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跑馬燈擾人 以公共服務為名做商業宣傳將入法嚴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4 17:07
為避免電視頻道插播式字幕(俗稱「跑馬燈」)以公共服務資訊為名,行商業宣傳之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4日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插播式字幕認定原則」,要求業者從自律做起,未來還將修法嚴禁。
「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1、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2、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3、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4、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5、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NCC指出,部分頻道業者以法條定義不明確,而有不同之解讀,造成電視畫面混亂及干擾民眾收視等情形。
NCC表示,「衛星廣播電視插播式字幕認定原則」發布後,將使法規定義明確化,減少頻道業者誤用之情形;同時考量數位匯流趨勢,若頻道業者於螢幕上所顯示圖文字樣不涉及為特定商品促銷之訊息,則可作為與觀眾即時互動之管道。
此外,對於以往處於灰色認定地帶之「公共服務資訊」,NCC指出,公共資訊應以「不獲取利潤」為前提,其內容應涉及公共事務、社會公益或及增進生活便利性(如:天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停水、停電、演習等相關資訊),不得以公共服務之名、行商業宣傳之實。
針對業者利用插播式字幕播送「頻道或節目異動」訊息,則僅限於播送同頻道節目時間或內容之異動資訊,其文字說明應力求精簡,不能以節目預告或內容簡介之形式來播送。
NCC表示,「認定原則」之內容歷經多次討論,並數度邀集頻道業界代表溝通,已明確界定插播式字幕之使用規則。但有關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將待「衛廣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通過,取得明確法律授權後,再行納入相關之規定。
NCC說,在此過渡期間,將先責成業者自訂規則,並定期檢討其自律成效,以作為未來實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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