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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海:期貨委托理財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9 10:10


由於期貨交易的杠桿作用,這就為投資者以較小的資金成本搏取較大的收益提供了機會。而那些手中擁有大額資金而沒有交易技術與經驗的人,往往會被這種以小搏大的投資方式所吸引,急切地想進入期貨市場獲取較大收益,另一方面,一些具有較強的交易技術和豐富的交易經驗的盤手,由於資金量有限,無法將這種以小搏大的收益機會最大化。於是一些並不懂得期貨交易的投資者就與盤手達成期貨委派理財協議,盤手利用交易技術和經驗為投資者進行期貨投資,盤手承擔部分風險,享受部分收益。這種資金與技術相結合的合作投資模式表面上看起來實現了協議雙方的雙贏,但從近年來期貨委派理財法律糾紛案件高發的態勢來看,期貨委派理財中的法律風險巨大,投資者輕則導致財產損失,重則傾家蕩產,甚至身陷囹圄。要而言之,期貨委派理財中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


一些投資者在通過期貨委派理財獲得了短暫的收益后,對收益的預期隨之增大,但苦於資金有限,於是就把目光轉向了身邊的親朋好友,繼而轉向了更多的不特定的公眾,向他們收集資金,許以固定收益回報,涉嫌非法集資刑事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因此,一旦投資者將集資的目標從身邊的親戚朋友轉向不特定的公眾,則符合了刑法中非法集資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非法集資刑事犯罪在量刑時既考慮到集資的數額,同時也考慮到了集資的情節,比如在集資過程中如有欺騙情節,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較重。同時,如果集資的面比較廣,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也會加重刑事處罰的力度。而一些投資者由於急於獲得資金,往往對集資對象做不實宣傳或者利用網絡等新媒體擴大集資面,一旦事發,往往面臨法律的嚴厲懲罰。

二、對敲交易詐騙法律風險。

期貨交易是一種技術要求比較高的投資行為,而期貨委派理財活動中的投資者通常對期貨交易的基本原理知之甚少,投資者將自己的期貨賬號和密碼委派給盤手進行交易,這樣一來其資金通常會面臨被盤手對敲交易詐騙的風險。對敲交易是期貨市場典型的違規交易行為,指的是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的互為對手交易。“委派理財”導致的對敲轉移他人資金,是指受托人替委派人操作期貨賬戶時,在委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實施對敲交易轉移委派人資金的行為,這種行為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程金海律師:復旦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有深厚的理論功底、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期貨從業資格,熟悉投資運作實踐環節中的各類法律風險;業務方向為期貨、基金、信托、銀行等金融法律業務以及合同、公司、房產、繼承等民商事法律業務。聯系方式:futuresflzx@staff.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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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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