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潤: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修正)預定買回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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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67,677,74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0/16~103/12/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2.00~4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6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此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二案 :本公司103年度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案,提請討論。
說 明:一、本公司103年度買回股份實施計畫擬議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20,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3年10月16日至103年12月
15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得買回股份總股數上限係為已發行
股份總數10%即6,517仟股,
本次預計買回3,000仟股,佔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之4.6%,每日得買回
股份之數量上限為1,000仟股(即
計劃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2元至40元。惟
若買回期間內,當本公司
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亦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本次擬運用自有資金自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並由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標購、參
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進行議價交易之方式買回股份。
二、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6%,
且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20,000仟元,
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2.80%,並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
及資本之維持。經評估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案如蒙通過,將依法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
理性評估意見,詳如附件四。
四、本案擬通過後將呈主管機關備查,如遇法令更新或應主
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謹提請 討論。
決 議: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案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正式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
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轉換之程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授權董
事長核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之經理人另送薪資報酬委
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
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
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之經理人另送薪資
報酬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平均實際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首日起三年內全數轉
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3年10月15日103 年第8屆第4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
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6%,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120,000千元,僅占本公司財務報告中流動資產之2.80%,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
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文辰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承銷商(國泰證券)評估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
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仍在合理範圍內,
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將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修正103第一次買回股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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