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資損失諮詢報告書》認為,扣扣保鏢在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8月4日期間對騰訊公司造成的損失為1.43億元;第四,公證費用合計2.6195萬元。
“僅從扣扣保鏢推出市場后72小時內即有1000萬以上用戶下載這一事實來看,本院確信該1000萬用戶運行扣扣保鏢屏蔽原告的廣告、游戲以及插件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已經超出50萬元。”法院稱。
“360安全中心”於2010年11月1日發布了一篇名為《360宣佈扣扣保鏢72小時內用戶量突破千萬》的文章,對外披露:“剛剛推出72小時的360扣扣保鏢軟件下載量突破千萬,平均每秒鐘就有40個獨立下載安裝量,創下了互聯網新軟件發布的下載紀錄。”
廣東高院認為,從優勢證據的規則出發,在無法確定原告所遭遇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但可以確定該數額已經遠遠超過50萬元法定賠償限額的情形下,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酌情確定兩被告應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500萬元。[NT:PAGE=$]
互聯網競爭中的法律因素
隨此次不正當競爭一案的一審判決出籠,騰訊與奇虎360之間的三起訴訟都放在法律的天平上,進行了一一稱重。從戰績來看,奇虎360可謂出師不利。其中,2011年9月,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360隱私保護器屬於不正常競爭,奇虎360向騰訊道歉並賠償20萬元;今年3月,廣東省高院一審判決奇虎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成立。當然,不正當競爭案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奇虎360都還在走上訴程序。
有互聯網業內人士認為,中國互聯網的發展日新月異,新技術、新模式層出不窮,企業之間為拓展市場、爭奪用戶,展開了激烈競爭,但尚未形成嚴格的行業自律規範和完善的市場制約機制,不時會出現利益衝突甚至不正當競爭。
“在3Q大戰中,騰訊和奇虎360先后都選擇法律作為解決衝突的途徑,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進步。”該互聯網人士說。
但不可迴避的是,盡管近年來中國在調節互聯網競爭上的司法保護體系已經初步形成,但法律的規範還遠不能適應互聯網新技術和新服務的發展速度。就拿不正當競爭來說,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頒佈於1993年,當時國內互聯網行業尚未走向業化,相關法律條文中很難找到與互聯網直接適用的內容。
另外,來自法律的裁判總有滯后期。奇虎360發布“扣扣保鏢”是在2010年10月29日,騰訊要求QQ用戶“二選一”是在2010年11月3日。而廣東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則到了2013年。
“畢竟現在的法律對這部分認定模糊不清,很多時候廠商游走於邊緣地帶,有時候,它先潑髒水,你已經受到很大傷害,等你洗乾淨的時候什麼都晚了。”騰訊CEO馬化騰曾就3Q大戰接受媒體採訪時如此表示。
周鴻禕則在4月25日表示,當年工信部處理3Q大戰時,已經有了結論,包括騰訊,兩家都做了道歉,但是騰訊這幾年來對這件事糾纏不放,就是希望在市場上或者政府監管部門已經處理的情況下,“發揮地方保護優勢,希望在司法上打擊360,來抹黑360”。
他還試圖將矛頭引向目前騰訊與電信運營商之間關於OTT業務的分歧。
“如果用騰訊和廣東高院的這種邏輯,我認為運營商也得起訴騰訊,說你的微信顛覆了運營商的商業模式。你的微信讓運營商的短信、彩信都沒人用了。”周鴻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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