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地上權融資解套?金管會:待討論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媒體報導,財政部提出的地上權融資3大建議,其中,銀行辦理地上權融資案,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的不動產上限30%計算。對此,金管會今(17)日表示待討論。
為活化資產,財政部今日向金管會爭取放寬地上權融資規定,第一是,銀行對地上權的融資不計入法定上限;第二是,地上權案的不動產開發後,興建完成的房屋提供商家或住家使用時,因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權」,過去法院曾有判例認定「使用權」不屬擔保物,向銀行融資時相對不易,財政部希望能視為擔保物。
第三是,這類地上權案衍生的「使用權」,在向銀行融資可視為擔保放款時,也能徵求擔保人。現行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財政部希望能從寬。
金管會表示,地上權融資所衍生出使用權是否可以做為擔保品,涉及民法上是否可視為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或擔保品還待釐清、研議,因此還要再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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